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舒兰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CG01
二、项目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肖振晶,黄耀林,解宏铎,肖莉,杨凤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要求,标项1按中标金额的0.5%计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项2按中标金额的0.5%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23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舒兰市人民医院
地 址: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doc
644.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08.2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07.0K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
(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
采购人:舒兰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24-
第四章采购需求-30-
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43-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49-
第一章招标公告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
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CG01
项目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122000,1478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标项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1标包数量:预算金额(元):122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购置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1台备注:
标项二标项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2标包数量:预算金额(元):1478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购置三维成像系统(DSA)1套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2,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安装验收调试完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一: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标项二: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5)本项目产品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标项2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00
开标地点: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6楼(舒兰市迎宾大街1号)开标一室(604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3.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6.本次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7.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舒兰市人民医院
地址: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1.3.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投标方必须详细地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据此填报投标文件。
1.3.1.1.适用范围
1.1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1.2本招标文件适用范围:详见前附表第3项所列内容。
1.3.2.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见前附表第2项所列内容。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按规定操作程序组织开标、抽取专家、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组织评标工作、指导签订合同。
2.2招标人/采购人/建设单位:见前附表第1项所列内容。负责参与确定招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参加评标委员会;本次招标采购的采购主体,为采购标的物的需求方,享受获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品及相关服务的权力;负责与中标方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评标委员会:见前附表第30项所列内容。具体负责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监督部门:见前附表第35项所列内容,负责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5投标人/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合理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有效应标单位。负责独立完成投标,接受中标结果。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质疑、投诉。
2.6联合体: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以一个投标人身份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3.3.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见前附表第9项所列内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1.3.4.4.投标委托
投标方须安排专人参加投标、开标会议及相关程序。专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投标、开标会议,但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必须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格式。采购文件对授权委托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应自主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3.6.6.招标文件
6.1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6.2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1.3.7.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视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
7.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不足法定时间的,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确认。参加本项目的所有报名合格潜在投标人有义务自行关注及浏览本单位系统中本采购项目的所有通知、补遗等系统自动发出的文件信息,若由此所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或漏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8.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招投标系统中自动发出,各报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系统提示。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取相关澄清、修改文件的,后果自负。
8.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进行确认及通知招标人。
1.3.9.9.投标文件计量单位、语言
9.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2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投标方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3.10.10.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书商务部分
(四)、投标书技术部分
1.3.11.11.投标报价
11.1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2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款、附件款、运输费、税费、保险费、公证费、调剂分配及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前的其它一切费用及后期配套服务;
11.3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每包只接受单一报价;
11.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5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11.6如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1.3.12.1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签署、修改、递交要求
12.1投标文件应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定为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复印纸。附图若篇幅较大,可采用标准A3型纸(297mm×420mm)代替,但折后尺寸应附合A4大小。投标文件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编写目录及连续页码。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的顺序左侧纵向胶订,书芯不脱落。
12.2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正规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2.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期限,招标人一律拒绝接收。
1.3.13.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影响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14.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23条中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钞及非基本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4.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按第46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4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4)有虚假应标行为。
1.3.15.15.开标
15.1开标会由评标委员会、监督小组(由纪检、审计、采购办等部门组成)、投标方、招标方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15.3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到受理投标文件结束
(2)介绍项目信息及报名情况
(3)宣布参会人员名单及单位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验及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
(5)启封投标文件,开始唱标(报价、供货期、产品质量等主要内容)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监标人签字确认
(7)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是否存在异议,若无异议宣布开标会结束。若有异议现场解答,并形成记录。
15.4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要求澄清,投标方回答的内容将记录在案,其中承诺部分作为投标内容,写入合同。投标人拒绝询问或澄清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1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3.16.1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6.2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止,评委会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及评标建议、定标决议等内容不得向投标方或其它有关人员透漏。
