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采购单位 | 龙井市人民医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采购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概况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e-CBTi治疗设备1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1台,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9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井市海兰西路342号,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注册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
3、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人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投标人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6、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开标。
7、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井市人民医院
地 址:龙井市龙井街7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初审: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复审: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龙井市人民医院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docx
232.3K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采购人:龙井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5
第四章合同格式43
第五章采购需求60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6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生物刺激反馈仪等设备
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须具有所报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能力,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3.2(一)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3.4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9日(每天09时00分至16时00分止)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潜在供应商应先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填写信息并下载源文件。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或咨询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在制作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需申领CA,领取CA后与政采云平台的账号进行绑定,使用CA对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和参与响应,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井市海兰西路342号,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01
开启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在开始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解密(插入CA)-确定”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注册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
3、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人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投标人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6、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开标。
7、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
地址:龙井市龙井街73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监督管理部门: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磋商。
1.1.2本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磋商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范围、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
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磋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磋商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
(4)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的。
(11)被政府列入取消磋商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取消其成交资格。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磋商预备会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转包不允许。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2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组成部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表
四、磋商保证金
五、偏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技术方案(暗标)
八、其他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3.2磋商报价
3.2.1(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3)供应商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
(4)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磋商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5)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2.2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以第二次磋商报价为最终成交价格。
3.3磋商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60天。
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作废标处理。
3.4.3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3.4.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供应商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逐项逐条响应磋商文件并使用下载的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并上传。
3.5.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需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政采云)”及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
3.5.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文件加盖CA签章时,请勿遮挡文件中关键信息。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将拒收。
4.2.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4.2.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4.2.4从磋商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响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磋商程序
5.2.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无须到磋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5.2.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磋商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5.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的,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2.2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磋商和符合性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5.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
5.2.4首轮报价不唱标,最终报价不公开。
6.磋商
6.1磋商小组
6.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磋商以及其他与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2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磋商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
7.2成交结果公告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4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
8.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自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9.3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供应商可自行现场考察,但考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据现场考察作出的判断和决策,可以在磋商时自行考虑,但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9.4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磋商截止时间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上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0.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10.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1.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中标注“接受进口产品”的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采购的投标人仅限于国内投标人,国内投标人可以提供进口产品来参加。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
11.1.3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1.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1.2.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1.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1.2.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1.2.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1.3正版软件
