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88号-采购计划-[2026]-01588号
二、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耿宝智,孙洪军,牛广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中标价的1.1%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7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地 址: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磐石市阜康大路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 -驿马镇锅炉采购项目.pdf
1.4M
中小企业声明函
294.2K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
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49号
采购人: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O二六年九月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目录
第一卷.................................................................................................-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8-
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29-
第二卷...............................................................................................-3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采购需求.........................................................................................-42-
第六章、图纸(另册)................................................................................-4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45-
第三卷...............................................................................................-***-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51-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
第一卷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9日09
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49号
2.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80万元
5.采购需求:生物质锅炉采购与安装,详见磋商文件
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7.供货期限: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
8.项目地点:磐石市驿马镇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0.资金来源:其他财政资金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2023
年-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年份以后的财务
状况报告或财务状况承诺书,承诺书可自行拟定)。
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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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相应证明文件。
1.5供应商须满足未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1.6供应商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
关投标均无效。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为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生产
(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具备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能力。
3.2供应商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的合法
资格;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
级。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16日至2026年09月22日,每天上午08:00分至11:00
分,下午13:0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供应商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
在线申请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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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操作路
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其他途径
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府采
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
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
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
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
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
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
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或未上传成功或解密未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
投标无效。
五、开启
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磐石市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开标一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采购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5-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等文件。
4、电子化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
注册。
(2)CA数字证书申请: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
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
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
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安信CA锁申请
流程: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翔晟CA申
http://www.share-sun.com/xsapply/admin/login.aspx?unitname=jilin)。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
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
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
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
帮助。
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6、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1.8万元的磋商
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于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前
到账。
账户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金交纳银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6-
账号:0720302011015200017381;
2、以保函方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须在开标时提供保函原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地址:磐石市驿马镇
联系人:***
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监督管理机构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0-
电话:***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3-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7-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
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2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包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政府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和要求
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包的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包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包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
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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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共同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文件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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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采
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
日前,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澄清通知发出的同时,会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变更公告(更正公告),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
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
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2.3.2修改通知发出的同时,会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变更公告(更正公告),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
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竞争性磋商的询问与质疑
2.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4.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4.3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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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
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及报价一览表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磋商保证金
(5)商务技术偏离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9)技术方案(暗标)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报价要求
3.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设置或不设置预算控制价,设置预算控制价的,
预算控制价明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大于预算控制价的,
其磋商响应无效。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
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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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响应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无息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
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近年财务状况
表”应付供应商近年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本章第3.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应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文
件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或)原件。
3.6备选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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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的备选方案
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方案的,该成交候选人被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
