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发布日期:2026-10-22

【招标结果】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采购单位 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吉林省广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79号-ZAX-2026-0020
二、项目名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评审总得分
1吉林省广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4号楼2908号总价:***(元)96.67

2.废标结果:
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
1合同包一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详见附件详见附件1批***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第1标项采购人代表),郎建慧,杨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1237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
地 址: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街6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175号02030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报价明细表1.pdf
1.5M
新能源汽车-磋商文件.docx
351.8K
中小企业声明函
139.9K
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AX-2026-0020
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制造商企业类型
1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实训教学系统BFBF-DLDC规格见后附表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150051500小型企业
2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动空调实训教学系统BFBF-DDKT规格见后附表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4500045000小型企业
3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动转向实训教学系统BFBF-DDZX规格见后附表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4100041000小型企业00
4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车身电器实训教学系统BFBF-CSDQ规格见后附表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300053000小型企业
5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实训教学系统BFBF-QDDJ规格见后附表北京智扬北方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5800058000小型企业
6新能源底盘悬挂系统立体实训平台百麟BL26013-05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设各限公13800038000微型企业
7新能源低压全车电器系统立体实训平台百麟BL26013-06规格见后附表百麟机电设有限公司6400064000微型企业
8新能源混合发动机结构立体实训平台百麟BL26013-07规格见后附表长有麟机电设2备有限6A15900059000微型企业
9新能源高压及热管理系统立体实训平台百麟BL26013-08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5800058000微型企业
10新能源混合动力整车实训教学系统百麟BL26013-09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9800098000微型企业
11充电桩百麟BL26013-10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33003300微型企业
12新能源汽车整车实训系统百麟BL26013-11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9120091200微型企业
13新能源整车实训故障检测平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12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7800078000微型企业
14新能源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00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8600086000微型企业
15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拆装实训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01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38000152000微型企业
16新能源动力电池装调与检测技术平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02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5200052000微型企业
17新能源动力电池装调平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03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349000147000微型企业
18新能源电机控制器拆装实训台(含工具)百麟BL26013-04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1500060000微型企业
19深度解刨比亚迪秦PLUS整车百麟BL26013-13规格见后附表长春百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179000179000微型企业
20手持平板示波器世达AE3508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东租技上海有限公司43004300小型企业
21新能源绝缘工具套装(72件套)世达SE09948规格见后附表世速车科土海有限公司示M620012400小型企业
22工位安全防护套装世达SE04034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技2海)有限公司47903160小型企业
23新能源专用绝绦工作台柏钢BG-812RE规格见后附表洛阳柏钢实业有限公司226005200微型企业
24冷却液更换机世达AE5775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37003700小型企业
25新能源维修警示牌博尔BR-1020规格见后附表广州市博尔教学仪器有限公司66003600微型企业
26工位绝缘垫世达AE3602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6350021000小型企业
27四轮定位仪世达341230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3500035000小型企业
28大剪举升机世达SE22235-3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5100051000小型企业
29锂电无刷冲击扳手世达151860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9603840小型企业
30解码器世达359050规格见后附表世达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98009800小型企业
总计(元)大写:壹佰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小写:***.00

注:
1.供应商按采购需求逐项列示且不可漏项,投标报价总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与《开标一览表》保持一致。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
11
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以上报价含生产制作、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利润、税金、培训、
技术支持等一切费用。
4.此表可自行扩展。
供应商:吉林省广车伟科技有限公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021年191920日
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79号-ZAX-2026-0020
采购人: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
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3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7
第五章采购需求....................64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0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0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6]-00079号-ZAX-2026-0020
2.项目编号:ZAX-2026-0020
3.项目名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158万元
5.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
6.采购需求: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具体采购数量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8.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45日内完成供货。
9.供货地点: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
10.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报表(如公司为2025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2026年10月15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方式:网上下载,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磋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询价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投标,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含发公告当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媒介:本公示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
3、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
地址: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街63号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175号020302室
联系人:***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监督管理部门:汪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8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采购人名 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地 址:汪清县汪清镇东振街63号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南山街175号020302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1.1.7项目名称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1.1.8服务地点汪清县第一职业技术高中
1.2.1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采购需求新能源汽车教学设备(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人要求)