11.3.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1.3.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资格性审查
注:(1)以上资格性磋商和符合性磋商中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无效。
(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
(3)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
(4)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人。
(三)详细打分表
注:1.磋商小组将只对供应商初步评审合格,经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按上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3.综合评分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请供应商特别注意:供应商应提交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效签署,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序推荐前3名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部分得分分数高者优先。如技术部分得分数都相等时,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将所有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各供应商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最后得分,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如技术标得分都相等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第五章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包括同一品牌下的不同型号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标注核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存在隐瞒、虚报核心产品品牌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其磋商资格。
若发现因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需立即暂停磋商程序,对所有供应商的核心产品品牌信息进行再次核查确认,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核查过程中,若对核心产品品牌归属存在争议,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品牌归属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无效的,以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品牌信息为准。
通过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
2.评审标准及分值构成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性审查。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符合性审查。
2.2详细评审标准:见详细打分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后续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详细评审
3.2.1磋商小组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下降幅度超出行业普遍的取费标准,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并承诺不因此降低货物质量,供应商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否决其投标。
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2根据评审结果,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已经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响应文件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采购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3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所有投标货物必须为国产产品,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未提交或声明不实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竞争,不执行20%价格扣除优惠。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17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所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所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
第四章合同格式
(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注:超过预算单价及总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审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技术参数
e-CBTi治疗设备
(技术参数)
一、评估
1、系统内涵530+睡眠相关量表,包括但不限于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睡眠信念与态度量表(DBAS-30)、睡眠呼吸暂停初筛量表(Stop量表)、睡眠信念与态度量表(DBAS)、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177、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200、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399、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566、画钟测验(CDT)、数字广度测验(DST)、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蒙特利尔认知评估基础量表(MOCA-B)、形状连线测验(STT)、符号数字模式测验(SDMT)等。(需提供系统量表目录截图)
2、量表评估下发方式:方式一:自带方案量表,跟随方案直接下发至患者端;方式二:量表单独下发,在量表下发入口可选择单人精准下发与标签化批量下发双模式。(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
3、量表分配交互采用左右双栏式分配结构,支持「>」「二、报告1、患者治疗周期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治疗周期综合报告,报告已柱状图、折线图形式展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人口学基本信息、方案整体介绍、睡眠日记汇总、周期睡眠日记对比图、入睡时长分析、夜醒次数分析、夜醒时长分析、睡眠变化分析、随堂练习分析、整体治疗总结。(需提供系统方案报告模版)2、医生拥有量表报告100%修改权限,修改内容仅对本次打印生效,不影响原始数据。三、方案+素材1、系统支持将模块内素材一键生成二维码;二维码支持下载、打印、批量下载、批量打印,用户扫码即可直接查看对应素材内容。(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2、系统内置40+CBTI认知行为治疗原创动画视频,视频以动漫形式呈现,单条时长3-5分钟。3、系统内置50+放松训练内容,支持定时播放、单曲循环等播放模式,贴合失眠患者使用习惯,保障训练有效性与使用安全性。4、支持患者端主动记录心情日记、忧虑日记,记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忧虑描述、解决计划、此刻心情等。(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四、智能功能1、号源时段配置:支持按日期区间、时间段批量配置医生可预约时段,自定义各时段总计可预约人数,动态生成号源池2、排班视图管理:提供医生排班日历视图,按月维度展示可预约时段、各时段已预约/剩余可预约人数,支持医生筛选与月份切换(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3、患者端预约中心:患者端提供号源可视化选择界面,按日期维度展示「有号/无号」状态,时段级实时显示剩余号源数量,支持号源选择与预约提交五、患者管理1、随堂练习:题目与选项结构化配置:支持题目批量维护,配置字段含序号、标题类型、标题内容、排序;支持选项级配置,字段含选项标题、类型、内容、得分、排序,可绑定题目解析文本;题目解析与选项得分关联:支持为题目配置解析文本,可将选项与得分字段关联,作答完成后自动计算总分,实现练习结果的量化统计。(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2、标签层级管理:支持多级树形标签结构,可创建父级标签并添加下级子标签,实现患者分组的精细化层级划分,可动态维护患者分组体系。六、小程序1、睡眠日记数据采集模块:采用分步式多表单采集,支持上床/入睡/醒来/起床时间点配置,支持可视化环形控件交互,实时计算卧床时长、睡眠时长参数。2、睡眠行为结构化录入:支持二元选项录入夜醒、小睡、服药、饮酒/茶/咖啡、放松训练等行为数据,支持5级Likert量表录入睡眠主观感受数据。3、周维度数据聚合计算:按周维度聚合睡眠日记数据,计算平均睡眠时长、平均卧床时长、平均入睡时长、平均睡眠效率、平均夜醒时长、平均夜醒次数、赖床总时长指标。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技术参数)一、软件配置1.脑电生物反馈远程控制软件:总控制端收集客户端的数据和报告,操作人员可实时操控客户端的功能(包含训练方案选择、难易程度、数据分析、训练等);一台总控制端可集中控制≥2台服务端。2.脑电生物反馈专注力训练软件:具备30个交互训练模块,通过键盘或鼠标完成专注力认知控制训练。系统实时提供训练中的脑电参数,并能根据训练时的行为表现自适应调整难度。(需提供键盘实图佐证、软著证明)3.脑电生物反馈专注力测评软件:集成脑电测评与CPT测评,并从多个维度分析专注状态,帮助判断当前总体专注情况及需改善的专注维度。(需提供测评报告实图,软著证明)4.系统架构灵活,分为服务端与客户端。客户端开机即用,任意客户端均可独立运行,满足单机或一拖多使用需求。5.仪器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平台,客户端在训练过程中收集患者的行为数据和脑电数据,并且主动传输至服务端存储历史记录与训练方案,可查看并分析数据,方便回溯训练过程以及制定新的训练方案。(所有报告均可打印)。6.多维度自适应训练,训练过程中系统根据患者脑电信号变化自适应调整难度。所有训练均配有语音、文字及动画指导,操作直观易懂。(需提供说明书佐证)7.当治疗或训练过程中,能通过训练画面中的基线值,实时观察患者的训练情况,训练过程根据患者情况自适应调整难度。(需提供说明书佐证)8.可针对不同频段的脑电波进行驱动或抑制,β、SMR、α、θ、δ波段可用不同的训练方案进行训练。9.双脑电芯片采集分析前额脑电数据,脑电信号采集器上有两颗抗干扰电极,去除其他生理信号(肌电等)对脑电信号的干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二、脑电信号采集器参数:1.AD采样位数:24Bit2.通道数量:双通道采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3.共模抑制比:不小于110dB。4.噪声电平:≤1μVp-p。5.无线传输性能要求:与采集部件相距10米时,无线传输丢包率≤0.8%。(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技术参数)1.系统用于医院心理健康体检、心身医学与康复医学、婚姻家庭咨询、精神障碍状况筛查、辅助心理障碍的诊断与鉴别诊断等。2.人员管理:实现测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支持测评人员信息数据的迁入迁出。3.量表包含:系统量表库中包含200个以上常用心理量表,量表库需包含下列主要量表:33项轻躁狂症状清单(HCL-33)、莱顿强迫问卷(儿童版)、怀特利指数(中文版)量表、睡眠功能失调信念与态度量表(中文版)。4.神经心理类评估量表应满足《轻度认知损害的神经心理评估专家共识2025版》列明的科赫立方体、STROOPC测验、柯西木块、代币测验等神经心理评估量表;被试程序需要在B/S框架下,在浏览器上运行,无需安装任何程序与插件,后台可自动生成医学报告。5.测试进度保存:系统可自动保存被试者测试进度,避免电脑断电或死机后,被试者从头重新进行量表测试。6.使用数码笔可直接在标准A4纸上进行精神科常用连线、画钟等认知类测验操作,并在标准A4纸上保留原始笔迹,同时可将原始笔迹实时同步于计算机系统评估界面中,测验结果可自动生成报告图片并存储于服务器。7.测量结果:提供图文结合的心理报告,可以直观了解被试各个心理维度的分析报告结果。支持报告查看及报告导出。8.量表工具:可以自主生成和编辑心理量表,可以添加包括量表名称、指导语、条目、因子计分、临界值及相关解释,生成的量表支持预览和打印。9.项目配置9.1主机数量:1台规格:CPU≥i5,内存≥16G,硬盘≥512GB。9.2双屏显示器数量:1台规格:LED显示屏,分辨率≥1920*1080。9.3输出设备:1台规格:黑白激光打印,最大打印幅面A4,接口类型USB2.0。9.4专用数码笔数量:1支规格:摄像头:高速红外摄像头≥75P/S;内存:≥8MB支持离线存储,容量≥1万字;使用时间:可连续书写≥9小时;传输方式:蓝牙;压感:≥1024级。9.5数码手写板数量:1套规格:电池容量:10000mAh;充电方式:数显快充,TypeC直流。