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完成期限、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
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制作
(1)纸质响应文件应以已完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为蓝本,采用A4规格纸张(图表可例
外)并详细编制目录及编码后直接打印,要求每个评分节点都需编制页码,未按要求的投标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其内容应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2)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加盖供
应商的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字,盖章不能代替签字,否则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
(3)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左侧装订,装订方式应牢固。纸质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入封包后密封提交(可合封或分别密封),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2)电子响应文件应随纸质响应文件一并合封提交。(单独密封递交)
(3)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
2)“项目响应文件”和“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字样;
3)供应商的名称,并加盖单位章。(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时,应当注明联合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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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本章第4.1.1(1)、(2)、(3)目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现场递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4.1
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
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将拒收。
4.2.3根据本章第4.1.1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
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响应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磋商将被拒绝。
4.2.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3.2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2)的要
求签字和盖章。
4.3.3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
识和递交。其中,对现场递交的响应文件在封套上还应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后,根据本磋商文件附件关于保证金缴纳的规定无息退还已收
取的磋商保证金。
5、磋商仪式及磋商程序(本条款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
致之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1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举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准时参加。
5.1.2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磋商仪
式。供应商须派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参加出席,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24-
供应商拟派的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磋商仪式,并在采购人按磋商仪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
提交二代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查验,以证明其出席并经采购人核实确认。供应商的授权
委托代表未参加磋商仪式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5.2磋商顺序
经核验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及磋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完毕后,按照响应文件的递交
顺序确定磋商顺序,并由代理机构当场宣布磋商顺序。
5.3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办
法”)。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4竞争性磋商程序
5.4.1初步审查完毕后,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依次进行磋商。
⑴磋商最初报价;
⑵供应商介绍企业情况;
⑶供应商阐述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各项响应方案;
⑷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其他优惠说明;
⑸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问,供应商答复及承诺;
⑹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4.2磋商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3磋商变动后响应文件的变更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4最后报价
5.4.4.1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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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4.4.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的保证。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6.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
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
采购项目的评审。
6.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评审原则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评审
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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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磋商及评审过程保密
6.4.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各供应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向等,磋商小
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6.4.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而获得评审
信息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
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4.4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除外。
7.2评审结果公告
7.2.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成交结果。
7.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7.3成交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
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
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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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则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
订合同时按此规定执行;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对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则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约定。
7.6签订合同
7.6.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并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
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6.2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磋商时响应函中大写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如报价有
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重新评审、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和终止采购
8.1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
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
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
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⑴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⑵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⑶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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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⑷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8.3终止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⑴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
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
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向采购人征询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
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
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
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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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9.5投诉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磋商程序、评审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
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供应商的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知识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同义词语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同义词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解释权
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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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初步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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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磋商小组依据上述条款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若
有一项不满足上述评审因素,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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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值构成及详细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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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磋商小组成员依据上述条款对通过初步评审及磋商程序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
评审,依据各量化指标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分。
2、本表中所述评标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及磋商程序的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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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程序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评审程
序及办法。
一、组建磋商小组
采购单位据本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其成员为有关方面的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
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二、磋商及详细评审程序
