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社会代理]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社会代理]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公安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JM-2026-08-06797-1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光娟,薛惠文,夏占武,苗雨婷,董巧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取费标准上限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48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
联系方式:0431-82970327 17109227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0431-82970327 17109227666
1
初审: ***
复审: 李子豪
终审: 许欣
附件信息:
信号灯配时服务-招标文件9.7(定稿).doc
441.5K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M-2026-08-06797-1
采购人:长春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4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7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5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31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2
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6-08-06797-1;
2.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380.96万元;
4.采购需求: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服务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08日至2026年09月15日,每天08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9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开采购中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3.本项目为双盲评审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规定见招标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5.来源: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初审:***复审:李子豪终审:许欣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2.1.1.1.1.1.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1.1.1.2.二供应商须知
2.1.A说明
2.1.1.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1.2.2.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3.3.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2.1.4.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2.1.B.招标文件说明
2.1.1.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1.2.7.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形式提出,并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回复。
2.1.3.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
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
2.1.C投标文件的编写
2.1.1.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
9.2除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1.2.10.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1.3.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
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2.1.4.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
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税金、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2.1.5.14.投标有效期
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1.6.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
2.1.D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
16.2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6.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招标机构;
16.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3规定;
2)外层信封装入16.1及16.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16.6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1.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1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系统。
17.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供应商应在网上自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
18.1投标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投标文件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中标后送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3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2.2.E开标及评标
2.2.1.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
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受理:
19.5.1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指定网站的;
19.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解密的。
19.6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质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该向投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
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服务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
(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
(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2.3.21.投标的澄清
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必要时招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2.4.22.评标
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2.5.23.评标过程保密
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6.24.最终审查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
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服务内容、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
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2.2.7.25.中标通知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25.2当中标人按第34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签定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合同采用标准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7.数量变更
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3.G中标服务费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
28.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从依法成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
(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
(四)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5.1汇总各评委得分,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按各位评委打分平均值计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还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以随机方式确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表
(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
(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
(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二)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
(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三)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表
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3.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6.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4.1.一、项目概况与总体要求
(提示:本部分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现状分析、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