1.3.2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45日内完成供货。(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1.3.3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能力、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报表(如公司为2025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注: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扫描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踏勘集中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10.1磋商答疑会□ 召开☑ 不召开
1.11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偏离☑ 不允许□允许
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无
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2.2.2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时间:收到相关文件后24小时以内。若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确认收到,则视为已收到,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3.1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24小时以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磋商文件及评标办法要求的所有资料。
3.2.3 报价方式不得超过预算价158万元,否则投标无效。
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4磋商响应保证金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3万元/潜在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应注明项目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时00分注意:潜在供应商以转账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潜在供应商法人单位基本账户开户银行递交,否则将不接受此投标担保,视为未递交投标担保。经采购人的授权,由代理机构收取磋商保证金。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户如下:收款单位:吉林省中安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帐 号:0790602011015200032938保证金金额为3万元 。退磋商保证金时退回到潜在供应商基本账户中。□不要求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
3.6是否允许提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签章及签字要求按系统内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签字。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复印件(扫描件)等资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3.7.4响应文件份数纸质版响应文件须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至(或邮寄)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公告。1、份数要求:正本1份,副本3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U盘1份(PDF为最终上传到政采云系统的签字盖章版本,WORD为响应文件可编辑版本),提交电子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应包括纸质响应文件的全部内容。2、其他要求:(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2)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版本响应文件均以“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格式为准,供应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在纸质响应文件中均应体现。
3.7.5响应文件的装订响应文件规格为A4纸,应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
4.2.2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启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在制作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需申领CA,领取CA后与政采云平台的账号进行绑定,使用CA对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和参与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 是
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6年10月20日上午09:00时磋商地点:汪清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开标1室)磋商地址:汪清县汪清镇长荣大街115号
5.2磋商程序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将拒收。磋商顺序:按政采云平台顺序进行。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供应商代表须全程在线等候,随时关注系统提示的信息,供应商得到磋商小组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进行填报最终报价。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终报价,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注:本项目采用电子开评标方式进行,各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各投标人提前10分钟进入视频会议室,并准备好响应文件解密锁,按现场指示进行文件解密。
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采购人代理1人,经济、技术专业2人。确定方式:在政采云平台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7.2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8.1.1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按成交金额的 %。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应当从成交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8.1.2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采购预算,即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58万元
10.2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
10.3第二轮报价“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格式为准
10.4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10.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5款
10.6违法违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款
10.7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7款
10.8付款方式供方完成全部货物的安装工作,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
质保期1年
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1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并经采购人、中标人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中标人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
10.9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10.10合同存档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10.11所属行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10.12关于“双 盲”评审1、评标专家盲抽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即“双盲”评审。 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政采云系统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随机排序。评标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人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由系统自动汇总评审情况, 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0.13异常低价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7号),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投标人为法人(负责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根据财政部财库〔2026〕2号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10.14本国产品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对提供的产品属于本国产品给予报价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竟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投标人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投标人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0.15其他说明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间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远程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注意事项:本项目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磋商文件中内容为准。1、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3、电子响应文件中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4、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5、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本项目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磋商文件中内容为准。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1.1.6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本采购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期限和服务标准
1.3.1本次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采购项目的服务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磋商答疑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12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人要求;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应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按照本章10.3的内容处理。