整个磋商过程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竞争性磋商以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方法确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分别与各
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进入磋商程序
的供应商。
3、磋商内容:磋商供应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技术参数响应程度、价格因素、业绩、
资信情况及售后服务承诺措施等与采购有关的事项。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
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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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
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须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
诺,并报出最佳服务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在此基础上公平确定成交供应商。超出规定时间
没有进行最终报价的竞标人,视为放弃最终报价,以磋商文件报价为准。
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7、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是否实质性响应的判断。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应该是与
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所谓重大偏离或保
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
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决定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内容,而不寻找外部证据。
8、磋商小组确定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供应商名单。
9、围绕磋商要点,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
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一轮磋商结束,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10、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1、磋商小组根据最终报价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成交供应
商候选人名单。
12、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
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三、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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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
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的任何时候,由于不可抗力或采购人自身原因,采购人通过法定或
规定的程序,有权拒绝任何报价或宣布磋商无效,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
行动的理由。因采购人自身原因终止磋商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退回响应文件并收回购买费用。
四、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
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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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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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服务名称)经招标公司在国内公开磋商招标,磋商小组评定(供方)为
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3.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3.1服务时间:
3.2服务地点:
3.3服务方式:
4.付款方式
4.1供方提供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
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
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年月
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
款责任。
5.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百元),提供
合同约定鉴定服务的成果文件后返还。
6.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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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通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成交通知书;
9.3磋商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
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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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1.2预算金额:180万元;
1.4采购需求:
采购产品一览表
1.5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包括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设备及相
关配套设施与安装等相应服务。供应商应提供采购项目所需全套产品供货及相关
服务,包括其组织生产、运输、安装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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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图纸
(如有,将另册或电子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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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
一、项目要求
1、投标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满足采
购人的使用需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靠性、安全性,供方提供的锅炉及配
套设备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包括(GB/T21434-202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
炉房设计规范》(NB/T10240-2019)、《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技术规程》(TSG11-2020)等,确保锅炉的
正常使用及相关验收。
2、投标产品设备必须是原装生产合格产品。所供设备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
配置相一致,未曾开箱使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其功能范围内保障采购
单位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软件产品是原厂产品或原厂家提供许可证协议的正
版软件,符合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投标的硬件及软件产品不侵犯
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产品质量问题,供方一定尽快修理更
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供货产品技术配置参数及其他要求须符合或优于本磋商文件第五章‘供
货清单’中载明的配置参数及其他要求,否则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将导致其投
标被否决。
二、技术要求
1、本体采购一台生物质单锅筒纵置式水火管链条炉排生物质热水锅炉。包
含锅炉本体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供货、安装、技术服务。设备明细详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中所明确采购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所需的零部件、材料均在供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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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且不限于管路、电缆等)。
2.、锅炉本体:额定热功率7.0MW、额定供回水温度85/60℃、介质侧额定
工作压力:0MPa工质侧额定工作压力:0MPa辐射受热面积:>30m²;对流受热
面积:>280m²;锅炉效率:>83%;适用燃料:生物质颗粒及压块。
燃烧方式:层燃式(链条炉排)、炉排面积满足燃料充分燃烧需求,配用生
物质专用拨料料斗;配用生物质专用炉排减速机(变频调速)。
炉膛设计:炉膛容积热负荷合理,灰熔融温度适配燃料特性(炉膛出口温度
低于燃料灰变形温度200℃以上),配备二次风装置,减少污染物生成;
受热面配置:采用水冷壁结构,对流管束、烟管纵向冲刷保证换热面积充足,
尾部设置空气预热器,提升热效率,受热面防腐、防磨措施到位;
3.、烟风系统:
风烟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锅炉运行的要求。
风机、一次风机、采用变频调速,风量、风压与锅炉负荷匹配,噪声≤85dB
(A)(距设备1m处),配备减震装置;引风机参数选型需充分考虑两级除尘器阻
力,需满足锅炉烟气排放要求,现提供如下参数供参考。
一次风机:Q=17000m³/h,P=2700Pa介质温度:20℃、台数:1台
引风机:Q=3***00m³/h,P=4800Pa介质温度:1***℃、台数:1台
以上风机所有电机选用配电使用的电机。电机需配底座、地脚螺栓。
4、水循环系统:
生物质热水锅炉配套水系统包含热水循环系统、补水稳压系统、管路阀门
系统及配套自控保护系统,整体系统满足全天候连续、稳定、安全供暖及热水供
应需求。系统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适配锅炉额定工况运行,具备防结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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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蚀、稳压恒流、智能调控、安全保护功能,保证锅炉运行期间无爆管事故。
循环水泵:配置一用一备(或按需适配足额功率)高效节能热水循环泵,适
配锅炉额定热水流量、扬程,运行平稳、低噪音、具备变频调速功能,水泵密封
性能优良,无渗漏,适配长期连续运行工况。
换热管路:锅炉换热器采用优质不锈钢管束结构,法兰可拆卸式设计,方便
后期清洗、检修、更换,换热效率高、抗腐蚀、耐老化。外部循环管路满足管网
正常使用,管壁厚度达标,焊接工艺规范,整体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现提供如下水泵参数供参考:
循环水泵:Q=4***m³/h,H=32m介质温度:≯80℃、台数:2台
补水水泵:Q=25m³/h,H=44m介质温度:≯20℃、台数:2台
以上所有电机选用配电使用的电机。
电机需配底座、地脚螺栓。
5、除渣机:采用刮板式除渣机,适用于锅炉燃烧产生的细微灰渣、轻质粉
尘连续输送作业。设备整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严格遵循《刮板输送
机》(GB/T10597)、工业锅炉除灰系统相关规范,适配锅炉额定运行出灰量,具
备输送稳定、密封性好、耐磨抗腐、低噪节能、全自动运行的特点,可实现锅炉
连续、不间断清灰,杜绝积灰堵灰,保障锅炉换热及燃烧工况稳定,适配长期
24小时连续运行需求。
6、陶瓷多管除尘器:烟气处理量:≮3***00m³/h;除尘效率:>80%;除尘器阻
力:<1000Pa;工作压力:<-4000Pa;漏风率:<3%;
7、布袋除尘器:烟气处理量:≮3***00m³/h;除尘效率:>99.9%;除尘器阻力:
<1***0Pa;过滤面积:>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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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空压机技术参数不低于:Q=0.8m³,P=0.8MPa;
8、水箱:材质:碳钢、规格:1.5*1.5*1m、配套水箱水位显示、水箱溢流及排污、
水箱给水管需接至原锅炉出水管道。
10、钢制烟囱:钢制烟囱直径0.82m,暂定40m(高度以建设方当地要求为
准)。
11、电控系统:优先选用采用经济型智能化仪表,满足锅炉、风机、水泵、
除尘器、等基础设备控制需求,操作界面简洁易懂。
供货范围:变压器主电缆接至电控室主开关柜;
电压等级:380V;
控制目标:
实现锅炉燃烧设备的启停及调速、鼓引风机的启停及调速、锅炉循环水泵的
启停及调速、除渣机启停、补水泵的恒压补水。具备超温、超压报警及连锁功能。
显示锅炉的运行参数,如锅炉出回水温度、压力,炉膛温度、负压,排烟温度等。
设备启动顺序控制及连锁保护功能:
a)启动时应先启动引风机,再启动鼓风机。引风机未启动或者以为关闭时
应连锁关闭一次风机。关闭时应先关闭一次风机,再关闭引风机。
b)启动时应先启动除渣机,再启动给料或炉排电机。除渣机未启动或意外
关闭时应联锁关闭给料机或炉排电机。关闭时应先关闭给料机或炉排电机,再关
闭除渣机。
通过以上设备及装置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12、工艺管道及烟风道:
1)锅炉房管道及烟风道应满足GB***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49-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的(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10吨热水锅炉),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磐石市通用热
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2059.001468万元,
资产总额为693.75334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
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磐石市通用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
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
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
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
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
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