16.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5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同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价格因素;
(2)投标产品的性能、质量;
(3)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单位的信誉和以往的主要业绩;
(5)投标产品是否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6)其他影响中标的因素。
1.3.17.17.中标
17.1评标委员会定标后将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的评标报告,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评标结果无异议将由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内容。
17.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预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预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7.3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用户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或未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约定的,视为自动弃标处理。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3.18.18.合同变更处理说明
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应由购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书。
1.3.19.19.中标方的责任和义务
19.1中标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指定地点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19.2中标方负责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和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19.3中标方在订货、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和纠纷,均属供货行为,责任自负。
1.3.20.20.招标人的责任
20.1负责提供合适安全的存放、安装场地。
20.2负责对设备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意见。
20.3不得借故刁难供应商,不得以种种借口抵制政府采购所提供的正常服务。
1.3.21.21.罚则
21.1若发现中标方供货有质量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政府采购办首先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21.2若发现中标方供货质量低于合同要求标准,根据招标人验收报告有权拒绝付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3.22.22.供货期
22.1供货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内容
22.2供货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内容
1.3.23.23.采购预算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内容,超过此价格为废标。
24.偏离
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执行
1.3.24.2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25.26.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2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6.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6.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3.26.27.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组织)
27.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7.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7.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7.28.履约担保
28.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8.2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3.28.29.质疑
29.1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及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4投标人非书面方式提出询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进行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质疑。询问及询问答复不视为质疑流程。
29.5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招标人答复质疑投标人。
29.6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3.29.30.投诉
30.1已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可以在规定的应答其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0.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附有关质疑答疑材料。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30.3投标人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30.4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0.5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0.31.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的视为联合体投标。
31.2联合体成员必须全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中标后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联合体按照分工分别履行合同,任何一个成员没有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完成合同义务,其他成员必须完成该项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联合体投标人违约。
31.4联合体应指派一个成员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全权处理相关事宜。
31.5联合体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其中任意一方递交或者共同递交,以上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1.6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的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关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1.7制造厂家授权投标不被视为联合体投标。制造厂家授权投标分为产品经销授权及代理投标授权。制造厂家均需向招标人出示授权函并明确授权范围及责任。以上两种授权无论在合同履约期间或标的物使用期间出现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投标产品的任何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1.3.31.32.本次招标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执行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
1.3.32.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废标说明
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评标,根据《电子招投标法》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时属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所识别的废标情形:
1、投标单位未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
2、开标时,投标单位未使用用于生成最终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或解密失败。
3、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均视为废标。
4、开评标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废标,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2.1.1标包:
2.2.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标准
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3.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注:(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4
2.5.2标包:
2.6.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标准
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7.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注:(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8
2.9
2.10.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综合评审赋分,按照综合打分由高至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参数、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确定。
2.初步评审
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详细评审
3.1价格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商务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技术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售后服务体系、能力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主观因素分的评审内容存在缺陷的不得分。缺陷是指:编制内容与本项目无关;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不满足采购需求;虽有内容但描述存在偏离与本项目明显不符、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地理位置、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等任意一种情形。
客观因素分的评审内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将拒绝给予赋分。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5.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4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6.评标争议的解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产生争议,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确定中标人
7.1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7.2只有经评标委员会推举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7.3确定中标人后,将采取网上公示方式,在载明的公示期内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将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8.其他
8.1供应商数量的确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9.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理》第六十条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处理。