(一)项目概况
长春市交通信号配时工作持续受到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城市交通精细化治理的核心抓手,在治堵保畅、安全管控、民生服务等领域被寄予更高期待。长春交警持续深化信号配时在交通拥堵综合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在2025年路口配时滚动优化、信号设施运维保障、交通组织协同提升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拓展优化边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当前长春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路网交通流量稳步攀升,市民出行需求呈现多元化、高品质特征,叠加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重大赛事交通保障的刚性要求,全市道路交通运行保通保畅、提质增效的压力依然突出。信号配时优化工作迫切需要通过体系化完善、精细化打磨、智慧化升级,持续提升科学化、规范化、全周期管控水平,深度挖掘道路通行潜能、提升路口通行效率、筑牢交通安全防线、优化路网交通流组织、提升城市治理形象,在交通治堵保畅与重大赛事保障工作中,充分发挥信号配时“投资少、见效快、感受强”的核心优势,持续推动道路交通运行品质和市民出行体验双提升。
本项目计划围绕长春市交通长效治理与重大赛事保障核心目标,全面开展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同步实施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系统制定车道动态管理方案,专项落实大冬会全周期信号精细化管控与赛事保障,同时配备专职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全流程负责方案落地执行、日常配时维护。助力长春市构建安全、高效、智慧、便民的道路交通运行体系,实现道路交通平稳有序运行、赛事交通保障万无一失、市民出行满意度持续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项目背景
1.信号配时优化是提高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2025年长春市交通拥堵形势虽然有所缓解,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机动化出行总量的逐年提高,长春市交通拥堵形势依然严峻。交通信号控制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调配路口时空资源,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在城市交通提效治堵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微观层面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的关键突破口。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通过交通信号配时改善可以显著减少车辆行程延误和停车次数,提高行车安全性、节约能耗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其投入效益比超过1:40,是城市交通综合治理中短平快、低成本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的重要手段。
2.在全市信控路口联网联控基础上,统筹开展信号灯规范化、精细化管控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的通知》(简称“两化”)(2016年)和四部委《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皆对交通组织提升、信号管控标准化、绿波覆盖率等提出了要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提升信号管控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进一步要求通过制定信号控制策略方案,完善信号控制设施,推进信号联网联控,加强技术团队建设等措施,推进信号控制精细化,实现信号控制提质升级。在上述政策文件指导下,深圳、广州、天津、苏州、贵阳、海口、东莞等城市相继启动了信号配时社会化招标,虽然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周期不尽相同,但各地都认识到信号控制精细化管理在交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表明了交通信号管控专业化、社会化已是大势所趋。
(三)总体要求
中标供应商负责协助交警支队对全市信号配时进行统筹管理,项目整体工作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开展过程需要做到一方面基于交通信号控制视角强化与交通治堵工作的协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对长春交通信号问题的深度调研剖析,开展信号配时精细化治理,来保障路口配时方案规范、合理、高效运行。最终实现支撑交通长效治理、多维协同管控,促进道路交通平稳、有序运行,提升市民整体满意度的目标。
1.中标供应商负责信号优化及配时方案调整,主要工作包含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及交通流量调查,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配时优化,进行信号机配时方案的设计和调整,信号子区的设置调整及自适应方案的设置,绿波带的设置及优化。中标供应商阶段配时维护工作成果须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情报指挥大队考核确认。
2.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交通调查、拥堵分析、提出优化意见,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3.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安装了雷视一体机或其他流量检测器的路口,提供自适应控制相关的参数设置建议。
4.中标供应商应配合长春市交警支队采集完善路面交通信号配时相关信息。
5.中标供应商应自行准备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充足设备、配时维护软件、绿波带优化软件和信号调优辅助工具。
6.中标供应商要以保证系统数据安全、系统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保密协定,尊重用户利益,外场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为前提,做好防护措施。
7.完成采购人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
4.2.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4.3.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
《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2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GA/T1049.2-2024)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GA/T-527系列标准)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920)
《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5)
《道路交通拥堵度评价方法》(GA/T115-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与国家最新标准相抵触或未能罗列完全时,应以国家最新标准为依据。
4.4.四、技术服务要求
4.5.说明: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
1、服务内容
项目整体工作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交通信号联网联控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强化支队对辖区配时工作的统筹指导,协助支队对全市信号配时工作进行统筹和分区差异化管理,面向交通治理聚焦核心区热点难点开展信号配时专题提升,促进全市配时业务统一策略、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科学开展、见到实效。
2、相关技术要求
2.1工作内容
2.1.1基于互联网数据的信号配时优化提升专项
本项工作旨在利用互联网等多源数据监测路口交通运行规律,对全市范围内不同空间维度的交通信号问题开展动态优化工作。在已有的信号配时方案基础上,打造时段更多、精细化程度更高的信号配时方案。同时针对异常拥堵、溢流或空放等问题路口,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及评价工作,根据预警及评价结果进行优化,提升信号配时和交通需求的匹配程度。
2.1.2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配置规划专项
本项工作旨在针对长春车路云改造路口或有智慧化升级改造计划路口开展设施排查与配置规划工作。通过数据驱动的分析方法,依据交通出行规律、用地属性、流量规律等特征分类制定特征化控制策略,并以此为导向,科学规划前端感知设备的精准配置方案,最终实现从控制策略到设备部署的闭环设计。
2.1.3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
本项工作主要面向长春市拥堵点段及常态化拥堵区域,以数据分析为导向的系统性的诊断交通拥堵问题,并聚焦信号控制、动态调优与智能化提升,制定车道动态管理方案,旨在将宏观治堵转换成动态的、智慧的、可感知的通行体验提升。
2.1.4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
为应对2027年长吉大冬会对城市路网的交通挑战,提前谋划,建立与赛事协同的动态信号控制体系,重点围绕各比赛场馆周边街路,开展配时精细提升专项、赛事保障提升、交通安全提升和交通接驳提升四个专项,保障赛时交通高效可靠,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市民日常出行的影响。
2.1.5驻场信号控制专业技术人员
在支队派驻8名工程师。工程师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高峰时段值守调控。每日早、晚高峰期间,在岗值守,通过信号控制平台实时监测路口运行状态。针对出现的短时拥堵、溢出、空放等问题,立即进行信号参数的微观调整(如周期、绿信比微调),确保高峰通行效率;二是平峰时段信号调优。结合大队需求、民意反馈修改、写入信号配时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停车延误与能源消耗;三是电子档案建立专项工作。电子档案全面收集路口静态数据(道路等级、灯具类型与布局、联网状态、信号机品牌与型号等),信号配时数据(配时运行方案,包括相位方案、配时参数、时段划分等);四是交通管理政策研究。对全市交通管控策略、交通信号自适应控制、交通前端感应设施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前瞻性和系统性的政策研究,为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以及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提供决策依据;五是解析各类国标规范、因地制宜的制定全市的信号管理细则;六是结合国资委“信号机国产化全面替代”要求,提供信号机更新、信号机配置方面的各类咨询工作;七是应急指挥与决策支持。在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期间,担任市级交通信号应急指挥的技术核心,制定全市性或区域性的临时信号控制预案,并指导大队协同执行,同时安排至少1名成员于1小时内赶往指挥中心开展保障工作;八是全市交通信号配时效果监测与评估。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综合运用多元交通数据(如流量、延误、停车次数、排队长度等),对全市信号配时方案的整体运行效果进行动态跟踪与定量分析,编制信号配时效果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优化成效,识别问题节点,为配时策略调整、资源配置及决策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2.2工作要求