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
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
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磐石市通用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磐石经济开发区机械加工园区 | 投标报价:179***00(元) | 84.33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详见文件 | 179***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耿宝智,孙洪军,牛广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中标价的1.1%计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97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地 址: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磐石市阜康大路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 -驿马镇锅炉采购项目.pdf
1.4M
中小企业声明函
294.2K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
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49号
采购人: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O二六年九月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目录
第一卷.................................................................................................-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8-
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29-
第二卷...............................................................................................-3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0-
第五章、采购需求.........................................................................................-42-
第六章、图纸(另册)................................................................................-4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45-
第三卷...............................................................................................-***-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51-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
第一卷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2-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9日09
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49号
2.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80万元
5.采购需求:生物质锅炉采购与安装,详见磋商文件
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7.供货期限: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
8.项目地点:磐石市驿马镇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0.资金来源:其他财政资金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2023
年-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年份以后的财务
状况报告或财务状况承诺书,承诺书可自行拟定)。
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缴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3-
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相应证明文件。
1.5供应商须满足未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1.6供应商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1.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
关投标均无效。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为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生产
(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具备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能力。
3.2供应商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的合法
资格;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
级。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16日至2026年09月22日,每天上午08:00分至11:00
分,下午13:0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供应商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
在线申请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方式:本次采购实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4-
册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操作路
径: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项目-申请获取采购
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应基于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其他途径
获取的采购文件一律按无效处理。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府采
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人应先安装“政采
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
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
采云”平台,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
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
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
(各投标人在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
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或未上传成功或解密未成功的将导致无法投标或
投标无效。
五、开启
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磐石市新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侧开标一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2.采购公告发布媒介: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推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5-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等文件。
4、电子化平台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在电子化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应在电子化平台完成信息
注册。
(2)CA数字证书申请: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
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
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
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安信CA锁申请
流程: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翔晟CA申
http://www.share-sun.com/xsapply/admin/login.aspx?unitname=jilin)。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
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
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4)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
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
帮助。
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6、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1.8万元的磋商
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于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前
到账。
账户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金交纳银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6-
账号:0720302011015200017381;
2、以保函方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须在开标时提供保函原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
地址:磐石市驿马镇
| 联系人: | 管浩辰 | ||
| 电话: | *** | ||
| 名 | 称: | 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 地 | 址: | 磐石市阜康大路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
联系人:***
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监督管理机构
| 名 | 称: | 磐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 电话: | 0432-65224337 |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地址:吉林省磐石市驿马镇联系人:管浩辰电话:***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阜康大路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联系人:***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1549号 |
| 1.2.1 | 资金来源 | 其他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采购需求 | 货物采购与安装,详见磋商文件。 |
| 1.3.2 | 供货期限 | 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
| 1.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近三年(2023年-2025年)财务状况良好(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年份以后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财务状况承诺书,承诺书可自行拟定)。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相应证明文件。 |
| 1.4.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5供应商须满足未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1.6供应商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7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1.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格条件: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为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生产(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具备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能力。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的合法资格;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3.3、财务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产未被接管和冻结;须出具近三年(2023-2025)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公司成立未满3年的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1年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或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4、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证明:需出具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不欠税证明材料。3.5、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需出具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3.7、信誉要求:①近三年供应商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②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③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④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相应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针对上述3.5及3.6条款供应商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口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5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口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6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口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0-