9.1.1(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标包:1、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工业。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标包:1、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工业。2、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如适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等相关规定。(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若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也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也按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某一供应商的产品报价500元,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同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也享受对小微企业的10%的价格扣除优惠。则对其报价按规定进行两次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为500-500×20%-500×10%=350元)(4)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以上所列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此处不予提供。请投标人自行查询阅读理解。相关附件声明格式后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注:1.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2.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温馨提示:评审委员会应对《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3.……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附件3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4本国产品标准有关证明材料(如适用)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2.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明细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控制价(万元)总价(万元)1标包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1台12.212.22标包三维成像系统(DSA)1套147.8147.8合计(万元)160二、技术参数1标包: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设备情况:生产厂家:西门子;设备型号:ACUSONOxana2ABVS;数量:1台。本探头需适配采购人现有ACUSONOxana2ABVS超声主机,接口适配,可正常安装使用。探头参数:1.频率范围:频率5.5MHz~18.0MHz或4.0MHz~15.0MHz或4.0MHz~9.0MHz2.频谱多普勒频率:5.5MHz~10.0MHz或5.5MHz~7.5MHz或4.0MHz~6.75MHz3.偏转角度:最大+-20度4.最大显示深度:80mm或140mm5.阵元数:5766.检查部位:乳腺,骨骼肌肉,外周血管,睾丸,阴茎,甲状腺。7.保修期:1年。2标包:维成像系统(DSA)*原有三维成像系统升级(飞利浦)参数要求:1、高级三维重建功能1.1有独立的原装进口三维重建工作站硬件和软件1.1.13D全流程实时逐步引导采集功能,智能提示造影剂用量及曝光参数1.2机架旋转速度:≥55度/秒,覆盖范围:≥240度1.3机架可在头位及侧位进行三维采集1.4具有体积/表面重建,最大密度投影、模拟机架位、钙化斑成像、透明血管成像功能1.5具有局部放大重建1.6具有专用脊柱三维采集程序及脊柱重建功能1.7具有距离测量、体积测量功能1.8具有三维自动血管分析1.9仅造影序列便可重建出三维图像;无需蒙片序列,减少曝光,加快手术进程,自旋转采集起至重建结束的时间:≤12秒1.10可直接在床旁触摸屏上进行机架位置存储以及测量功能1.11当选定最佳三维图像观察角度,机架可自动跟踪定位到此投照角度1.12当机架投照角度转动时,三维图像跟随机架实时转动,保持相同观察角度,无间隔时间,并支持无射线环境下2类CT软组织成像功能2.1能提供原厂类CT的软组织图像,能够进行机架正位和侧位的类CT采集,以满足头部、胸部、腹部、盆腔、脊柱、四肢部分的采集和重建2.2能在床旁实现任意角度断面的观察,并可调节层厚,窗宽,窗位等CT参数2.3单次类CT采集有效覆盖范围:≥240度2.4最快采集速率:≥60帧/秒2.5最快采集时间:≤5秒2.6类CT图像采集,实现全流程实时逐步引导功能2.7三维重建和类CT重建硬件一体化设计,方便实现二者融合匹配显示2.8仅需一次旋转采集即可实现三维重建和类CT重建2.9旋转采集数据能够自动传输至工作站并自动重建,整个过程无需人为参与2.10具备专用的金属伪影消除采集程序,消除金属植入物和支架的影响2.11具备专用的BMI噪声抑制程序2.12具有颅内支架精晰显影功能配备一台高压注射器3.1高压注射器规格:单筒3.2显示项目:流速,注射液量,压力限制,针筒剩余液量3.3针筒保温套:37摄氏度3.4吸药速度:1-10ml/s,增量为1ml/s3.5显示屏:彩色LED显示屏3.6控制面板:触摸屏控制3.7中文操作界面:支持显示不同语言包括中文3.8主要技术参数:注射速度0.1-45.0ml/s,增量为0.1ml/s(单次和分阶段)3.9注射剂量:1ml-150ml,增量为1ml3.10压力范围:100-1200psi,增量为1psi3.11储存方案:多个方案3.12预设相数:多相3.13互锁功能:有3.14造影成像系统接口:可与造影成像系统连接,实现注射和X射线曝光同步3.15存储注射历史记录数:可存储注射历史记录3.16一次性针筒:150ml一次性无菌空针筒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招标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2.11.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12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2.13.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2.14.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2.15.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
二、项目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吉林省天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普阳街交汇(原西郊路23号)标记大厦2单元403室 | 总价:119500(元) | 96.62 |
| 2 | 吉林省天启昌源商贸有限公司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与普阳街交汇(原西郊路23号)标记大厦2单元403室 | 总价:1447000(元) | 96.03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1标包 | 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 | 西门子 | 18L6HD | 1 | 119500 |
| 2 |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2标包 | 三维成像系统 (DSA) | 飞利浦 | 3DRA | 1 | 1280000 |
| 3 |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2标包 | X 射线造影剂注射装置 | 医用高分子 | RT150G | 1 | 167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肖振晶,黄耀林,解宏铎,肖莉,杨凤荣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要求,标项1按中标金额的0.5%计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项2按中标金额的0.5%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023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舒兰市人民医院
地 址: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doc
644.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08.2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07.0K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
(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
采购人:舒兰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24-
第四章采购需求-30-
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43-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49-
第一章招标公告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
招标公告
| 项目概况: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CG01
项目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122000,1478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标项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1标包数量:预算金额(元):122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购置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1台备注:
标项二标项名称: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2标包数量:预算金额(元):1478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购置三维成像系统(DSA)1套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2,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安装验收调试完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一: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标项二: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5)本项目产品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标项2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0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00
开标地点: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6楼(舒兰市迎宾大街1号)开标一室(604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2.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3.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投标文件制作。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拦标价)的,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6.本次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7.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舒兰市人民医院
地址: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 1 | 招标人 | 采购人:舒兰市人民医院地址: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联系人:***电话:*** |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中海大厦12层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 3 | 标包名称及标包编号 | 1、标包名称: 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1标包标包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12、舒兰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一标段:医学影像诊断资源共享中心)2标包标包编号:采购计划-[2026]-02494号-2 | |||||||||||||||||||||||||||||||||||||||||||||||||||||||||||||||||||||||||||||||||||||||||||||||||||||||||||||||||||||||||||||||||||||||||||||
| 4 | 供货地址 | 舒兰市学府一路169号 | |||||||||||||||||||||||||||||||||||||||||||||||||||||||||||||||||||||||||||||||||||||||||||||||||||||||||||||||||||||||||||||||||||||||||||||
| 5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资金,出资比例100%。 | |||||||||||||||||||||||||||||||||||||||||||||||||||||||||||||||||||||||||||||||||||||||||||||||||||||||||||||||||||||||||||||||||||||||||||||
| 6 | 招标内容及范围 | 1标包:购置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1台2标包:购置三维成像系统(DSA)1套; | |||||||||||||||||||||||||||||||||||||||||||||||||||||||||||||||||||||||||||||||||||||||||||||||||||||||||||||||||||||||||||||||||||||||||||||
