【招标信用】延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延市财采购〔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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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项目编号:YJZC2026-ZBK02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正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39号
被投诉人1:延吉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1001
被投诉人2: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
延吉市天池路3000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提出时间:2026年8月2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14日
投诉事项: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请求:1.如有评审错误等违规情形,要求顺延或重新评审。2.对评委,参与的其他供应商,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如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投诉函和投诉回复函、专家意见及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此案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不适合顺延或重新评审,不支持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承认招标文件有瑕疵,评委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评审,并无其他违规情形,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其余三家供应商投标报价接近认为有串通投标嫌疑,经查证其报价并无规律性且符合报价要求,投诉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因该项目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故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案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吉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
延吉市社会福利院空调购置项目(项目编号:YJZC2026-ZBK02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正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39号
被投诉人1:延吉市社会福利院
地址:延吉市依兰镇龙渊村1001
被投诉人2: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
延吉市天池路3000号
三、基本情况
质疑提出时间:2026年8月2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14日
投诉事项: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请求:1.如有评审错误等违规情形,要求顺延或重新评审。2.对评委,参与的其他供应商,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如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投诉函和投诉回复函、专家意见及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此案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不适合顺延或重新评审,不支持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承认招标文件有瑕疵,评委是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评审,并无其他违规情形,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其余三家供应商投标报价接近认为有串通投标嫌疑,经查证其报价并无规律性且符合报价要求,投诉无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因该项目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情形,故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此案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吉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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