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舒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舒财发〔20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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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舒兰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舒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舒财发〔2026〕67号)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 、项目名称
舒兰市第二实验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972号-1)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正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39号百业国际五金汽配城二期A26号商铺5号
被投诉人:舒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舒兰市学府路101号
三 、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9月2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14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20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86英寸电容智慧黑板”29项技术参数与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希沃)委托检测报告高度重合、组合唯一指向希沃产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指向特定产品、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以错误标准名称和“借鉴其他项目”为由拒不纠正,论证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2:评标标准将15项软件算法、AI功能等非标功能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加分依据(每项2分,合计30分),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设置非法评审门槛,变相抬高投标成本、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偷换概念,答复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视频展台”参数完全照搬希沃产品指标,参数组合唯一指向希沃品牌产品,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条款;质疑答复函仅以“行业通用成熟指标”笼统否认,未提供任何其他品牌满足证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无线麦克风”全部7项参数完全复制希沃MC05型号委托检测报告,参数组合唯一指向希沃品牌产品,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条款;质疑答复函拒不纠正。
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函未依法针对质疑事项逐条作出答复,回避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未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投诉请求:
1.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智慧黑板、视频展台、无线麦克风存在大量指向希沃特定产品的排他性、歧视性技术参数;确认“15项功能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加分(合计30分)”的评分条款违反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责令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开标;对招标文件全部违法技术参数及评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仅适配希沃产品的定制化专属参数,删除将“一单一库”库外非标功能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的违法评分规则。
3.责令被投诉人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软件算法、AI交互类功能的证明材料调整为产品彩页、说明书、软件截图、厂家白皮书、样机演示等合理佐证方式,不得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参数调整为行业通用、多家品牌均可满足的公开通用指标,保障充分市场竞争;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程序。
4.责令被投诉人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开展合法合规论证,杜绝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参数。
5.请贵局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差别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查处;如查实存在串通、倾向性控标线索,请依规进一步开展调查。
四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接到投诉书后,高度重视此投诉事项,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6年9月20日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并配合调查,并于2026年9月28日组织了三名专业领域评审专家进行了独立论证。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3、4: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是根据教学需要、教育部行业标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部分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的,经核查,兴视科、鑫城、视隆光电三家品牌均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除希沃品牌外市场上存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能够满足全部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中提到“未纳入‘一单一库’管理的检验检测活动,无需取得CMA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CMA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止取得CMA资质认定,还存在其他认可标识,因此不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部分事项成立。上述投诉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对本次质疑答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认真整改,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舒兰市第二实验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972号-1)
二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正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39号百业国际五金汽配城二期A26号商铺5号
被投诉人:舒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舒兰市学府路101号
三 、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9月20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9月8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9月14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9月20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86英寸电容智慧黑板”29项技术参数与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希沃)委托检测报告高度重合、组合唯一指向希沃产品,构成以不合理条件指向特定产品、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以错误标准名称和“借鉴其他项目”为由拒不纠正,论证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2:评标标准将15项软件算法、AI功能等非标功能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加分依据(每项2分,合计30分),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2026年第14号),设置非法评审门槛,变相抬高投标成本、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答复函偷换概念,答复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视频展台”参数完全照搬希沃产品指标,参数组合唯一指向希沃品牌产品,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条款;质疑答复函仅以“行业通用成熟指标”笼统否认,未提供任何其他品牌满足证据。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无线麦克风”全部7项参数完全复制希沃MC05型号委托检测报告,参数组合唯一指向希沃品牌产品,属于倾向性、排他性技术条款;质疑答复函拒不纠正。
投诉事项5:质疑答复函未依法针对质疑事项逐条作出答复,回避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未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投诉请求:
1.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智慧黑板、视频展台、无线麦克风存在大量指向希沃特定产品的排他性、歧视性技术参数;确认“15项功能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加分(合计30分)”的评分条款违反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2.责令被投诉人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不得开标;对招标文件全部违法技术参数及评分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仅适配希沃产品的定制化专属参数,删除将“一单一库”库外非标功能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的违法评分规则。
3.责令被投诉人在修改招标文件时,将软件算法、AI交互类功能的证明材料调整为产品彩页、说明书、软件截图、厂家白皮书、样机演示等合理佐证方式,不得强制要求第三方检测报告;技术参数调整为行业通用、多家品牌均可满足的公开通用指标,保障充分市场竞争;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程序。
4.责令被投诉人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开展合法合规论证,杜绝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参数。
5.请贵局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的差别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查处;如查实存在串通、倾向性控标线索,请依规进一步开展调查。
四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接到投诉书后,高度重视此投诉事项,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6年9月20日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并配合调查,并于2026年9月28日组织了三名专业领域评审专家进行了独立论证。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3、4: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是根据教学需要、教育部行业标准、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部分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的,经核查,兴视科、鑫城、视隆光电三家品牌均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除希沃品牌外市场上存在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能够满足全部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中提到“未纳入‘一单一库’管理的检验检测活动,无需取得CMA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CMA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止取得CMA资质认定,还存在其他认可标识,因此不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5部分事项成立。上述投诉成立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对本次质疑答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认真整改,并在1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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