| 7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安装验收调试完毕 | |||||||||||||||||||||||||||||||||||||||||||||||||||||||||||||||||||||||||||||||||||||||||||||||||||||||||||||||||||||||||||||||||||||||||||||
| 8 | 质量标准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以及省、市或行业的标准的合格产品。 | |||||||||||||||||||||||||||||||||||||||||||||||||||||||||||||||||||||||||||||||||||||||||||||||||||||||||||||||||||||||||||||||||||||||||||||
| 9 | 投标人条件要求 | 1标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窗体顶端(5)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窗体底端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5)本项目产品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6)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7)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8)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9)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10)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2标包: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窗体顶端(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窗体底端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5)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6)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7)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8)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9)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 |||||||||||||||||||||||||||||||||||||||||||||||||||||||||||||||||||||||||||||||||||||||||||||||||||||||||||||||||||||||||||||||||||||||||||||
| 1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 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 1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请以书面或者邮寄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至少包含如下材料:1、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回执。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附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4、质疑函原件。以上纸制资料需加盖公司鲜章。2、质疑书格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编写。3、供应人选择邮寄形式递交质疑函的按快递发去时间为准。4、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
| 1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招标人书面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形式:以变更公告或系统文件通知的形式,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查询阅读。 | |||||||||||||||||||||||||||||||||||||||||||||||||||||||||||||||||||||||||||||||||||||||||||||||||||||||||||||||||||||||||||||||||||||||||||||
| 14 | 偏离 | 不允许负偏离。 | |||||||||||||||||||||||||||||||||||||||||||||||||||||||||||||||||||||||||||||||||||||||||||||||||||||||||||||||||||||||||||||||||||||||||||||
| 15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 无。 | |||||||||||||||||||||||||||||||||||||||||||||||||||||||||||||||||||||||||||||||||||||||||||||||||||||||||||||||||||||||||||||||||||||||||||||
| 16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开标前10日 | |||||||||||||||||||||||||||||||||||||||||||||||||||||||||||||||||||||||||||||||||||||||||||||||||||||||||||||||||||||||||||||||||||||||||||||
| 17 | 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时00分 开标地点:舒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一室。 | |||||||||||||||||||||||||||||||||||||||||||||||||||||||||||||||||||||||||||||||||||||||||||||||||||||||||||||||||||||||||||||||||||||||||||||
| 18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24小时以内。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中发布,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下载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19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24小时以内。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中发布,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下载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20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 21 | 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人民币:1标包:12.2万元;2标包:147.8万元招标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 | |||||||||||||||||||||||||||||||||||||||||||||||||||||||||||||||||||||||||||||||||||||||||||||||||||||||||||||||||||||||||||||||||||||||||||||
| 2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 2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标包:0.2万元。2标包:2.2万元投标保证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其他要求:递交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时00分前。收款单位:吉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吉林江南支行。帐 号:582030100100020370。联系人:许云霞电话:0432-64674668 (投标保证金应以非现金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在备注栏注明“医院高质量发展()标包”字样。投标人应确保此笔款项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我公司账户。以保函方式递交的,需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扫描件发送至852975793@qq.com邮箱进行查验确认。投标人应确保其递交的保函真实、有效,招标人在不通过任何前置许可的条件下即可查询其真伪。未按以上要求缴纳的保证金将不被视为本次投标使用。) | |||||||||||||||||||||||||||||||||||||||||||||||||||||||||||||||||||||||||||||||||||||||||||||||||||||||||||||||||||||||||||||||||||||||||||||
| 24 | 商业信誉要求 | 1、无不良行为记录,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纪、违约以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记录,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需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信用信息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页面截图,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段内完成查询页面截图操作。查询内容为:“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
| 25 | 财务状况要求 | 提供近三年(2023年-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 2023年至 2025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5年之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投标人为2026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即提供一份企业出具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 |||||||||||||||||||||||||||||||||||||||||||||||||||||||||||||||||||||||||||||||||||||||||||||||||||||||||||||||||||||||||||||||||||||||||||||
| 26 | 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偷税、漏税、拖欠税款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的不良行为记录。需出具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 | |||||||||||||||||||||||||||||||||||||||||||||||||||||||||||||||||||||||||||||||||||||||||||||||||||||||||||||||||||||||||||||||||||||||||||||
| 27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28 | 近年完成类似业绩要求 | 近三年(2023、2024、2025年含2026年)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类似产品供货业绩,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
| 29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需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进行书写及签署,并逐页加盖公章。 | |||||||||||||||||||||||||||||||||||||||||||||||||||||||||||||||||||||||||||||||||||||||||||||||||||||||||||||||||||||||||||||||||||||||||||||
| 30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由5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招标人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评标专家补充。评标专家: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 3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结果合理确定中标人。 | |||||||||||||||||||||||||||||||||||||||||||||||||||||||||||||||||||||||||||||||||||||||||||||||||||||||||||||||||||||||||||||||||||||||||||||
| 32 | 中标结果公示 |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投标人及相关单位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公示内容不再另行通知。质疑期满后不再受理质疑。 | |||||||||||||||||||||||||||||||||||||||||||||||||||||||||||||||||||||||||||||||||||||||||||||||||||||||||||||||||||||||||||||||||||||||||||||