商务要求: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2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系统部署、数据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提前书面报备采购人并征得同意,延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2、质保期服务内容:免费提供故障修复、技术运维、远程技术支持等质保服务;同时提供免费系统升级服务,包含版本迭代、更新、升级等,保障业务平稳运行。3、故障响应时效(1)远程响应:接到故障报修后30分钟内响应,远程排查解决问题。(2)上门服务:远程无法解决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处理,偏远地区不超过48小时。4、免费培训服务要求:现场开展一对一实操培训,覆盖测评录入、参数设置、诊疗操作、数据查询、报表导出、设备日常维护、简单故障排查等内容,保障医护人员独立开展诊疗工作。质保期内采购人新增工作人员,可随时申请免费线上/线下培训。注意事项:1、供应商应对“采购需求”要求的货物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包括同一品牌下的不同型号产品),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1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如技术标得分都相等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标注核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存在隐瞒、虚报核心产品品牌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其磋商资格。3、供应商应特别注意提供作为评标依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4、如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异常低价审查”);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详见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拟(须编制目录及页码)一、报价函我方已经详细阅读(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承诺如下:一、我方在此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如下等内容:按“供应商须知”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版文件份)。二、我方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已仔细研究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放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三、我方随同本报价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四、我方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以及超过预算金额将被否决时响应无效。六、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七、我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与本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 2项目负责人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4技术参数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5其他……6…………7…………8…………注:供应商可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条款。关于质量标准、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等响应内容,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有体现的应保持一致,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否决投标的权利。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报价表(一)磋商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磋商保证金(有/无)质量标准供货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注:1.投标报价为买方指定地点报价总价,供应商须承担本项目全部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2.价格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3.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磋商保证金凭证一同密封单独提交;4.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二)报价明细表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和型号制造厂商原产地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备注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表格可自行扩充)投标要求: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2.投标的所有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原产地及制造厂商。四、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并附有人民币元作为磋商保证金。我方同意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注:此页面后应附磋商保证金票据扫描件(若采用现金或支票,后附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扫描件和企业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填写备注表格;若采用银行保函,供应商应在此提供银行保函的扫描件,并填写备注表格)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偏离表(一)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备注根据实际情况此处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备注栏须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商务偏离。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标准、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如实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二)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响应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备注12345678910注:1.对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进行点对点应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不允许全部复制粘贴招标文件提供的文字及区间数值,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3.“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4.技术参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技术白皮书、公开发行的印刷资料、检测报告说明书、产品彩页、或其它能够证明其技术参数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所列技术需求的,对其做负偏离处理,需在此表备注栏明确标注对应页码,否则将视为未提供佐证材料。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签字):时间: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的扫描件。(二)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现任职务及职称……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按表四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三)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在本合同中拟任职身份证号码2.工作经历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任务注: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证明资料。(四)其他资料表供应商:供应商财务状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近三年涉及诉讼案件统计表详细说明贵公司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介入的诉讼案件:(盖单位章)年月日企业信誉承诺书(项目名称)本企业已详细阅读上述磋商文件,现自愿郑重作出承诺如下:(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本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合理有效;(四)本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五)本企业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在招标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的记录。(七)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达,愿承担一切责任。若有任何弄虚作假、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没收磋商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格式自拟七、技术方案(暗标)(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技术部分编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方案2.供货方案3.售后服务方案4.运行及培训方案5.应急保障方案注:投标人自行对应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板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号;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八、其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的“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与上述标的对应的行业一致。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e-CBTi治疗设备1套,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1台,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1套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9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16: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1月09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井市海兰西路342号,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注册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
3、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人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投标人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6、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开标。
7、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井市人民医院
地 址:龙井市龙井街7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初审: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复审: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终审:龙井市人民医院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docx