电话:***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形式:各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提问栏在线提问,并致电采购代理机构13331720227(供应商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问题,采购人不再进行澄清和答复)。 |
| 2.2.1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本项目的澄清、修改、补充说明文件(如有)。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带有编号的补遗文件发送到“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中,各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答疑文件处自行下载。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答疑文件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6年06月30日09:00分 |
| 3.2.1 | 采购预算 | 180万元 |
| 3.2.2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报价轮次:2轮报价;报价唯一,且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特别提醒:本项目共分为两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单位需通过政采云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最终轮次报价。注意:投标单位应一直在政采云平台等待参与二次报价,以免错失二次报价时间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磋商保证金提交时由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保函除外),应写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必须按要求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以备评标时评标专家查验,未按要求递交和装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订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递交时间:2026年09月29日09:00分前到账(磋商保证金应以到帐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金额:18000.00元;磋商保证金交纳银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吉林省金林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账号:0720302011015200017381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非供应商基本账户汇出的,磋商保证金无效,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注:1.以转账、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出,并在进帐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可简写)及项目编号、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除转账、电汇形式外,也可提供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对于伪造保函的,代理机构会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保证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准确存入指定账户及保函合法性,避免出现因投标保证金递交失误而导致的废标,投标单位须在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前,将汇款凭证、纸质保函、电子保函回执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邮箱2235624942@qq.com进行确认,供应商应确保此笔款项或保函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或收到保函的时间为准)。2、若采用保函形式递交的,保函原件快递到代理机构。(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 |
| 3.4.3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供应商无息退还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未能及时将合同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网上备案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为2023年01月01日至今 |
| 3.5.2 | 求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为2023年01月01日至今 |
| 3.5.1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年份要求为2023年01月01日至今 |
| 3.5.2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项目采购标的相类似的项目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电子签章及签字要求按系统内要求进行电子签章及签字。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复印件(扫描件)等资料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
| 4.1.1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纸质版及电子版响应文件仅需成交供应商于公示期结束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响应文件电子版载体:U盘。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 |
| 3.7.3 | 装订要求及密封方式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采用左侧胶装机装订,书芯不允许有任何脱落与松动,装订应牢固,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采购人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响应文件密封方式:响应文件正本、响应文件所有副本一起密封于一个密封袋中并标注响应文件字样,封套上应加贴封条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纸质版响应文件仅需成交供应商于公示期结束后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按上述要求装订及密封。 |
| 4.1.1 | 封套上应载明 | 采购人地址:吉林省磐石市吉昌镇 |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13-
| 履约保证金的其他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函受益人为采购人。 | ||
| 7.5.1 | 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 | 质保期限: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
| 7.5.2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双方约定执行 |
| 10.1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3 | 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按本磋商文件各条款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10.4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10.5 | 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 10.6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10.7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给予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3%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价格/%。 |
| 10.8 | 质保期 | 验收合格后一年 |
| 10.9 |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10.9 | 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
| 10.10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中标价的1.1%计取。 |
| 10.11 | 其他 |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
| 无效投标(废标)条款 | 1、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不被允许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5、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6、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相关条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7、投标单位在开标前未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或上传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未能获准进入评标阶段。8、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失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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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
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
1.1.2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包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政府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采购范围和要求
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包的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包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包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
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
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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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共同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文件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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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采
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
日前,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澄清通知发出的同时,会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变更公告(更正公告),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
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
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
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2.3.2修改通知发出的同时,会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更正公告)
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变更公告(更正公告),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
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4竞争性磋商的询问与质疑
2.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4.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4.3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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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人将按照本章
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及报价一览表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磋商保证金
(5)商务技术偏离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9)技术方案(暗标)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报价要求
3.2.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设置或不设置预算控制价,设置预算控制价的,
预算控制价明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大于预算控制价的,
其磋商响应无效。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
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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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响应无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4磋商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无息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