| 33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 34 | 重新招标及不再公开招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再公开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 |||||||||||||||||||||||||||||||||||||||||||||||||||||||||||||||||||||||||||||||||||||||||||||||||||||||||||||||||||||||||||||||||||||||||||||
| 35 | 监督部门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 36 | 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顺序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 37 | 招标代理费 |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要求。按中标金额的0.5%计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收取对象: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收费方式:电汇、转账(开户行及账号,同投标保证金)。收费时间:确定中标之日起5日内 | |||||||||||||||||||||||||||||||||||||||||||||||||||||||||||||||||||||||||||||||||||||||||||||||||||||||||||||||||||||||||||||||||||||||||||||
| 38 | 合同方式 | 总价合同 | |||||||||||||||||||||||||||||||||||||||||||||||||||||||||||||||||||||||||||||||||||||||||||||||||||||||||||||||||||||||||||||||||||||||||||||
| 39 | 评标办法 | 综合打分法 | |||||||||||||||||||||||||||||||||||||||||||||||||||||||||||||||||||||||||||||||||||||||||||||||||||||||||||||||||||||||||||||||||||||||||||||
| 40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 41 | 电子投标 | 是,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及电子评标。 | |||||||||||||||||||||||||||||||||||||||||||||||||||||||||||||||||||||||||||||||||||||||||||||||||||||||||||||||||||||||||||||||||||||||||||||
| 42 | 质保期 | 一年 | |||||||||||||||||||||||||||||||||||||||||||||||||||||||||||||||||||||||||||||||||||||||||||||||||||||||||||||||||||||||||||||||||||||||||||||
| 43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 44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价格 /%。 | |||||||||||||||||||||||||||||||||||||||||||||||||||||||||||||||||||||||||||||||||||||||||||||||||||||||||||||||||||||||||||||||||||||||||||||
| 45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 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 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 | |||||||||||||||||||||||||||||||||||||||||||||||||||||||||||||||||||||||||||||||||||||||||||||||||||||||||||||||||||||||||||||||||||||||||||||
| 46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 1标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注:1)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文件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2标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注:1)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文件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 |||||||||||||||||||||||||||||||||||||||||||||||||||||||||||||||||||||||||||||||||||||||||||||||||||||||||||||||||||||||||||||||||||||||||||||
| 47 | 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等相关规定 | |||||||||||||||||||||||||||||||||||||||||||||||||||||||||||||||||||||||||||||||||||||||||||||||||||||||||||||||||||||||||||||||||||||||||||||
| 48 |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 |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理》第六十条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详见评分办法正文) | |||||||||||||||||||||||||||||||||||||||||||||||||||||||||||||||||||||||||||||||||||||||||||||||||||||||||||||||||||||||||||||||||||||||||||||
| 49 |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采用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投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暗标)”编制要求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技术“暗标”页数要求:为避免涉嫌设置标记,固定技术“暗标”页数为200页,不足部分可以以空白页填充。 | |||||||||||||||||||||||||||||||||||||||||||||||||||||||||||||||||||||||||||||||||||||||||||||||||||||||||||||||||||||||||||||||||||||||||||||
| 50 | 其他 |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 |||||||||||||||||||||||||||||||||||||||||||||||||||||||||||||||||||||||||||||||||||||||||||||||||||||||||||||||||||||||||||||||||||||||||||||
| 51 | 政府采购中,不得采购46家美国企业的产品(不包括在华美资企业) |
|
1.2
1.3.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投标方必须详细地阅读和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据此填报投标文件。
1.3.1.1.适用范围
1.1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1.2本招标文件适用范围:详见前附表第3项所列内容。
1.3.2.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见前附表第2项所列内容。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按规定操作程序组织开标、抽取专家、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组织评标工作、指导签订合同。
2.2招标人/采购人/建设单位:见前附表第1项所列内容。负责参与确定招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参加评标委员会;本次招标采购的采购主体,为采购标的物的需求方,享受获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品及相关服务的权力;负责与中标方签订购销合同。承担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评标委员会:见前附表第30项所列内容。具体负责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评标职责,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推荐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4监督部门:见前附表第35项所列内容,负责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5投标人/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过合理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有效应标单位。负责独立完成投标,接受中标结果。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质疑、投诉。
2.6联合体: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以一个投标人身份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3.3.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见前附表第9项所列内容。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1.3.4.4.投标委托
投标方须安排专人参加投标、开标会议及相关程序。专人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投标、开标会议,但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必须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格式。采购文件对授权委托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3.5.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应自主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3.6.6.招标文件
6.1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6.2招标文件由以下章节构成;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1.3.7.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视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
7.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不足法定时间的,招标人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确认。参加本项目的所有报名合格潜在投标人有义务自行关注及浏览本单位系统中本采购项目的所有通知、补遗等系统自动发出的文件信息,若由此所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理解错误或漏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8.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更正公告或系统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招投标系统中自动发出,各报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系统提示。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取相关澄清、修改文件的,后果自负。
8.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进行确认及通知招标人。
1.3.9.9.投标文件计量单位、语言
9.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2投标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投标方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3.10.10.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方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书商务部分
(四)、投标书技术部分
1.3.11.11.投标报价
11.1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11.2投标书的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款、附件款、运输费、税费、保险费、公证费、调剂分配及到达指定地点验收前的其它一切费用及后期配套服务;
11.3招标方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每包只接受单一报价;
11.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5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11.6如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为准。