232.3K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采购人:龙井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5
第四章合同格式43
第五章采购需求60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6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预算(万元) | 限价(万元) |
| 1 | e-CBTi治疗设备 | 1套 | 19 | 19 |
| 2 | 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 | 1台 | 19 | 19 |
| 3 | 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 | 1套 | 12 | 12 |
| 合计 | 50 | 50 | ||
采购内容: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生物刺激反馈仪等设备
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
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须具有所报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能力,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3.2(一)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3.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3.4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9日(每天09时00分至16时00分止)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潜在供应商应先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对应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填写信息并下载源文件。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或咨询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在制作响应文件前,供应商需申领CA,领取CA后与政采云平台的账号进行绑定,使用CA对响应文件进行签章,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在线编制响应文件和参与响应,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开启
时间:2026年11月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井市海兰西路342号,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01
开启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在开始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进入开标大厅-解密(插入CA)-确定”功能进行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人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注册,注册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政采云平台客服热线:95763;
2、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
3、CA数字证书申请流程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4、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人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投标人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6、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开标。
7、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
地址:龙井市龙井街73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监督管理部门: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2日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龙井市人民医院地址:龙井市龙井街73号联系人:***电话:***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 联系人:***电 话:*** |
| 3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 |
| 4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5 | 预算金额 | ***元(超过预算单价及总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审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 |
| 6 | 最高限价 | ***元(超过预算单价及总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审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 |
| 7 | 采购数量 | 3套(台) |
| 8 | 标的名称 | 生物刺激反馈仪等设备 |
| 9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 10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1 | 磋商范围 | 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详见采购需求) |
| 12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
| 13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 14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供应商如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2.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必须具有所报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能力,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3.2(一)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二)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3.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3.4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3.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 1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16 | 踏勘现场 | 不勘察现场 |
| 17 | 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8 | 分包、转包 | 不允许 |
| 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评审办法中提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
| 20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时间:2026年11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 21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投标单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无须到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备注:1.投标单位开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开标,投标单位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投标单位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投标单位在评标后,需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规定数量(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副本四套。普通U盘1份: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4.解密方式: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工作,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 |
| 22 | 磋商有效期 | 60 天 |
| 23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6年11月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龙井市海兰西路342号,龙井市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01 |
| 24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本票,银行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在投标截止日前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划拨到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磋商保证金的金额:5000元户名: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48266381-990200180724082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沙麓谷支行行号:305551031033注:磋商保证金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未按要求提交到账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人将不接受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便核对查实。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退至供应商企业基本账户。注:如供应商以保函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请将保函扫描件开标前发送至电子邮箱2479320864@qq.com。 |
| 25 | 纸质版响应文件要求 | 因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供应商开标时不需要提交纸质版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把纸质版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U 盘,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包含所有投标文件签字及盖章内容)邮寄或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收件人:毛小明,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路1977-18号,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 26 | 纸质版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分册装订,但需要符合装订要求。1.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
| 27 | 纸质版响应文件封套上写明 |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供应商:供应商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具体内容以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为准。 |
| 28 | 是否退还纸质版响应文件 | 否 |
| 29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 30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3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2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3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前三名 |
