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舒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舒财发〔20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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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舒兰市政府采购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舒兰市第七中学校等22所学校采购速印一体机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 、项目名称
舒兰市第七中学校等22所学校采购速印一体机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989号-1)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恒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亲亲家园10号楼3号网点
被投诉人1:舒兰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地址:舒兰市人民大路2248号
被投诉人2:舒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6楼(舒兰市迎宾大街1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宸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B座1512室
三 、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9月18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1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2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10月8日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三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印刷纸张重量上限为157g/㎡,不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条款要求的210g/㎡,依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四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固定缩放档位不含57%和173%,不满足评分项要求。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五答复仅凭厂家单方证明认定达标,未对加密芯片校验这一硬件事实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4:质疑事项六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天地方向(垂直)调节范围仅±10㎜,不满足评分项要求的≥±15㎜。
投诉请求:
1.请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取证:(1)向设备制造商调取SV5232ZL产品印刷纸张重量的完整技术参数说明;(2)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SV5232ZL油墨、版纸的加密芯片功能进行技术检测;(3)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其投标产品满足★条款及评分项要求的客观证明材料。
2.请求认定中标供应商在★条款“适用纸张规格支持纸张克重46g/㎡~210g/㎡”上的投标响应构成虚假响应,依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标结果依法无效。
3.请求认定评分项增值配置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评审结果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评分项不应给予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
4.如经调查证实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接到投诉书后,高度重视此投诉事项,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6年10月9日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并配合调查。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指标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强制性条款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标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出具的生产厂家证明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项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印刷位置调整功能的技术资料以及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均显示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项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4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8日
舒兰市第七中学校等22所学校采购速印一体机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989号-1)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恒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亲亲家园10号楼3号网点
被投诉人1:舒兰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地址:舒兰市人民大路2248号
被投诉人2:舒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6楼(舒兰市迎宾大街1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宸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悦世纪广场B座1512室
三 、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9月18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1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2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10月8日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三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印刷纸张重量上限为157g/㎡,不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条款要求的210g/㎡,依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四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固定缩放档位不含57%和173%,不满足评分项要求。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五答复仅凭厂家单方证明认定达标,未对加密芯片校验这一硬件事实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4:质疑事项六答复与产品公开技术规格矛盾,SV5232ZL天地方向(垂直)调节范围仅±10㎜,不满足评分项要求的≥±15㎜。
投诉请求:
1.请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取证:(1)向设备制造商调取SV5232ZL产品印刷纸张重量的完整技术参数说明;(2)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SV5232ZL油墨、版纸的加密芯片功能进行技术检测;(3)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其投标产品满足★条款及评分项要求的客观证明材料。
2.请求认定中标供应商在★条款“适用纸张规格支持纸张克重46g/㎡~210g/㎡”上的投标响应构成虚假响应,依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标结果依法无效。
3.请求认定评分项增值配置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评审结果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评分项不应给予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
4.如经调查证实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接到投诉书后,高度重视此投诉事项,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6年10月9日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下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并配合调查。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指标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强制性条款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标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相关供应商出具的生产厂家证明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项要求,投诉供应商提供的书面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印刷位置调整功能的技术资料以及制造商参数确认函均显示未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分项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4成立。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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