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
还。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近年财务状况
表”应付供应商近年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本章第3.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
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应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及文
件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或)原件。
3.6备选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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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的备选方案
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响应方案的,该成交候选人被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及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
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完成期限、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
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制作
(1)纸质响应文件应以已完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为蓝本,采用A4规格纸张(图表可例
外)并详细编制目录及编码后直接打印,要求每个评分节点都需编制页码,未按要求的投标
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其内容应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2)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均应加盖供
应商的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字,盖章不能代替签字,否则将
被视为无效投标。
(3)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左侧装订,装订方式应牢固。纸质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入封包后密封提交(可合封或分别密封),并在封套
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2)电子响应文件应随纸质响应文件一并合封提交。(单独密封递交)
(3)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
2)“项目响应文件”和“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字样;
3)供应商的名称,并加盖单位章。(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时,应当注明联合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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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本章第4.1.1(1)、(2)、(3)目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2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现场递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4.1
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
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采购人将拒收。
4.2.3根据本章第4.1.1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
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响应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磋商将被拒绝。
4.2.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3.2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2)的要
求签字和盖章。
4.3.3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
识和递交。其中,对现场递交的响应文件在封套上还应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
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后,根据本磋商文件附件关于保证金缴纳的规定无息退还已收
取的磋商保证金。
5、磋商仪式及磋商程序(本条款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一
致之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为准)
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1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举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准时参加。
5.1.2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磋商仪
式。供应商须派人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参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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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拟派的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磋商仪式,并在采购人按磋商仪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
提交二代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查验,以证明其出席并经采购人核实确认。供应商的授权
委托代表未参加磋商仪式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5.2磋商顺序
经核验所有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及磋商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完毕后,按照响应文件的递交
顺序确定磋商顺序,并由代理机构当场宣布磋商顺序。
5.3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评审办
法”)。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4竞争性磋商程序
5.4.1初步审查完毕后,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依次进行磋商。
⑴磋商最初报价;
⑵供应商介绍企业情况;
⑶供应商阐述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各项响应方案;
⑷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其他优惠说明;
⑸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问,供应商答复及承诺;
⑹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
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4.2磋商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4.3磋商变动后响应文件的变更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4最后报价
5.4.4.1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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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4.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4.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5.4.4.4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的保证。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6.1.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
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
采购项目的评审。
6.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评审原则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评审
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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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磋商及评审过程保密
6.4.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各供应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向等,磋商小
组及有关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6.4.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而获得评审
信息的任何活动,都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
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6.4.4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7.合同授予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
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
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除外。
7.2评审结果公告
7.2.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成交结果。
7.2.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
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7.3成交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
交通知书。
7.4履约保证金
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
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
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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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
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则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
订合同时按此规定执行;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对质保期限及质量保证金有相关规定的,则
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约定。
7.6签订合同
7.6.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并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
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6.2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磋商时响应函中大写总价应为签约合同价。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规定,如报价有
算术错误的,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以修正后的总价为签约合同价。
8.重新评审、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和终止采购
8.1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
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
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2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
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⑴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⑵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⑶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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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⑷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8.3终止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
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⑴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⑵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⑶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9.纪律和监督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
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审工作。
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
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向采购人征询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
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
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
准进行评审。