| 33 | 履约担保 | 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 34 | 付款方式 |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达到付款条件起7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一年后设备运行正常且无质量问题,达到付款条件起7工作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
| 35 | 质保期 | 3年 |
| 36 | 验收标准 | 采购人依据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技术履约验收合格条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货物验收:仪器品牌、机型与中标文件一致,有品牌标识。仪器外观完好无破损,接入电源后可正常启动。2、参数验收:中标仪器及系统参数必须与供应商应标参数一致,缺一不可,否则验收不通过,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
| 37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机构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文件收费标准,向中标人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按照中标金额的1.5%收取。收取方式:现金、转账或电汇。 |
| 38 |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 |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成交结果公告的情况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
| 39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 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同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记录将作为评委评标的依据,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
| 40 | 财务状况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要求 | 1.提供近一年(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公司资信证明)2.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
| 41 | 其他要求 |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时所报资料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资料的核查权力,一旦发现资料有虚假现象将没收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e-CBTi治疗设备:工业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工业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分标准见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
| 只接受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以其他形式或提出的质疑。 | ||
| 4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递交地点:各供应商须在截止时间前将对磋商文件需澄清的问题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本文件下同)盖公章后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联系人:毛小明电话:***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 |
| 43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 |
| 44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 45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 46 | 磋商程序 |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作完成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将拒收。磋商顺序:按政采云平台顺序进行。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 |
| 47 | 技术方案部分(技术标暗标)格式 |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下达的《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采用暗标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48 | 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 ||
| 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为准。 | ||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本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磋商。
1.1.2本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磋商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范围、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
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磋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磋商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
(4)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的。
(11)被政府列入取消磋商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取消其成交资格。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磋商。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磋商预备会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转包不允许。
2.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2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组成部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表
四、磋商保证金
五、偏离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技术方案(暗标)
八、其他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3.2磋商报价
3.2.1(1)所有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和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投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报开标一览表。
(3)供应商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
(4)投标的报价优惠承诺应对应磋商一览表、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等提供相应的明细清单。除报价优惠承诺外,任何超出磋商文件要求而额外赠送的软硬件设备、免费培训等其他形式的优惠,在评标时将不作为价格折算的必备条件。
(5)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3.2.2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3以第二次磋商报价为最终成交价格。
3.3磋商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60天。
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作废标处理。
3.4.3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
3.4.5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供应商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逐项逐条响应磋商文件并使用下载的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并上传。
3.5.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需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电子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政采云)”及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电子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5.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使用个人CA签章,没有办理政采云个人CA签章的可在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手写签字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上传即可。
3.5.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CA签章)。文件加盖CA签章时,请勿遮挡文件中关键信息。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将拒收。
4.2.2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4.2.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4.2.4从磋商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而撤回响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5.磋商
5.1磋商时间和地点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磋商程序
5.2.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无须到磋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5.2.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磋商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5.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的,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5.2.2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磋商和符合性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5.2.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
5.2.4首轮报价不唱标,最终报价不公开。
6.磋商
6.1磋商小组
6.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磋商以及其他与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2磋商原则
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磋商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
7.2成交结果公告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4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