2.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目前为网上公告和系统短信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2.2.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变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竞谈时间,将变更时间将在“采购文件公告”中“七、其他补充事宜”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注: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编制,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3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
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3.响应文件编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包括下列内容: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服务方案
(7)资格审查资料
(8)中小企业声明函
(9)其他
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应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磋商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响应保证金。
3.4磋商响应保证金
磋商响应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加盖电子章。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磋商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提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限、磋商有效期、采购人要求(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4.1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标记
4.1.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4.2.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4.2.3在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不能退出谈判。
4.2.4电子交易平台收到响应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4.2.5采购机构不可视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2.6备份响应文件。详见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电子响应文件由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操作退回,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4.3.2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电子响应文件。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线上开标。
5.2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政采云”线上远程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4)本项目不再进行唱标环节;接收响应文件后进入评标;
5.3响应文件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代理机构要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无效。
(1)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应严格保密。
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应更换。
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利,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应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1.5磋商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及符合性评审,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1.6磋商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7.成交信息公告
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成交结果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3成交通知
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合同授予
8.1履约担保
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8.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签订合同
8.2.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报价无效及废标
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加密、签署、盖章;
(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或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6)未按规定缴纳磋商响应保证金;
(7)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扫描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扫描件不一致;
(8)在资格及符合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
(9)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0)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1)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2)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13)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
(14)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磋商小组认定服务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16)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7)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18)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19)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到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应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5质疑与投诉
9.5.1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采购预算,即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第二轮报价:格式附后。
10.4采购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5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0.5.1评审活动终止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10.5.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10.5.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0.6违法违规情形
10.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0.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二次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0.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6.5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0.7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0.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出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
10.7.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应出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8付款方式、质保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9合同价格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0合同存档: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1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3其他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14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磋商小组在评审时,涉及价格扣除的将按下列规定计算价格扣除: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注: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容中的产品,查询网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
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注:采购货物中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附件规定的强制性采购产品的,必须采购清单指定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其它货物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容中的产品。查询网站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经磋商小组评审确认后,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吉财采购【2022】50号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时,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经磋商小组评审确认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7)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经磋商小组评审确认后,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8)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它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否则投标无效。
(9)采购货物中含信息安全产品,必须是列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供应商须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0)第(1)至(4)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第(5)至(9)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证明文件。