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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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9.5投诉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磋商程序、评审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按本章第2.4款、第
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供应商的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知识产权
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同义词语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同义词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解释权
有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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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初步评审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中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资质要求 | 供应商须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的合法资格;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制造B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锅炉安装B级。 | |
| 财务状况 |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5年12月31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 |
| 完税证明 | 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 |
| 社会保障 | 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证明 | |
| 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资格条件 |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为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生产(制造)商或授权经销商,具备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能力 | |
| 信誉要求 | 1.信誉要求: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查询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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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查询,须提供“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网页截图;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不良信用记录,提供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提供以上四个网站的查询截图;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其中第1项提供网站截图,第2.3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 |||
| 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
| 2.1.3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报价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 ||
| 投标内容 | 满足招标文件条款要求。 | ||
| 供货期限 | 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毕并交付使用 | ||
| 质量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 ||
| 磋商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供货清单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供货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 签字、盖章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项规定 | ||
| 技术暗标 |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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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注:磋商小组依据上述条款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若
有一项不满足上述评审因素,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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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值构成及详细评审表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30分商务部分:20分技术部分:***分 |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 2.2.3 | 报价评分标准(30分) |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价格权值)×100。 | |
| 2.24 | 商务部分(20分) | 企业类似业绩(3分) |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今)参与过的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每有一项得1分,本项满分3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
| 售后服务方案(6分) | 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括:(1)售后保障措施;(2)维修响应及解决时间;(3)处理办法。售后服务方案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售后服务方案描述清晰、方法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6分;售后服务方案描述完整、有一定合理性和针对性的得3-4分;售后服务方案描述一般、总体服务保证措施能满足售后采购需求得2-1分;总体服务保证措施有所欠缺的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8分)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1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为此项目施工安装配备相关资格的作业人员,标书内提供相关作业人员岗位证。满足要求的得6-5分,基本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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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得4-3分,一般的2-1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者不予计分。 | |||
| 企业能力(3分)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1个得1分,最高得3分。 | ||
| 2.2.5 | 技术部分(***分) | 项目实施方案(10分) | 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计划、管理模式、管理原则、管理目标、指导方针、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内容;优得10-7分;满足得6-4分;基本满足得3-1分;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分。 |
| 进度计划方案(5分) | 综合评价进度计划方案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3-2分;一般得1分;未提进度计划方案,不得分。 | ||
| 供货方案(5分) | 综合评价供货方案的生产制造、供货计划、保证措施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供货方案,不得分。 | ||
| 运输方案(5分) | 综合评价运输方案的运输特性分析、运输准备、运输服务规划、运输保障措施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运输方案,不得分。 | ||
| 质量保证措施(5分) | 综合评价质量保证措施的技术支持措施、质量保障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质量保证措施,不得分。 | ||
| 项目应急预案(5分) | 综合评价项目应急预案的应急事件处理整体规划、供货应急处理预案、安全施工应急预案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保障、应急方案,不得分。 | ||
| 安装、调试方案(5分) | 综合评价安装、调试方案的具体安装实施方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安装制度管理、调试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安装、调试方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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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验收方案(5分) | 综合评价运行、验收方案的科学性、完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运行、验收方案,不得分。 | ||
| 培训计划方案(5分) | 综合评价培训计划方案的指导性、完善性、合理性等内容;满足得5-4分;基本满足得3-2分;一般得1分;未提供培训计划方案,不得分。 |
注:1、磋商小组成员依据上述条款对通过初步评审及磋商程序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
评审,依据各量化指标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分。
2、本表中所述评标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及磋商程序的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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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程序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
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评审程
序及办法。
一、组建磋商小组
采购单位据本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其成员为有关方面的专家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
成,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二、磋商及详细评审程序
整个磋商过程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1、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竞争性磋商以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方法确定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分别与各
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进入磋商程序
的供应商。
3、磋商内容:磋商供应商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技术参数响应程度、价格因素、业绩、
资信情况及售后服务承诺措施等与采购有关的事项。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
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
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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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
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
案,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如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须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
诺,并报出最佳服务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在此基础上公平确定成交供应商。超出规定时间
没有进行最终报价的竞标人,视为放弃最终报价,以磋商文件报价为准。
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7、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是否实质性响应的判断。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应该是与
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合,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所谓重大偏离或保
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
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决定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
内容,而不寻找外部证据。
8、磋商小组确定符合采购人要求的供应商名单。
9、围绕磋商要点,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
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一轮磋商结束,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10、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1、磋商小组根据最终报价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最终得分确定成交供应
商候选人名单。
12、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
项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三、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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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