1.3.12.1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签署、修改、递交要求
12.1投标文件应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使用的纸张定为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复印纸。附图若篇幅较大,可采用标准A3型纸(297mm×420mm)代替,但折后尺寸应附合A4大小。投标文件均采用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单面打印,版面干净无底灰,版心不明显倾斜,字迹着墨实,均匀清楚无断划,编写目录及连续页码。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的顺序左侧纵向胶订,书芯不脱落。
12.2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正规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12.4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期限,招标人一律拒绝接收。
1.3.13.1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1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影响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3.14.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23条中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钞及非基本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4.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并按第46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4.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本须知第46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4)有虚假应标行为。
1.3.15.15.开标
15.1开标会由评标委员会、监督小组(由纪检、审计、采购办等部门组成)、投标方、招标方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5.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15.3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到受理投标文件结束
(2)介绍项目信息及报名情况
(3)宣布参会人员名单及单位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验及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
(5)启封投标文件,开始唱标(报价、供货期、产品质量等主要内容)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监标人签字确认
(7)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是否存在异议,若无异议宣布开标会结束。若有异议现场解答,并形成记录。
15.4招标方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方提出询问或要求澄清,投标方回答的内容将记录在案,其中承诺部分作为投标内容,写入合同。投标人拒绝询问或澄清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1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5.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3.16.16.评标
1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6.2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止,评委会对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及评标建议、定标决议等内容不得向投标方或其它有关人员透漏。
16.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16.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6.5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同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投标价格因素;
(2)投标产品的性能、质量;
(3)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承诺;
(4)供货单位的信誉和以往的主要业绩;
(5)投标产品是否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6)其他影响中标的因素。
1.3.17.17.中标
17.1评标委员会定标后将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的评标报告,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评标结果无异议将由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8项内容。
17.2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将向预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预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需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7.3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用户签订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或未按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约定的,视为自动弃标处理。给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3.18.18.合同变更处理说明
若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应由购销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修改书。
1.3.19.19.中标方的责任和义务
19.1中标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指定地点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19.2中标方负责安装、调试、指导使用和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19.3中标方在订货、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和纠纷,均属供货行为,责任自负。
1.3.20.20.招标人的责任
20.1负责提供合适安全的存放、安装场地。
20.2负责对设备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意见。
20.3不得借故刁难供应商,不得以种种借口抵制政府采购所提供的正常服务。
1.3.21.21.罚则
21.1若发现中标方供货有质量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政府采购办首先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同时给予相应处罚。
21.2若发现中标方供货质量低于合同要求标准,根据招标人验收报告有权拒绝付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1.3.22.22.供货期
22.1供货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内容
22.2供货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内容
1.3.23.23.采购预算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内容,超过此价格为废标。
24.偏离
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执行
1.3.24.25.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25.26.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
2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6.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6.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6.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3.26.27.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组织)
27.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7.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27.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7.28.履约担保
28.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及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28.2中标人不能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3.28.29.质疑
29.1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及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4投标人非书面方式提出询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进行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质疑。询问及询问答复不视为质疑流程。
29.5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招标人答复质疑投标人。
29.6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3.29.30.投诉
30.1已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可以在规定的应答其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30.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附有关质疑答疑材料。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30.3投标人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30.4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0.5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30.31.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参加投标的视为联合体投标。
31.2联合体成员必须全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招标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中标后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3联合体按照分工分别履行合同,任何一个成员没有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完成合同义务,其他成员必须完成该项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联合体投标人违约。
31.4联合体应指派一个成员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全权处理相关事宜。
31.5联合体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其中任意一方递交或者共同递交,以上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1.6联合体成员不得在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行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包的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关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31.7制造厂家授权投标不被视为联合体投标。制造厂家授权投标分为产品经销授权及代理投标授权。制造厂家均需向招标人出示授权函并明确授权范围及责任。以上两种授权无论在合同履约期间或标的物使用期间出现任何法律责任及纠纷,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投标产品的任何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1.3.31.32.本次招标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文件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将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执行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文件。
1.3.32.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废标说明