标供应商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招标文件提出的服务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长春市交通信号优化服务总报告》及其他业主要求的报告。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的工作成果经采购人验收的视为合格完成,如未通过采购人验收,应补充修改。
2.3服务时限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4项目人员要求
2.4.1本项目工作涉及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规划设计等多项专业服务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提供服务,配置专职项目负责人。
2.4.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工作进行紧密跟踪和管理,协调与甲方之间的重大问题。要求有较强的协调、管理、沟通能力。
2.4.3项目组须为行业专家领衔的多专业复合型专业技术团队,要求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以效果为导向,开展交通管控综合提升以及日常技术咨询等工作。
2.4.4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工作要求,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更换人员、调整岗位等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在一周内完成更换或调整。
5.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标的
1.2.1标的名称:;
1.2.2标的数量:;
1.2.3标的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履行期限:;
1.5.2履行地点:;
1.5.3履行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通知和送达
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履约保证金
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6.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目录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资格审查资料
6、商务偏离表
7、技术偏离表
8、信誉承诺
9、其他承诺
10、服务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开标时间:
注:1、本表只作唱标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为无效报价。本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方式,以的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上述采购项目。
在此,我方声明如下:
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
2、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天,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
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中标资格。
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三)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盖章:
签字:
日期: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五)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附1:人员简历表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六、商务偏离表
注明:
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
七、技术偏离表
注明:
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全面响应。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
八、信誉承诺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不是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6.0.0.1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相关网站截图:
九、其他承诺
我公司承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服务方案(暗标)
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不作统一格式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6.0.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深城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1栋1101 | 总投标报价:3800000.00(元) | 93.41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1 |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 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光娟,薛惠文,夏占武,苗雨婷,董巧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取费标准上限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488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
联系方式:0431-82970327 17109227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0431-82970327 17109227666
1
初审: ***
复审: 李子豪
终审: 许欣
附件信息:
信号灯配时服务-招标文件9.7(定稿).doc
441.5K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JM-2026-08-06797-1
采购人:长春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4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7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5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31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2
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09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6-08-06797-1;
2.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380.96万元;
4.采购需求: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服务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9月08日至2026年09月15日,每天08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售价:0元。
四、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6年09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经开采购中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开标室(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3.本项目为双盲评审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详细规定见招标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5.来源: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初审:***复审:李子豪终审:许欣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2.1.1.1.1.1.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项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采购人 | 名称:长春市公安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宇南路159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联系人:*** 联系方式:0431-82970327 17109227666 |
| 3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采购项目 |
| 4 | 项目编号 | JM-2026-08-06797-1 |
| 5 | 预算金额 | 380.96万元。 |
| 6 | 服务地点 | 吉林省长春市。 |
| 7 | 采购需求 | 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等,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
| 8 | 服务标准 | 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9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10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100%。 |
| 11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甲级资质;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13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 14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 15 | 投标保证金 | 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材料,并在截止时间前2日将截图发至采购代理机构;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3.50万元。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以支票、电汇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并以到账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信息: 收 款 人: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 号:1212020102000015941注:投标保证金(如有)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如采用转账的,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简写用途、项目名称,以便核对查实。 |
| 16 | 供应商的替代方案 | 不考虑。 |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
| 18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时 间:2026年09月29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
