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布日期:2024-06-01

【招标公告】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长春市 采购单位 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HYZB-2024-050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已由长春市九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长九发改审批字<2023>18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 标人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 2.2项目编号:HYZB-2024-0505 2.3招标范围:长春市九台区东部城区排水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4建设地点:长春市九台区 2.5计划工期: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185日历天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2.7招标控制价:3166.8325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 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3近三年(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至今的 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01月0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即可。 3.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21年-至今)完成过至少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以完成时间为准)。 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 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 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 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5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1年-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 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9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造价人员除外)须是“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并公示的人员,附网站公示页并加盖企 业公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被授权人)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在本单位连续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6月03日08时30分至2024年06月07日16时00分,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4.2已在省级、长春市平台办理过CA的交易主体,CA未到期限的,在办理一体化平台业务时,无需重新办理,只需在一体化平台上进行绑定 激活即可使用。拟新办CA的交易主体,可在任一试运行平台及场所办理一体化平台CA,使用方式同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省本级 0431-82752720,长春地区0431-88779873。招投标交易主体及有关方面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完善主体信息后再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 4.2已在省级、长春市平台办理过CA的交易主体,CA未到期限的,在办理一体化平台业务时,无需重新办理,只需在一体化平台上进行绑定 激活即可使用。拟新办CA的交易主体,可在任一试运行平台及场所办理一体化平台CA,使用方式同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省本级 0431-82752720,长春地区0431-88779873。招投标交易主体及有关方面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完善主体信息后再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系统: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开展交易活动。 4.3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质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 (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上发布信息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4.4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且投标人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 内容。投标人须主动阅知,以免错过信息影响投标。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6月24日09时30分;开标地点为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二楼210开标室(福临 小区旁新政务大厅)。 5.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一体化交易平台(https://www.ggzyyth.jl.cn/EpointSSO/memberLogin)上传 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3本项目开标方式为采用腾讯会议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远程开标活动。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应为投标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进入会议后将姓名修改为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姓名。投标人在线参加视频开标会议,如未进入或离开视 频会议室,后果自负,视为认同开标过程。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远程开标会议当场提出,非开标会议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5.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投标人持投标单位企业CA锁登录,进入“远程开标解密”菜单,按 照开标会议主持人的指令在30分钟内完成远程解密(开标前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因非吉林省公共资源交 易一体化平台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 5.5本项目投标单位在开标结束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规定数量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5.6有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洲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瀚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华峰建设大厦1402室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方式:0431-82324298 吉林省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431-82752638 邮箱:jstzbc123@126.com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428室招投标管理处 邮编:130051 长春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431-88779829 邮箱:ccjw88779829@163.com 长春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0431-88779829 邮箱:ccjw88779829@163.com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编:130062 投诉时限、要件及处理流程: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 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是否受理投诉,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相关规定详见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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