8.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自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9.3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供应商可自行现场考察,但考察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据现场考察作出的判断和决策,可以在磋商时自行考虑,但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9.4供应商认为本磋商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因处理供应商质疑需要延长磋商截止时间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网站上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0.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10.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10.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10.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10.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11.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中标注“接受进口产品”的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采购的投标人仅限于国内投标人,国内投标人可以提供进口产品来参加。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投标人的进口产品。
11.1.3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11.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11.2.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1.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1.2.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11.2.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1.3正版软件
11.3.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11.3.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一)资格性审查
| 资格性评审标准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 营业执照 | 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资格条件 | 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以上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响应文件内附以上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响应文件内附以上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财务状况 | 提供近一年(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公司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 | 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企业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无欠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 ||
| 信誉 |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供应商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有行贿犯罪记录;(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 ||
| 磋商保证金 | 有,提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磋商保证金转款凭证或提供保兑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标书内附扫描件加盖公章。 | ||
| 履约能力承诺 | 供应商具备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经验、设备、人员及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附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 其他要求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
| 落实政策 | 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 落实政策 | 本项目所有投标货物均为国产产品,并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
| 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资格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响应性评审。 | |||
| (二)符合性审查 | |||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技术标文件(暗标) |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名称一致 |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 磋商报价 | 报价合理,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 ||
| 供货期 |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
| 投标有效期 | 满足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要求 | ||
| 其他要求 | 满足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各项规定 | ||
| 技术标文件页数 | 要严格控制投标文件篇幅。为提高评标效率,投标单位技术标文件页数控制在200页以内,超过200页技术标为0分。严禁出现技术标“卷”页数、“以厚取胜”。 | ||
| 注: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符合性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 | |||
注:(1)以上资格性磋商和符合性磋商中内容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无效。
(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第二次报价)。
(3)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
(4)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人。
(三)详细打分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主、客项 |
| 1 | 价格评分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响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注:报价得分保留二位小数,从第三位开始四舍五入。 | 30.0 | 客观项 |
| 2 | 技术参数 |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偏离表》及证明材料进行逐项评审。技术参数评分采用扣分制,基础分为30分,累计扣分扣完30分为止,不出现负分。1.根据所投产品的配置与性能指标响应程度打分,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30分(须提供投标产品详细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如检测报告说明书、产品彩页、或其它能够证明其参数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如不提供不得分;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技术资料支持该应答,视为不响应该项技术参数要求,技术部分对应参数条款扣分。);2.技术参数总负偏离项数在10项内(含10项),每有一项技术指标负偏离扣3分。总负偏离项数之和>10项,技术参数不得分。注:根据偏离情况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如对采购清单内的产品缺项漏项,将视为对磋商文件不实质响应,应视为无效投标。评分依据:供应商需如实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需求进行点对点应答,不允许全部复制粘贴磋商文件提供的文字及区间数值,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技术参数,并详细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技术规格偏离表》将作为验收依据之一,如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购人及磋商小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违法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 30.0 | 客观项 |
| 技术标文件(暗标) |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主、客项 |
| 1 | 项目实施方案 |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进度管理;2.质量管理;3.应急预案及措施;4.风险管理;5.运输方案等。评审要求: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 | 10.0 | 主观项 |
| 2 | 供货方案 |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体供货方案及供应流程;2.货源保障及货物检验验收流程;3.配送保障措施。评审要求: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 | 6.0 | 主观项 |
| 3 | 售后服务方案 |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计划;2.提供咨询技术指导;3.提供日常巡检;4.备品备件供应情况;5.提供产品保修等。评审要求: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 | 10.0 | 主观项 |
| 4 | 运行及培训方案 |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培训计划及培训讲义;2.人员分类培训;3.安装调试方案;评审要求: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 | 6.0 | 主观项 |
| 5 | 应急保障方案 | 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备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分析;2.应急保障机构的设置;3.具体的应急措施;4.应急过后的处理方案;评审要求:上述小项方案对项目的理解清晰,内容全面合理、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每项得2分。存在一般缺陷的小项方案得1分(一般缺陷是指方案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内容有缺失,但不影响项目的实施)。未提供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小项方案不得分(重大缺陷是指方案凭空编造、套用其他方案、与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无关,无法指导项目实施) | 8.0 | |
注:1.磋商小组将只对供应商初步评审合格,经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将按上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并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3.综合评分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请供应商特别注意:供应商应提交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效签署,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排序推荐前3名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部分得分分数高者优先。如技术部分得分数都相等时,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将所有评委的打分进行汇总后,各供应商的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最后得分,拟定“综合评分排序表”,按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如技术标得分都相等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第五章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包括同一品牌下的不同型号产品),按前款规定处理。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标注核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存在隐瞒、虚报核心产品品牌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其磋商资格。