| 19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供应商无需到现场磋商,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 20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五年(2021年-2025年)。 |
| 21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五年(2021年-至今)。 |
| 22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 23 | 中标人数量 | 1名 |
| 24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专家从依法成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 |
| 25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逾期有权不再解答,若投标人未出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 |
| 26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15日前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
| 27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 | 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 |
| 28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 |
| 29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 |
| 30 |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 |
| 31 | 是否采用电子评审 | □否☑是本项目全流程电子化评审,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并使用 CA 锁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磋商。 |
| 32 | 履约担保 | 中标金额的2% |
| 33 |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
| 34 | 付款方式 | 1、中小企业中标的(需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8号令]的相关规定);2、非中小企业中标的:分两期支付。1)合同签订后,服务方向采购方提出申请后,采购方按合同总价的40%支付预付款;2)服务期满,最终成果提交后,由服务方向采购方提出申请后,采购方支付尾款。说明: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 |
| 35 | 合同类型 | 固定总价合同。 |
| 36 | 合同存档 | 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上传。 |
| 3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执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取费标准上限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服务费。递交方式:现金或转账收 款 人: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 号:1212020102000015941 |
| 38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投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39 |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
| 40 | 中标供应商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体。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 |
| 41 | 报价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措施 | 执行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供应商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 42 | 电子标说明 | 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备注: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投标文件解密:远程自行解密。 |
| 43 | 技术部分暗标说明 |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 44 | “双盲”评审 | 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即磋商小组“盲抽”和“盲评”,响应文件的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形式,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编制技术标。如果技术标出现能识别供应商的内容,经磋商小组确定后,将否决其响应。 |
| 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 | ||
2.1.1.1.1.1.2.二供应商须知
2.1.A说明
2.1.1.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1.2.2.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3.3.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人;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2.1.4.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2.1.B.招标文件说明
2.1.1.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1.2.7.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形式提出,并通知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回复。
2.1.3.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
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
2.1.C投标文件的编写
2.1.1.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
9.2除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1.2.10.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1.3.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
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2.1.4.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
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税金、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约;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2.1.5.14.投标有效期
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1.6.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
2.1.D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
16.2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6.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招标机构;
16.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
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3规定;
2)外层信封装入16.1及16.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
16.6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1.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1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系统。
17.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供应商应在网上自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
18.1投标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投标文件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中标后送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8.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3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2.2.E开标及评标
2.2.1.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
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受理:
19.5.1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指定网站的;
19.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解密的。
19.6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质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该向投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2.2.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
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服务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
(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
(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2.3.21.投标的澄清
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必要时招标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2.4.22.评标
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2.5.23.评标过程保密
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6.24.最终审查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
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服务内容、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
