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乾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乾财采〔2026〕1048号)

所属地区:吉林松原市 发布日期:2026-10-15

【招标信用】乾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乾财采〔2026〕1048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松原市 采购单位 乾安县安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昊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乾安县2026年安字镇(后寸村)购买农机具项目(采购计划-〔2026〕-00081号第1包)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名称
乾安县2026年安字镇(后寸村)购买农机具项目(采购计划-〔2026〕-00081号第1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骏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5号楼A区907-18室
 
被投诉人:***
地址:乾安县安字镇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8月8日至2026年9月4日,2026年9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1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16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18日
投诉事项1:24小时内到场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对本地和外地供应商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构成变相的地域限制。
投诉事项2:制造商原厂证明等要求涉嫌抬高门槛、限制竞争。
投诉事项3:质保期延长承诺评分要求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4:设备作业性能择优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投诉请求:请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采购实际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
重新执行采购计划。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4小时内到场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对本地和外地供应商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可能构成变相的地域限制。
经查:采购人基于农机具售后抢修需要,可以设置合理的响应时间要求,24小时到场的时间限制相对宽松,外地供应商通过派遣或本地合作是可以满足24小时到场的。招标文件要求是“质保、维修及售后服务中要求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到场不属于地域限制,因为它没有强制要求本地驻点,且时间充裕,外地供应商可满足。
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制造商原厂证明等要求涉嫌抬高门槛、限制竞争。
经查:对市场上供货充足、非进口通用农机产品,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材料。招标文件将“主机厂原版产品画册、官方技术手册、品牌官网公示参数”作为参数佐证,属于正常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但关于“授权经销商盖章配置证明”部分,且“无有效佐证按不满足处理”,该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3:质保期延长承诺评分要求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查:“质保期有法定要求的,按照法定要求执行。质保期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宜设定过长的、明显超出采购需求的质保期。“在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基础上,每延长半年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即最高延长2.5年。这属于相对合理、有上限的质保期加分设置,并非无上限的过长要求。因为质保期承诺作为评审因素本身是被允许的,且设置有限(最高5分,相当于延长2.5年),不构成明显过长的质保期要求。
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设备作业性能择优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产品。
经查:上述评分指标的设定缺乏标准依据。经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该评分所采用的“破损率”等指标并无对应的国家强制标准;而适用于本项目产品(额定喂入量不小于12kg/s、配套动力大于160kW的大型全喂联合收割机)的现行国家推荐标准GB/T 46267—2025,其5.2作业性能中规定小麦的总损失率、含杂率、破碎率的合格值分别为≤1.2%、≤1.2%、≤1.0%。招标文件却将“小麦收割籽粒含杂率≤1.9%”直接给予3分(最高分),将“1.9%≤含杂率≤3.0%”给予1分,上述阈值明显宽松于国家推荐标准的合格线,导致“低于国家合格标准的产品性能反而能获得高分择优得分”,评分设置在逻辑上与国家标准相冲突、不能自洽。若投标人需针对招标文件自设的这些无标准依据的指标另行委托检测并出具报告,则因无统一标准可依,实际上无从检测,亦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实质剥夺了供应商公平参与评审的机会。并且指标及阈值若仅有少数品牌、特定厂家的产品能够满足并取得相应分值,则构成通过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3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
上述情形属于采购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评审因素缺乏依据或与项目特点不相适应,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结果。责令***、吉林省昊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本项目招标文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乾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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