在成交结果公告之前的任何时候,由于不可抗力或采购人自身原因,采购人通过法定或
规定的程序,有权拒绝任何报价或宣布磋商无效,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供应商解释采取这一
行动的理由。因采购人自身原因终止磋商的,供应商有权要求退回响应文件并收回购买费用。
四、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
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实力、其他因素逐项
对比以各项分数高者优先。如各项分数都相等时,由采购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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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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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服务名称)经招标公司在国内公开磋商招标,磋商小组评定(供方)为
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具体要求 | 合计(元) |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3.服务时间、地点、方式
3.1服务时间:
3.2服务地点:
3.3服务方式:
4.付款方式
4.1供方提供服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需方单位名称,国家有关质
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
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4.3需方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元,需方承诺在年月
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
款责任。
5.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百元),提供
合同约定鉴定服务的成果文件后返还。
6.质量保证金: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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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通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本合同书;
9.2成交通知书;
9.3磋商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供需双方各执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
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
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 需方(加盖公章): | 供方(加盖公章): | ||
| 地址: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 ||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话: | 电话: | ||
| 传真: | 传真: |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 开户银行: | |||
| 账户名称: | |||
| 账号: |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42-
第五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
1.2预算金额:180万元;
1.4采购需求:
采购产品一览表
| 一、10吨热水主机部分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万元) | 合计(万元) | 备注 |
| 1 | 10吨热水锅炉 | DZL7MW-85/60-S | 1台 | |||
| 2 | 耐火材料 | DZL7MW-85/60-S | 1台 | |||
| 3 | 现场组对费 | DZL7MW-85/60-S | 1台 | |||
| 4 | 外包装及保温 | DZL7MW-85/60-S | 1台 | |||
| 5 | 机械炉排 | 10吨 | 1台 | |||
| 6 | 生物质布料器 | 10吨 | 1台 | |||
| 7 | 炉排减速机 | 10吨 | 1台 | |||
| 8 | 节能器 | 10吨 | 1台 | |||
| 9 | 鼓风机 | 18.5吨 | 1台 | |||
| 10 | 引风机 | 75KW | 1台 | |||
| 11 | 上料机 | 10吨 | 1台 | |||
| 12 | 旋风除尘 | 10吨 | 1台 | |||
| 12 | 器 | 10吨 | 1台 | |||
| 13 | 布袋除尘器 | 10吨 | 1台 | |||
| 14 | 空压系统 | 10吨 | 1台 | |||
| 15 | 除渣机 | 10吨 | 1台 | |||
| 16 | 电控柜组 | 10吨 | 1台 | |||
| 17 | 合计:126.8万元 | |||||
| 二:安装部分 |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万元) | 合计(万元) | 备注 |
| 1 | 循环水泵 | 273-200 | 2台 | |||
| 2 | 软化水 | 10吨 | 1套 | |||
| 3 | 烟筒 | 直径900 | 36米 | |||
| 4 | 安装用料 | 国标配套 | 1套 | |||
| 5 | 原有锅炉拆除 | 10吨 | 1套 | |||
| 6 | 安装费 | 10吨 | 1套 | |||
| 7 | 运费 | 10吨 | 1套 | |||
| 8 | 合计 | |||||
| 9 | 总计 | |||||
1.5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项目,包括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设备及相
关配套设施与安装等相应服务。供应商应提供采购项目所需全套产品供货及相关
服务,包括其组织生产、运输、安装等相关服务。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44-
第六章、图纸
(如有,将另册或电子版提供)
地址:磐石市东宁街建材嘉园B栋7号门市-45-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项目要求
一、项目要求
1、投标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满足采
购人的使用需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靠性、安全性,供方提供的锅炉及配
套设备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包括(GB/T21434-202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
炉房设计规范》(NB/T10240-2019)、《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锅炉技术规程》(TSG11-2020)等,确保锅炉的
正常使用及相关验收。
2、投标产品设备必须是原装生产合格产品。所供设备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
配置相一致,未曾开箱使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其功能范围内保障采购
单位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软件产品是原厂产品或原厂家提供许可证协议的正
版软件,符合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供应商应保证投标的硬件及软件产品不侵犯
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3、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产品质量问题,供方一定尽快修理更
换/退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供货产品技术配置参数及其他要求须符合或优于本磋商文件第五章‘供
货清单’中载明的配置参数及其他要求,否则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将导致其投
标被否决。
二、技术要求
1、本体采购一台生物质单锅筒纵置式水火管链条炉排生物质热水锅炉。包
含锅炉本体及配套设备、设施的供货、安装、技术服务。设备明细详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中所明确采购的设备在安装过程中所需的零部件、材料均在供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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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且不限于管路、电缆等)。
2.、锅炉本体:额定热功率7.0MW、额定供回水温度85/60℃、介质侧额定
工作压力:0MPa工质侧额定工作压力:0MPa辐射受热面积:>30m²;对流受热
面积:>280m²;锅炉效率:>83%;适用燃料:生物质颗粒及压块。
燃烧方式:层燃式(链条炉排)、炉排面积满足燃料充分燃烧需求,配用生
物质专用拨料料斗;配用生物质专用炉排减速机(变频调速)。
炉膛设计:炉膛容积热负荷合理,灰熔融温度适配燃料特性(炉膛出口温度
低于燃料灰变形温度200℃以上),配备二次风装置,减少污染物生成;
受热面配置:采用水冷壁结构,对流管束、烟管纵向冲刷保证换热面积充足,
尾部设置空气预热器,提升热效率,受热面防腐、防磨措施到位;
3.、烟风系统:
风烟系统应安全可靠,符合锅炉运行的要求。
风机、一次风机、采用变频调速,风量、风压与锅炉负荷匹配,噪声≤85dB
(A)(距设备1m处),配备减震装置;引风机参数选型需充分考虑两级除尘器阻
力,需满足锅炉烟气排放要求,现提供如下参数供参考。
一次风机:Q=17000m³/h,P=2700Pa介质温度:20℃、台数:1台
引风机:Q=3***00m³/h,P=4800Pa介质温度:1***℃、台数:1台
以上风机所有电机选用配电使用的电机。电机需配底座、地脚螺栓。
4、水循环系统:
生物质热水锅炉配套水系统包含热水循环系统、补水稳压系统、管路阀门
系统及配套自控保护系统,整体系统满足全天候连续、稳定、安全供暖及热水供
应需求。系统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适配锅炉额定工况运行,具备防结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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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蚀、稳压恒流、智能调控、安全保护功能,保证锅炉运行期间无爆管事故。
循环水泵:配置一用一备(或按需适配足额功率)高效节能热水循环泵,适
配锅炉额定热水流量、扬程,运行平稳、低噪音、具备变频调速功能,水泵密封
性能优良,无渗漏,适配长期连续运行工况。
换热管路:锅炉换热器采用优质不锈钢管束结构,法兰可拆卸式设计,方便
后期清洗、检修、更换,换热效率高、抗腐蚀、耐老化。外部循环管路满足管网
正常使用,管壁厚度达标,焊接工艺规范,整体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现提供如下水泵参数供参考:
循环水泵:Q=4***m³/h,H=32m介质温度:≯80℃、台数:2台
补水水泵:Q=25m³/h,H=44m介质温度:≯20℃、台数:2台
以上所有电机选用配电使用的电机。
电机需配底座、地脚螺栓。
5、除渣机:采用刮板式除渣机,适用于锅炉燃烧产生的细微灰渣、轻质粉
尘连续输送作业。设备整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严格遵循《刮板输送
机》(GB/T10597)、工业锅炉除灰系统相关规范,适配锅炉额定运行出灰量,具
备输送稳定、密封性好、耐磨抗腐、低噪节能、全自动运行的特点,可实现锅炉
连续、不间断清灰,杜绝积灰堵灰,保障锅炉换热及燃烧工况稳定,适配长期
24小时连续运行需求。
6、陶瓷多管除尘器:烟气处理量:≮3***00m³/h;除尘效率:>80%;除尘器阻
力:<1000Pa;工作压力:<-4000Pa;漏风率:<3%;
7、布袋除尘器:烟气处理量:≮3***00m³/h;除尘效率:>99.9%;除尘器阻力:
<1***0Pa;过滤面积:>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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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空压机技术参数不低于:Q=0.8m³,P=0.8MPa;
8、水箱:材质:碳钢、规格:1.5*1.5*1m、配套水箱水位显示、水箱溢流及排污、
水箱给水管需接至原锅炉出水管道。
10、钢制烟囱:钢制烟囱直径0.82m,暂定40m(高度以建设方当地要求为
准)。
11、电控系统:优先选用采用经济型智能化仪表,满足锅炉、风机、水泵、
除尘器、等基础设备控制需求,操作界面简洁易懂。
供货范围:变压器主电缆接至电控室主开关柜;
电压等级:380V;
控制目标:
实现锅炉燃烧设备的启停及调速、鼓引风机的启停及调速、锅炉循环水泵的
启停及调速、除渣机启停、补水泵的恒压补水。具备超温、超压报警及连锁功能。
显示锅炉的运行参数,如锅炉出回水温度、压力,炉膛温度、负压,排烟温度等。
设备启动顺序控制及连锁保护功能:
a)启动时应先启动引风机,再启动鼓风机。引风机未启动或者以为关闭时
应连锁关闭一次风机。关闭时应先关闭一次风机,再关闭引风机。
b)启动时应先启动除渣机,再启动给料或炉排电机。除渣机未启动或意外
关闭时应联锁关闭给料机或炉排电机。关闭时应先关闭给料机或炉排电机,再关
闭除渣机。
通过以上设备及装置保障锅炉安全运行。
12、工艺管道及烟风道:
1)锅炉房管道及烟风道应满足GB***041《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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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
磐石市驿马镇人民政府)的(项目名称:磐石市驿马镇生物质锅炉采购及安装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
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10吨热水锅炉),属于(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磐石市通用热
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为2059.001468万元,
资产总额为693.75334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
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
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磐石市通用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29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
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
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
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
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
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
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
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
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
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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