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投标、评标,根据《电子招投标法》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时属于电子招投标系统所识别的废标情形:
1、投标单位未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
2、开标时,投标单位未使用用于生成最终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或解密失败。
3、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均视为废标。
4、开评标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废标,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2.第三章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2.1.1标包:
2.2.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合格标准 | |
| 资格审查要 求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 | |
| 商业信誉要求 | 1、无不良行为记录,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纪、违约以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记录,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需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信用信息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页面截图,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段内完成查询页面截图操作。查询内容为:“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
| 企业相关资质 |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5)本项目产品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还须提供报关证明材料。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 | ||
| 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规定。 | ||
| 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采购)代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
| 2 | 符合性要求 | 投标人名称 | 与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文件相同。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 | ||
| 投标价格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款载明的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
| 投标人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文件已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已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已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 | ||
| 供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 ||
| 技术暗标 |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技术“暗标”页数要求:为避免涉嫌设置标记,固定技术“暗标”页数为200页,不足部分可以以空白页填充。 | ||
| 其它要求 | 1、对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4、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符合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3.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 | |
| 1 | 商务因素分(48分) | 价格因素分(30分) | 投标报价得分: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述方式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客观分 |
| 类似业绩(6分) | 提供供应商或生产厂家2023年至今(含2026年)承担过的类似业绩评审(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 | 客观分 | ||
| 售后服务方案(6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咨询技术指导;2.提供日常巡检;3.提供定期回访;4.提供响应时间及解决时间;5.故障解决时间及措施;6.提供产品保修及零配件更换。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内容得 1 分,内容有缺失的得 0.5 分,满分 6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售中、售后服务技术人员配备(6分) | 按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售中、售后服务技术人员数量进行评分。1、配备售中、售后技术服务人员3人以上(不含)的,得6分;2、配备3人以下的得3分;3、没有配备人员不得分。评审依据:售中、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素质、工作经验、业绩充分满足需要、切实可行的可得分,否则不得分。 | 客观分 | ||
| 2 | 技术因素分(52分) | 项目实施方案(12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从服务的专业度、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为制作方案依据,包含但不限于:1.项目的认识与理解;2.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3.服务目标;4.前期筹备;5.服务实施流程;6.项目验收;以上六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供货方案(1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供货方案;2.供应流程;3.货源保障;4.货物检验验收流程;5.配送服务;6.配送保障措施)以上六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3.质量管理措施;4.质量控制流程5.项目实施安全保障等)以上五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安装调试方案(6分) | 投标人针对于本项目制定相应的安装调试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装人员组织;2.设备设施的安装;3.设备调试与验收,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培训方案(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培训计划;2.培训方式;3.培训内容(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配置设置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故障排除及维护保养等内容)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应急预案(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响应时间,2.处理方案,3.组织协调等;)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注:(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4
2.5.2标包:
2.6.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合格标准 | |
| 资格审查要 求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 | |
| 商业信誉要求 | 1、无不良行为记录,过去三年内,投标人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纪、违约以及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事件的记录,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行政处罚。需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信用信息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查询页面截图,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段内完成查询页面截图操作。查询内容为:“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本公司(案由:单位行贿罪)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案由:行贿罪);“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
| 企业相关资质 |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上证件中为备案制度的,投标人若未取得相关备案凭证需在投标阶段按照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其在合同签订时出具相关备案凭证。若已取得相关备案凭证的可附相关凭证。 |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 | ||
| 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规定。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规定。 | ||
| 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及本项目《招标(采购)代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 |||
| 2 | 符合性要求 | 投标人名称 | 与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设立证件文件相同。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项规定。 | ||
| 投标价格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款载明的采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 | ||
| 投标人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投标文件已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已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已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 | ||
| 供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 | ||
| 技术暗标 |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技术“暗标”页数要求:为避免涉嫌设置标记,固定技术“暗标”页数为200页,不足部分可以以空白页填充。 | ||
| 其它要求 | 1、对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4、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符合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7.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详细评审标准
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项目、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
|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 | |
| 1 | 商务因素分(48分) | 价格因素分(30分) | 投标报价得分: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述方式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客观分 |
| 类似业绩(6分) | 提供供应商或生产厂家2023年至今(含2026年)承担过的类似业绩评审(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每提供1个得2分,满分6分,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于投标文件内。 | 客观分 | ||
| 售后服务方案(6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咨询技术指导;2.提供日常巡检;3.提供定期回访;4.提供响应时间及解决时间;5.故障解决时间及措施;6.提供产品保修及零配件更换。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内容得 1 分,内容有缺失的得 0.5 分,满分 6 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售中、售后服务技术人员配备(6分) | 按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售中、售后服务技术人员数量进行评分。1、配备售中、售后技术服务人员3人以上(不含)的,得6分;2、配备3人以下的得3分;3、没有配备人员不得分。评审依据:售中、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的能力、素质、工作经验、业绩充分满足需要、切实可行的可得分,否则不得分。 | 客观分 | ||