附件一: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磋商交易平台上传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
1.
2.
……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签字)
年月日
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磋商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
附件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
附件四:
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直接送达的异议函必须是原件;发电子邮件的异议函必须是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附件五:投诉书
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审细则
评标办法前附表
资格及符合性评审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财务要求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公司为2025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一份银行资信证明);
纳税及社保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自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的网站截图加盖公章。)
其他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中小企业认定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无负偏离的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45日内完成供货(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为准)
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保证金有缴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原件加盖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件清晰可见】
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暗标格式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5.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6.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以政采云系统为准

注:1.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2.上述内容中需要提供承诺书的,格式自拟。
3.以上资格、符合性评审中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无效。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
5.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
6.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人。
商务、技术评审表:
评分项目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3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30分注:报价得分保留二位小数,从第三位开始四舍五入。
商务部分(30分)类似业绩(2分)投标人可提供2023年至今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电动空调、电动转向、车身电器、驱动电机控制实训教学系统相关培训业绩(可为投标人自身或所投产品制造商业绩)。提供1项同类培训业绩得2分。 注:业绩须为新能源汽车实训教学系统批量培训案例,真实可核验,禁止虚假、拼凑案例。投标文件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培训方案、签到表、现场影像、客户反馈等为辅助佐证材料,可选提供,不作强制要求。校方有权实地核查业绩真实性。
培训服务能力(2分)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电动空调、电动转向、车身电器、驱动电机控制实训教学系统培训服务能力(可为投标人自身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培训服务能力)。提供本项目师资培训服务方案,按方案配置的培训人员数量计分:培训数量5名且培训时长不少于10天得1分;每增加5名培训数量,增加 1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投标文件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培训服务能力佐证材料复印件方可计分,未提供佐证材料本项不得分。佐证材料可包含师资简历、培训实施方案、线上课程资源等。
场地保障能力(2分)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电动空调、电动转向、车身电器、驱动电机控制实训教学系统相关场地保障能力(可为投标人自身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场地保障能力)。提供可用于本项目师资集中培训的实训场地,场地具备理论授课、实操训练、模拟实训区域,按场地有效使用面积计分:≥500㎡得0.5分;≥1000㎡得1分;≥2000㎡得2分,本项最高2分。注:场地可为自有、合作租赁,包含所投产品制造商可提供使用的场地。投标文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产权/租赁(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等佐证材料方可计分,未提供本项不得分。
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实训教学系统(8分)一、设备配置要求:配备智能故障考核设置系统,方便教师现场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设置故障,强化实训内容,提高学员对故障现象的分析和诊断能力。同时智能故障考核设置系统支持OTA升级功能。注: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二、教学资源系统配置:1、账户中心可对个人信息进行便捷管理,个人设置由个人信息、安全设置、学习币账户、我的订单组成。1)个人设置:可对当前用户昵称及头像进行便捷管理;(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安全设置:可对当前用户密码进行便捷管理;(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3)学习币账户:可查看我的消费记录及收入记录,并对达人币或虚拟货币进行充值;(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4)我的订单:可查看我已购买的资源,并对资源进行便捷管理、查找、查看。(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我的学习:由我的课程、我的班级、我的直播、我的题库、我的问答、我的话题、我的笔记、我的作业、我的考试、我的小组、我的证书、我的错题本十二个模块组成。(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操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三、云端教学资源平台:1、在线平台有:电控燃油系统概述、发动机系统检修系列、燃油表的结构原理与检测、发动机燃油系统控制、自动变速器系列、天窗电机拆装、汽车电器系列课程(基本结构、电气基础、发动机与电源系统、启动系统、点火系统、照明信号电路、汽车辅助电器、汽车仪表等)等系列课程。(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视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2、课程如下:第1部分: DMi动力系统课时 1:比亚迪秦plus DMi刀片电池组结构课时 2:比亚迪秦plus DMi高压配电系统课时 3:比亚迪秦plus DMiEHS系统工作模式课时 4:比亚迪秦plus DMi电池管理系统(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视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动空调实训教学系统(2分)云端教学资源平台:在线平台有:电控燃油系统概述、发动机系统检修系列、燃油表的结构原理与检测、发动机燃油系统控制、自动变速器系列、天窗电机拆装、汽车电器系列课程(基本结构、电气基础、发动机与电源系统、启动系统、点火系统、照明信号电路、汽车辅助电器、汽车仪表等)等系列课程。注: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视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新能源汽车整车实训系统(8分)配备教学资源平台:1、为了更好的满足学员课上学习、课下复习,巩固教学效果,教学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配套的课程内容:1)纯电动车型的刀片电池组结构原理视频课程2)纯电动车型的高压配电系统视频课程3)纯电动车型的电池管理系统视频课程4)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故障诊断思路微课视频5)新能源汽车故障性质及产生原因微课视频6)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池的控制管理微课视频7)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池的故障分析微课视频8)新能源汽车的温控系统微课视频注:投标时需提供满足以上参数的视频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8分,不提供不得分。
新能源电驱动总成装调与检修工作平台(含工具)(6分)多媒体教学平台课程功能要求:1、云平台构成:1)基础信息管理功能主要有:教务管理、学科管理、专业管理、年级管理等,具有添加、修改、删除、模糊查询等功能。并能够批量导入或导出用户信息。具有教务设置排课,教师授课管理功能的设置、还具有对单个用户设置课程的管理权限设置。(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中标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校进行功能演示。2)平台具有在线备课和本地备课两种模式,在线备课和本地备内容是一致的,都可以根据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资源目录查看所需要的资源。(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中标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校进行功能演示。2、载体:学校的官网、二维码扫描、指定IP访问等通道。具有首页、课程、模拟考试、任务、个人等大项功能。其中,课程具有已学课程和未学课程功能,模拟考试具有模拟考试、随机考试、专项考试、成绩排行、我的错题、我的收藏等功能,个人具有系统消息、我的笔记、我的收藏、情感交流、设置等功能。投标时提供真人语音视频演示。(投标时需提供满足参数的真人语音视频演示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注:中标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校进行功能演示。
技术部分(40分)实施方案(8分)针对本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至少包含:工作进度安排、材料采购标准、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安全保障五大内容。(1)上述 5 项内容全部涵盖,方案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具备可操作性,充分满足采购方项目实施要求,得 5 分;每缺少其中 1 项扣 1 分,扣完本小项 5 分为止。(2)在满足第(1)项全部内容基础上,每额外增加 1 项切实可行、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内容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新增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否则不予加分。
质量保证措施(10分)评审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采购、加工、生产、检测、包装运输、到货验收等环节质量管控措施。(1)内容详实,考虑周全,管控措施到位,针对性强,完全满足本项目设备生产供货质量要求,得 10-8 分;(2)内容完整,整体考虑较周全,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可满足本项目需要,仅个别细节需完善,得 7-5 分;(3)内容基本完整,部分环节考虑不周,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虽可基本满足项目,但多处内容需要完善,得 4-1 分;(4)未提供本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本项不得分。