若发现因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需立即暂停磋商程序,对所有供应商的核心产品品牌信息进行再次核查确认,确保认定结果准确无误。核查过程中,若对核心产品品牌归属存在争议,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品牌归属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或证明材料无效的,以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品牌信息为准。
通过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磋商。
2.评审标准及分值构成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性审查。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符合性审查。
2.2详细评审标准:见详细打分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后续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详细评审
3.2.1磋商小组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下降幅度超出行业普遍的取费标准,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并承诺不因此降低货物质量,供应商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否决其投标。
3.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2根据评审结果,评委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已经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响应文件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采购人最终审查,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3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所有投标货物必须为国产产品,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未提交或声明不实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竞争,不执行20%价格扣除优惠。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17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所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所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
第四章合同格式
(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
(试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拥有者性别 | |||
| 住 所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第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第4.4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第4.6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5.4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6.1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第7.1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第7.2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第7.3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第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第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12.2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13.2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第13.3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第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
| 第二节第14.1(5)项 | 货物回收的约定 | |
| 第二节第14.1(6)项 | 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 |
| 第二节第15.1款 | 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 | |
| 第二节第15.2(2)项 | 迟延交货赔偿费 | |
| 第二节第15.3款 | 逾期付款利息 | |
| 第二节第15.4款 | 其他违约责任 | |
| 第二节第19.2款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二节第23.1款 | 其他专用条款 |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采购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预算单价(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是否核心产品 |
| 1 | e-CBTi治疗设备 | 1套 | 19 | 19 | 是 |
| 2 | 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 | 1台 | 19 | 19 | 否 |
| 3 | 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 | 1套 | 12 | 12 | 否 |
| 合计 | 50 | ||||
注:超过预算单价及总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审查不通过,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技术参数
e-CBTi治疗设备
(技术参数)
一、评估
1、系统内涵530+睡眠相关量表,包括但不限于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睡眠信念与态度量表(DBAS-30)、睡眠呼吸暂停初筛量表(Stop量表)、睡眠信念与态度量表(DBAS)、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SCL-90)、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177、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200、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399、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试(MMPI)-566、画钟测验(CDT)、数字广度测验(DST)、丹佛发育筛查测验(DDST)、蒙特利尔认知评估基础量表(MOCA-B)、形状连线测验(STT)、符号数字模式测验(SDMT)等。(需提供系统量表目录截图)
2、量表评估下发方式:方式一:自带方案量表,跟随方案直接下发至患者端;方式二:量表单独下发,在量表下发入口可选择单人精准下发与标签化批量下发双模式。(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
3、量表分配交互采用左右双栏式分配结构,支持「>」「二、报告1、患者治疗周期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治疗周期综合报告,报告已柱状图、折线图形式展示,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人口学基本信息、方案整体介绍、睡眠日记汇总、周期睡眠日记对比图、入睡时长分析、夜醒次数分析、夜醒时长分析、睡眠变化分析、随堂练习分析、整体治疗总结。(需提供系统方案报告模版)2、医生拥有量表报告100%修改权限,修改内容仅对本次打印生效,不影响原始数据。三、方案+素材1、系统支持将模块内素材一键生成二维码;二维码支持下载、打印、批量下载、批量打印,用户扫码即可直接查看对应素材内容。(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2、系统内置40+CBTI认知行为治疗原创动画视频,视频以动漫形式呈现,单条时长3-5分钟。3、系统内置50+放松训练内容,支持定时播放、单曲循环等播放模式,贴合失眠患者使用习惯,保障训练有效性与使用安全性。4、支持患者端主动记录心情日记、忧虑日记,记录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忧虑描述、解决计划、此刻心情等。(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四、智能功能1、号源时段配置:支持按日期区间、时间段批量配置医生可预约时段,自定义各时段总计可预约人数,动态生成号源池2、排班视图管理:提供医生排班日历视图,按月维度展示可预约时段、各时段已预约/剩余可预约人数,支持医生筛选与月份切换(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3、患者端预约中心:患者端提供号源可视化选择界面,按日期维度展示「有号/无号」状态,时段级实时显示剩余号源数量,支持号源选择与预约提交五、患者管理1、随堂练习:题目与选项结构化配置:支持题目批量维护,配置字段含序号、标题类型、标题内容、排序;支持选项级配置,字段含选项标题、类型、内容、得分、排序,可绑定题目解析文本;题目解析与选项得分关联:支持为题目配置解析文本,可将选项与得分字段关联,作答完成后自动计算总分,实现练习结果的量化统计。(需提供系统功能截图)2、标签层级管理:支持多级树形标签结构,可创建父级标签并添加下级子标签,实现患者分组的精细化层级划分,可动态维护患者分组体系。六、小程序1、睡眠日记数据采集模块:采用分步式多表单采集,支持上床/入睡/醒来/起床时间点配置,支持可视化环形控件交互,实时计算卧床时长、睡眠时长参数。2、睡眠行为结构化录入:支持二元选项录入夜醒、小睡、服药、饮酒/茶/咖啡、放松训练等行为数据,支持5级Likert量表录入睡眠主观感受数据。3、周维度数据聚合计算:按周维度聚合睡眠日记数据,计算平均睡眠时长、平均卧床时长、平均入睡时长、平均睡眠效率、平均夜醒时长、平均夜醒次数、赖床总时长指标。脑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技术参数)一、软件配置1.脑电生物反馈远程控制软件:总控制端收集客户端的数据和报告,操作人员可实时操控客户端的功能(包含训练方案选择、难易程度、数据分析、训练等);一台总控制端可集中控制≥2台服务端。2.脑电生物反馈专注力训练软件:具备30个交互训练模块,通过键盘或鼠标完成专注力认知控制训练。系统实时提供训练中的脑电参数,并能根据训练时的行为表现自适应调整难度。(需提供键盘实图佐证、软著证明)3.脑电生物反馈专注力测评软件:集成脑电测评与CPT测评,并从多个维度分析专注状态,帮助判断当前总体专注情况及需改善的专注维度。(需提供测评报告实图,软著证明)4.系统架构灵活,分为服务端与客户端。客户端开机即用,任意客户端均可独立运行,满足单机或一拖多使用需求。5.仪器具有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平台,客户端在训练过程中收集患者的行为数据和脑电数据,并且主动传输至服务端存储历史记录与训练方案,可查看并分析数据,方便回溯训练过程以及制定新的训练方案。(所有报告均可打印)。6.多维度自适应训练,训练过程中系统根据患者脑电信号变化自适应调整难度。所有训练均配有语音、文字及动画指导,操作直观易懂。(需提供说明书佐证)7.当治疗或训练过程中,能通过训练画面中的基线值,实时观察患者的训练情况,训练过程根据患者情况自适应调整难度。(需提供说明书佐证)8.可针对不同频段的脑电波进行驱动或抑制,β、SMR、α、θ、δ波段可用不同的训练方案进行训练。9.双脑电芯片采集分析前额脑电数据,脑电信号采集器上有两颗抗干扰电极,去除其他生理信号(肌电等)对脑电信号的干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二、脑电信号采集器参数:1.AD采样位数:24Bit2.通道数量:双通道采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3.共模抑制比:不小于110dB。4.噪声电平:≤1μVp-p。5.无线传输性能要求:与采集部件相距10米时,无线传输丢包率≤0.8%。(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证明)专业心理测评及服务系统(技术参数)1.系统用于医院心理健康体检、心身医学与康复医学、婚姻家庭咨询、精神障碍状况筛查、辅助心理障碍的诊断与鉴别诊断等。2.人员管理:实现测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支持测评人员信息数据的迁入迁出。3.量表包含:系统量表库中包含200个以上常用心理量表,量表库需包含下列主要量表:33项轻躁狂症状清单(HCL-33)、莱顿强迫问卷(儿童版)、怀特利指数(中文版)量表、睡眠功能失调信念与态度量表(中文版)。4.神经心理类评估量表应满足《轻度认知损害的神经心理评估专家共识2025版》列明的科赫立方体、STROOPC测验、柯西木块、代币测验等神经心理评估量表;被试程序需要在B/S框架下,在浏览器上运行,无需安装任何程序与插件,后台可自动生成医学报告。5.测试进度保存:系统可自动保存被试者测试进度,避免电脑断电或死机后,被试者从头重新进行量表测试。6.使用数码笔可直接在标准A4纸上进行精神科常用连线、画钟等认知类测验操作,并在标准A4纸上保留原始笔迹,同时可将原始笔迹实时同步于计算机系统评估界面中,测验结果可自动生成报告图片并存储于服务器。7.测量结果:提供图文结合的心理报告,可以直观了解被试各个心理维度的分析报告结果。支持报告查看及报告导出。8.