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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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师范大学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吉财采购〔2025〕361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50013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北斗七星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长春北湖科技园一期A6栋501室
被投诉人1:长春师范大学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677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4月3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5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5月1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5月27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序号2.商务因素分(8分)”中“投标人所投AI课堂系统需提供三级等保测评报告复印件,提供得1分,最高得1分,未按要求提供得0分。(需提供上述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中“1.2具备用户管理功能,支持与学校现有教学平台用户数据无缝对接;1.3要求与学校现有教学平台无缝对接,共享课程数据、备课资料、班级数据、题库、作业、试卷等,实现与课前资源的连贯性;1.4支持授课过程中所产生的教学数据需要自动汇总到学校现有教学平台,包括但不仅限于课中签到数据,课中随机选人数据,课中评分数据,课中主题讨论数据等”技术规格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中“3.4.3小组侧屏展示:支持同时展示≥4个侧屏屏幕,侧屏系统支持Windows、Android,支持以宫格视图展示多个侧屏和一个侧屏放大展示两种视图切换;教师可控制是否投屏小组侧屏声音及关闭侧屏屏幕共享”,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1.智慧教室终端”“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序号26.AI课堂”(如“序号1.智慧教室终端”中“4.设备支持≥4路HDMI视频输入接口,≥2路HDMI输出接口,≥4路网口,≥2路支持POE”)技术规格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5.数字红外无线系统主机”“序号6.数字红外接收器”技术规格要求不清楚、含义不准确。
投诉请求:请暂停采购活动,并修改、删除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存在设定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4: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4、5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4日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500134)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北斗七星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长春北湖科技园一期A6栋501室
被投诉人1:长春师范大学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北路677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5年4月3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5年5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5年5月19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5年5月27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序号2.商务因素分(8分)”中“投标人所投AI课堂系统需提供三级等保测评报告复印件,提供得1分,最高得1分,未按要求提供得0分。(需提供上述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中“1.2具备用户管理功能,支持与学校现有教学平台用户数据无缝对接;1.3要求与学校现有教学平台无缝对接,共享课程数据、备课资料、班级数据、题库、作业、试卷等,实现与课前资源的连贯性;1.4支持授课过程中所产生的教学数据需要自动汇总到学校现有教学平台,包括但不仅限于课中签到数据,课中随机选人数据,课中评分数据,课中主题讨论数据等”技术规格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中“3.4.3小组侧屏展示:支持同时展示≥4个侧屏屏幕,侧屏系统支持Windows、Android,支持以宫格视图展示多个侧屏和一个侧屏放大展示两种视图切换;教师可控制是否投屏小组侧屏声音及关闭侧屏屏幕共享”,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1.智慧教室终端”“序号25.智慧教室系统”“序号26.AI课堂”(如“序号1.智慧教室终端”中“4.设备支持≥4路HDMI视频输入接口,≥2路HDMI输出接口,≥4路网口,≥2路支持POE”)技术规格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5.数字红外无线系统主机”“序号6.数字红外接收器”技术规格要求不清楚、含义不准确。
投诉请求:请暂停采购活动,并修改、删除招标文件中的排他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存在设定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4: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况,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1、3、4、5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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