应急处理服务方案(8分)提供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处理服务流程、应急处理各阶段方法、安全事件分级分类 4 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陷或不足的方案得2分,方案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8 分。注: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偏差,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或缺失,或存在与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或内容逻辑混乱或原理错误。
售后服务方案(7分)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评审:1、方案全面完整、项目针对性强,售后技术支持能力强;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处置流程清晰、响应及处置方案可靠;明确设置专人对接、问题全程跟踪机制,得 7-6 分;2、方案内容较完整合理,条理较清晰;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处置较为及时,解决方案较为可靠,设置专人对接跟踪,得 5-3 分;3、方案内容一般,质保期内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得 2-1 分;4、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或方案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得 0 分。 分
技术培训方案(7分)评审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培训团队人员配置、培训内容、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突发故障应急维修培训、配套培训手册、实际操作演练等。(1)内容详实周全,培训措施到位,项目针对性强,完全满足本项目师资及学员培训需求,得 7-6 分;(2)内容完整合理,安全性考虑到位,措施基本到位,针对性较强,能够满足项目培训需求,仅个别细节需优化完善,得 5-3 分;(3)内容基本完整,方案考虑不周,培训措施不够到位,针对性不强,仅能基本满足,多处内容需要完善,得 2-1 分;(4)未提供技术培训方案,或方案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得 0 分。

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确认磋商文件
由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
2.资格审查
2.1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政采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等服务的。
2.4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符合性审查
3.1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5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4)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
5)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6)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7.5条情形;
10)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
11)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
12)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备选(替代)竞标方案;
13)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致的;
14)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报价表”;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6)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3.6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3.7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购过程中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4.磋商程序
4.1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4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4.5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6磋商小组应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磋商小组在记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磋商日期和地点,磋商人员名单;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4.7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4.8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最后报价
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本章第5.3条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必须重新采购。
5.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5.4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5.6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5.7最终响应文件的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3.4条的规定修正。
5.8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9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5.10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1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比较与评价
6.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6.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4.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评审复核
7.1评审报告签署前,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意见要体现在评审报告中。
7.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8.评审标准
8.1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商务、技术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总得分=
8.2商务技术评审因素为客观评分项的,应在评分项目或评分标准中予以标注为“客观分”。对供应商的客观评分项目,各评审专家评分应当一致。
8.3.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磋商小组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评标报告
1.成交标准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线编写电子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一节第5.3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技术得分相同的按照服务需求偏离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服务需求偏离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2.评标争议事项处理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三节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录像
1.保密。
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过程中凡是与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等评审有关的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2.录音录像。
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工作现场及操作屏幕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附件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
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
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
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
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
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
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
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
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
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
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
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
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应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应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本合同格式仅为合同模板,实际合同内容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甲方(公章):(采购人)
乙方(公章):(成交供应商)
年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税费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承诺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十章合同生效、终止及无效
第十一章附件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组织实施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经评审小组评审并经甲方确认,最终确定乙方(成交供应商名称)为成交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恪守。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1.1.1定义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以下被约定的含义:
1.1.11.1.1“项目”或“本项目”:是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涵盖的一切内容。
1.1.12.2.2“甲方”: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本项目的采购单位(即:采购人)。
1.1.13.3.3“乙方”:是指参与本项目的中标人。
1.1.14.4.4“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1.15.5.5“质保期”:是指从乙方购买的服务经甲方签署验收合格手续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始计算日期的质量保证及免费保修期。
1.2.2释义
在本合同中:
1.2.21.1.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1.2.22.2.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1.2.23.3.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1.2.24.4.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
1.2.25.5.5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均指公历日;
1.2.26.6.6所指的日、月份、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年。
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
2.1采购项目范围
乙方中标本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
2.2服务内容
2.2.1甲方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乙方提供的以下服务内容(甲方请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列明服务内容):。
2.3合同金额本次中标总价为大写元(小写:)。
2.4质保期不适用。
2.5履约期限、履约保证金
2.5.1本合同履约期限:。
2.5.2履约保证金金额:/。
2.5.3履约保证金形式:/。
2.6履约地点及履约验收
2.6.1本合同履约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2.6.2本合同项下服务由甲方组织验收。
2.7付款方式:甲方按每月实际发生量给付乙方。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拥有如下权利:
3.1.1.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履约期限内获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内容。
3.1.1.2甲方对所有服务拥有验收的权利,存在不合格或不符合本项目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1.1.3法律、法规、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3.1.2甲方作为本项目采购单位,应履行如下义务:
3.1.2.1甲方有义务组织验收,并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1.2.2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
3.1.2.3法律、法规、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人,拥有如下权利:
3.2.1.1除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不可抗力外,乙方拥有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的提供权;
3.2.1.2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收取合同项下规定的全部费用;
3.2.1.3法律、法规、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3.2.2乙方作为本项目成交供货商,应履行如下义务:
3.2.2.1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修改、澄清材料)、乙方响应文件(包括澄清文件)、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的全部义务和服务承诺;
3.2.2.2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资料;
3.2.2.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税费及价格调整
4.1税费及价格调整
4.1.1乙方成交的本项目的总报价包含为完成服务内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期内,除特殊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成交价格。
4.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是否发生物价及工资水平变化或其他内外因素致使项目总成本变化,甲乙双方均无权以此为由,调整中标价格。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5.1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变更
5.1.1本合同项下实质性条款,除因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变更;实质性条款以外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符合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方为有效。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合同变更,否则均不产生合同变更效力。
5.1.2本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需修订或变更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甲乙双方方可协商予以变更。
5.1.3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5.2合同解除
5.2.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可提前解除。自甲乙双方在解除合同的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后合同正式解除。
5.2.2甲方在乙方出现如下违约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2.2.1乙方不按约定期限完工;
5.2.2.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及乙方承诺。
5.2.3因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文件修改,致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出现法律、政策风险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章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的范围
本合同中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外敌入侵及瘟疫;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海啸等;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罢工、暴乱、骚乱;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情形。
6.2下列情形因乙方提前知道或者应当提前知道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6.2.1因乙方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工作变动致使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服务成果的;
6.2.2因节假日、交通堵塞、设备故障、资金周转困难等因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提交服务成果的;
6.2.3其他可以预见、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者乙方自身原因的任何情形。
第七章承诺
7.1甲方承诺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7.2乙方承诺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承诺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按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或者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丧失中标资格,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则负有赔偿责任。采购人应依法依内控开展采购活动,因政策变化、规范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甲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救济。
8.2乙方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则负有赔偿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
9.1协商
如果甲、乙双方在解释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把协商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9.2诉讼
若甲、乙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各方均有权将争议依法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3其他
在争议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诉讼结果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章合同生效、终止及无效
10.1合同生效与终止条件
10.1.1生效条件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即刻生效。
10.1.2终止条件
10.1.2.1乙方违约触发合同解除条件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影响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追究乙方违约及违法责任;
10.1.2.2合同签订后因法律、法规、文件修改致使合同履行存在法律、政策风险的,自甲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之日起,合同终止;
10.1.2.3因不可抗力触发合同解除条款的,自甲乙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之日起,合同终止。
10.1.2.4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约完成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10.2无效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始至终均属于无效合同:
10.2.1乙方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成交资格;
10.2.2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
10.3其他
10.3.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附件中与本合同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合同为准。
10.3.2本项目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合同。
如本合同规定与之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为准;如磋商文件与乙方响应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磋商文件为准。
10.3.3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本项目磋商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相抵触,否则补充合同无效。
10.3.4本合同一式四份,效力等同。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第十一章附件
11.1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五章采购需求
技 术 参 数序号商品名称技术参数备注1 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电池管理实训教学系统一、产品要求1.应选用插电混合动力轿车动力电池包搭载最新技术磷酸铁锂(刀片)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续航里程不小于55KM,动力电池包总容量不小于320V26AH(约8.3度电)。2.实训台应配检测原理图面板,需完整显示动力电池包,充电,放电工作原理图,低压控制电路安装用检测端子,借助万用表、示波器等工具,实时检测各种状态下参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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