量表工具:可以自主生成和编辑心理量表,可以添加包括量表名称、指导语、条目、因子计分、临界值及相关解释,生成的量表支持预览和打印。9.项目配置9.1主机数量:1台规格:CPU≥i5,内存≥16G,硬盘≥512GB。9.2双屏显示器数量:1台规格:LED显示屏,分辨率≥1920*1080。9.3输出设备:1台规格:黑白激光打印,最大打印幅面A4,接口类型USB2.0。9.4专用数码笔数量:1支规格:摄像头:高速红外摄像头≥75P/S;内存:≥8MB支持离线存储,容量≥1万字;使用时间:可连续书写≥9小时;传输方式:蓝牙;压感:≥1024级。9.5数码手写板数量:1套规格:电池容量:10000mAh;充电方式:数显快充,TypeC直流。商务要求:1、交付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到货,20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调试、系统部署、数据试运行,达到验收标准;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提前书面报备采购人并征得同意,延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2、质保期服务内容:免费提供故障修复、技术运维、远程技术支持等质保服务;同时提供免费系统升级服务,包含版本迭代、更新、升级等,保障业务平稳运行。3、故障响应时效(1)远程响应:接到故障报修后30分钟内响应,远程排查解决问题。(2)上门服务:远程无法解决的,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处理,偏远地区不超过48小时。4、免费培训服务要求:现场开展一对一实操培训,覆盖测评录入、参数设置、诊疗操作、数据查询、报表导出、设备日常维护、简单故障排查等内容,保障医护人员独立开展诊疗工作。质保期内采购人新增工作人员,可随时申请免费线上/线下培训。注意事项:1、供应商应对“采购需求”要求的货物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包括同一品牌下的不同型号产品),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1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如技术标得分都相等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标注核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等关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存在隐瞒、虚报核心产品品牌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其磋商资格。3、供应商应特别注意提供作为评标依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4、如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供应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异常低价审查”);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详见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龙井市人民医院心理门诊设备购置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46号-ZKGSF(ZB)-20262411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自拟(须编制目录及页码)一、报价函我方已经详细阅读(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决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承诺如下:一、我方在此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如下等内容:按“供应商须知”要求编制的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版文件份)。二、我方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已仔细研究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放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三、我方随同本报价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四、我方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以及超过预算金额将被否决时响应无效。六、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约定。七、我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与本采购活动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报价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 2项目负责人3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4技术参数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5其他……6…………7…………8…………注:供应商可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条款。关于质量标准、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等响应内容,在响应文件其他地方有体现的应保持一致,否则按虚假应标处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否决投标的权利。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报价表(一)磋商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元)磋商保证金(有/无)质量标准供货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注:1.投标报价为买方指定地点报价总价,供应商须承担本项目全部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2.价格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报价;3.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磋商保证金凭证一同密封单独提交;4.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二)报价明细表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和型号制造厂商原产地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备注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表格可自行扩充)投标要求: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2.投标的所有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原产地及制造厂商。四、磋商保证金(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并附有人民币元作为磋商保证金。我方同意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注:此页面后应附磋商保证金票据扫描件(若采用现金或支票,后附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扫描件和企业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并填写备注表格;若采用银行保函,供应商应在此提供银行保函的扫描件,并填写备注表格)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五、偏离表(一)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情况备注根据实际情况此处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备注栏须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商务偏离。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标准、售后服务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3.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4.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如实填写本表。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二)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货物名称采购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响应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技术规格偏离情况备注12345678910注:1.对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条款进行点对点应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不允许全部复制粘贴招标文件提供的文字及区间数值,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3.“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4.技术参数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技术白皮书、公开发行的印刷资料、检测报告说明书、产品彩页、或其它能够证明其技术参数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所列技术需求的,对其做负偏离处理,需在此表备注栏明确标注对应页码,否则将视为未提供佐证材料。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代表(签字):时间: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的扫描件。(二)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现任职务及职称……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按表四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三)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在本合同中拟任职身份证号码2.工作经历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任务注: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关证明资料。(四)其他资料表供应商:供应商财务状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近三年涉及诉讼案件统计表详细说明贵公司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今)介入的诉讼案件:(盖单位章)年月日企业信誉承诺书(项目名称)本企业已详细阅读上述磋商文件,现自愿郑重作出承诺如下:(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本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审计报告真实合理有效;(四)本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五)本企业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在招标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的记录。(七)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见表达,愿承担一切责任。若有任何弄虚作假、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没收磋商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售后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格式自拟七、技术方案(暗标)(按照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技术部分编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方案2.供货方案3.售后服务方案4.运行及培训方案5.应急保障方案注:投标人自行对应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板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号;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八、其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填写的“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应与上述标的对应的行业一致。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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