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榆财采决字〔2026〕14号)
【招标信用】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榆财采决字〔2026〕14号):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榆树市建制镇七座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名称
榆树市建制镇七座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79号-JLSM202602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柏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 3333 号长春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 B2 栋 201 室
被投诉人1: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与新民大街交汇处
被投诉人2:吉林省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一期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5-4号罗马公元小区1栋2单元18层3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6年9月15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17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2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23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对中标供应商项目管理人员社保材料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仅依据企业单位参保证明总参保人员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数量,即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核查逻辑错误,未针对投标文件列明的具体项目管理人员逐人核验社保参保情况。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截图非法定官方社保查询渠道、截图数据为2025年度数据为由,直接全盘否定投诉人质疑主张,将投诉人证据存在瑕疵作为免除自身核查投标文件真实性义务的理由,处理方式不当。
投诉事项3:案涉质疑答复法律适用存在疏漏,针对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一核心争议,未引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中关于投标资格、虚假投标认定的实体法条,主要引用合同签订及质疑程序性条款,未能针对争议焦点适用对应法律依据。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案涉《质疑答复函》;
2.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本项目全部投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列全部项目管理人员,逐人核查招标文件要求社保期限内社保缴纳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
3.若查实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请求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取消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请求依法纠正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并向投诉人出具正式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案涉投诉回复函等全部案卷材料,认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针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的质疑事项,仅以中标企业总参保人员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数量即作出答复,答复事实依据错误,核查逻辑不当。该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交用以证明中标供应商人员社保不实的证据截图,并非社保官方查询渠道出具,且截图数据所属年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核查时段不一致,该证据不具备有效证明效力。采购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主张不予采信,符合政府采购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处理方式并无不当。该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与答复中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结论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法律依据引用不当问题。该投诉事项3成立。
就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投诉主张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成立,但该瑕疵属于质疑答复行为层面问题,不影响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格,不改变本项目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2不成立;
3.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项不成立。
4.维持本项目中标结果;责令吉林省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严格规范质疑答复工作,今后出具质疑答复应当做到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与认定事实、处理结论相互对应。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3日
榆树市建制镇七座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运营项目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79号-JLSM2026020)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柏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 3333 号长春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 B2 栋 201 室
被投诉人1:榆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人)
地址:榆树市府前路与新民大街交汇处
被投诉人2:吉林省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一期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5-4号罗马公元小区1栋2单元18层3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6年9月15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17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20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23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对中标供应商项目管理人员社保材料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仅依据企业单位参保证明总参保人员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数量,即认定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核查逻辑错误,未针对投标文件列明的具体项目管理人员逐人核验社保参保情况。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截图非法定官方社保查询渠道、截图数据为2025年度数据为由,直接全盘否定投诉人质疑主张,将投诉人证据存在瑕疵作为免除自身核查投标文件真实性义务的理由,处理方式不当。
投诉事项3:案涉质疑答复法律适用存在疏漏,针对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一核心争议,未引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中关于投标资格、虚假投标认定的实体法条,主要引用合同签订及质疑程序性条款,未能针对争议焦点适用对应法律依据。
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案涉《质疑答复函》;
2.请求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本项目全部投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列全部项目管理人员,逐人核查招标文件要求社保期限内社保缴纳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
3.若查实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请求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取消黑龙江滨港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请求依法纠正本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并向投诉人出具正式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及案涉投诉回复函等全部案卷材料,认定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时,针对“中标供应商不满足招标文件人员配置资格条件”的质疑事项,仅以中标企业总参保人员数量多于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数量即作出答复,答复事实依据错误,核查逻辑不当。该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交用以证明中标供应商人员社保不实的证据截图,并非社保官方查询渠道出具,且截图数据所属年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社保核查时段不一致,该证据不具备有效证明效力。采购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主张不予采信,符合政府采购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处理方式并无不当。该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函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与答复中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结论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法律依据引用不当问题。该投诉事项3成立。
就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投诉主张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成立,但该瑕疵属于质疑答复行为层面问题,不影响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格,不改变本项目采购结果;
2.投诉事项2不成立;
3.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项不成立。
4.维持本项目中标结果;责令吉林省森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严格规范质疑答复工作,今后出具质疑答复应当做到事实依据充分,法律依据与认定事实、处理结论相互对应。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3日
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