| 2 | 技术因素分(52分) | 项目实施方案(12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从服务的专业度、人员配备情况等方面为制作方案依据,包含但不限于:1.项目的认识与理解;2.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3.服务目标;4.前期筹备;5.服务实施流程;6.项目验收;以上六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供货方案(1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总体供货方案;2.供应流程;3.货源保障;4.货物检验验收流程;5.配送服务;6.配送保障措施)以上六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2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质量保障措施及方案(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保障方案及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质量目标;2.质量管理体系;3.质量管理措施;4.质量控制流程5.项目实施安全保障等)以上五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安装调试方案(6分) | 投标人针对于本项目制定相应的安装调试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装人员组织;2.设备设施的安装;3.设备调试与验收,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培训方案(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培训计划;2.培训方式;3.培训内容(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配置设置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故障排除及维护保养等内容)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 应急预案(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1.响应时间,2.处理方案,3.组织协调等;)以上三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 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满分6分,未提供的得 0 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主观分 | ||
注:(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8
2.9
2.10.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综合评审赋分,按照综合打分由高至低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参数、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招标人确定。
2.初步评审
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详细评审
3.1价格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商务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技术因素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售后服务体系、能力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主观因素分的评审内容存在缺陷的不得分。缺陷是指:编制内容与本项目无关;凭空编造;内容前后矛盾;不满足采购需求;虽有内容但描述存在偏离与本项目明显不符、内容脱离项目实际情况;实施地理位置、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等任意一种情形。
客观因素分的评审内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否则评审小组将拒绝给予赋分。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5.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1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3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4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6.评标争议的解决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产生争议,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确定中标人
7.1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7.2只有经评标委员会推举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7.3确定中标人后,将采取网上公示方式,在载明的公示期内无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人将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8.其他
8.1供应商数量的确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9.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理》第六十条及《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处理。
9.1.1(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标包:1、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工业。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标包:1、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若投标人拟提供产品为“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的,且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认定证明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即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得分相等且评标价相等时优先。采用最低价评审法时;报价相等时优先。);(5)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所属行业标准为:工业。2、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如适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等相关规定。(1)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2)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同时,若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也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也按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如:某一供应商的产品报价500元,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同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也享受对小微企业的10%的价格扣除优惠。则对其报价按规定进行两次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为500-500×20%-500×10%=350元)(4)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以上所列国家相关政策性文件,此处不予提供。请投标人自行查询阅读理解。相关附件声明格式后附;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并在开标前将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收存,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有关证明文件(如适用)注:1.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在投标文件中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2.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温馨提示:评审委员会应对《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1.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2.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3.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4.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3.……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附件3关于本国产品比例的声明函(如适用)本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4本国产品标准有关证明材料(如适用)1.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2.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明细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单位单价控制价(万元)总价(万元)1标包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1台12.212.22标包三维成像系统(DSA)1套147.8147.8合计(万元)160二、技术参数1标包:超声诊断系统配套探头设备情况:生产厂家:西门子;设备型号:ACUSONOxana2ABVS;数量:1台。本探头需适配采购人现有ACUSONOxana2ABVS超声主机,接口适配,可正常安装使用。探头参数:1.频率范围:频率5.5MHz~18.0MHz或4.0MHz~15.0MHz或4.0MHz~9.0MHz2.频谱多普勒频率:5.5MHz~10.0MHz或5.5MHz~7.5MHz或4.0MHz~6.75MHz3.偏转角度:最大+-20度4.最大显示深度:80mm或140mm5.阵元数:5766.检查部位:乳腺,骨骼肌肉,外周血管,睾丸,阴茎,甲状腺。7.保修期:1年。2标包:维成像系统(DSA)*原有三维成像系统升级(飞利浦)参数要求:1、高级三维重建功能1.1有独立的原装进口三维重建工作站硬件和软件1.1.13D全流程实时逐步引导采集功能,智能提示造影剂用量及曝光参数1.2机架旋转速度:≥55度/秒,覆盖范围:≥240度1.3机架可在头位及侧位进行三维采集1.4具有体积/表面重建,最大密度投影、模拟机架位、钙化斑成像、透明血管成像功能1.5具有局部放大重建1.6具有专用脊柱三维采集程序及脊柱重建功能1.7具有距离测量、体积测量功能1.8具有三维自动血管分析1.9仅造影序列便可重建出三维图像;无需蒙片序列,减少曝光,加快手术进程,自旋转采集起至重建结束的时间:≤12秒1.10可直接在床旁触摸屏上进行机架位置存储以及测量功能1.11当选定最佳三维图像观察角度,机架可自动跟踪定位到此投照角度1.12当机架投照角度转动时,三维图像跟随机架实时转动,保持相同观察角度,无间隔时间,并支持无射线环境下2类CT软组织成像功能2.1能提供原厂类CT的软组织图像,能够进行机架正位和侧位的类CT采集,以满足头部、胸部、腹部、盆腔、脊柱、四肢部分的采集和重建2.2能在床旁实现任意角度断面的观察,并可调节层厚,窗宽,窗位等CT参数2.3单次类CT采集有效覆盖范围:≥240度2.4最快采集速率:≥60帧/秒2.5最快采集时间:≤5秒2.6类CT图像采集,实现全流程实时逐步引导功能2.7三维重建和类CT重建硬件一体化设计,方便实现二者融合匹配显示2.8仅需一次旋转采集即可实现三维重建和类CT重建2.9旋转采集数据能够自动传输至工作站并自动重建,整个过程无需人为参与2.10具备专用的金属伪影消除采集程序,消除金属植入物和支架的影响2.11具备专用的BMI噪声抑制程序2.12具有颅内支架精晰显影功能配备一台高压注射器3.1高压注射器规格:单筒3.2显示项目:流速,注射液量,压力限制,针筒剩余液量3.3针筒保温套:37摄氏度3.4吸药速度:1-10ml/s,增量为1ml/s3.5显示屏:彩色LED显示屏3.6控制面板:触摸屏控制3.7中文操作界面:支持显示不同语言包括中文3.8主要技术参数:注射速度0.1-45.0ml/s,增量为0.1ml/s(单次和分阶段)3.9注射剂量:1ml-150ml,增量为1ml3.10压力范围:100-1200psi,增量为1psi3.11储存方案:多个方案3.12预设相数:多相3.13互锁功能:有3.14造影成像系统接口:可与造影成像系统连接,实现注射和X射线曝光同步3.15存储注射历史记录数:可存储注射历史记录3.16一次性针筒:150ml一次性无菌空针筒第五章政府采购购货合同(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招标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2.11.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12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2.13.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2.14.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2.15.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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