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2.2.7.25.中标通知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25.2当中标人按第34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签定合同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合同采用标准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7.数量变更
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3.G中标服务费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
28.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由从依法成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
(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
(四)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5.1汇总各评委得分,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按各位评委打分平均值计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还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以随机方式确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表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营业执照 | 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 2 | 资质证书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甲级资质。投标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3 | 履约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 4 | 财务、纳税及社保 | 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投标文件内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对于不适用提供信用承诺的情形的单位,需要提供2024财务审计报告,以及2025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的凭证。 |
| 5 | 信誉要求 |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投标文件内(1)、(2)项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项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 |
| 6 | 其他要求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投标文件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
(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
(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
(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二)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 序号 | 评审标准 |
| 1 | 供应商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3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 |
| 4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5 |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6 | 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 |
| 7 | 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
| 8 | 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 |
| 9 |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无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
| 10 | 供应商报一个有效报价 |
| 11 | 报价不存在异常低价的情形 |
| 12 |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
(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三)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表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投标报价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保留两位小数。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0 | ||
| 商务部分评审 | 企业业绩 | 近五年(2021-至今)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投标文件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10 | |
| 企业实力 | 供应商具有: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业务领域: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每有1项得2分,共计6分。文件内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6 | ||
| 供应商在获得信号控制、信号配时任一领域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相关软著证书均可),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文件内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10 | |||
| 1、供应商具有省级(或以上)政府(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认定的交通信息与交通工程类重点实验室的,得2分2、供应商具有省级(或以上)政府(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认定的交通信息工程类技术研究(研发)中心的,得2分文件内附有效的认证证书或认定文件或验收证书扫描件。注:省级(或以上)政府包括国家部委、中央机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其中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机构应为国务院、国家部委、省政府之一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 | 4 | |||
| 企业获奖情况 | 供应商近5年(2021年至今)(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承担的城市交通类、城市路网类、城市道路类、城市停车类、交通管控类、交通信号类等项目:1、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颁发奖项的,每个得2分;2、获得副省级城市(或其直接所属的行政机关)颁发奖项的,每个得1分。其他不得分。注:1、本项最高得8分。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项仅以最高奖计算。3、省级(或以上)政府包括国家部委、中央机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副省级城市指:15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文件内附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不清晰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致专家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 8 | ||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运输(规划)或交通工程或道路与桥梁工程或道路与铁道工程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的同时具有公安交管/交警项服务经验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类或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类等交通专业的正高级职称的得2分,副高级职称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文件内附人员202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公章的项目证明材料。 | 4 | ||
| 项目管理团队 | 团队人员具备交通相关专业(含交通工程类、交通运输类、交通规划类、交通控制类、路桥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类或交通信息工程与控制类等交通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以上)并具有公安交管/交警项服务经验的,每提供1人得1分,最高得8分。注:以上交通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两项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不得分。文件内附人员2026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加盖公安交管部门公章的项目证明材料。 | 8 | ||
| 技术部分评审(暗标部份) | 项目服务方案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工作内容;3、服务流程;4、总体服务方案;5、总体服务措施。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10 | |
| 服务质量保证方案 | 针对于本项目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服务质量保障措施;2.服务质量目标;3.服务质量方针;4.服务质量标准;5.服务质量保证原则。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10 | ||
| 售后服务方案 | 根据项目需求应提供详细且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服务标准承诺;2.售后服务方式;3.售后服务响应时限;对以上三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6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安全目标;2.信息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专项管理方案;3.安全组织责任体系与全员责任制实施方案;4.风险辨识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方案;5.保密措施等。对以上五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10 | ||
| 应急方案 | 应急方案中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突发应急服务的组织建设;2.应急保障及预防措施。对以上两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4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4 | ||
| 评委签字 | 合计得分 | 100 | ||
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3.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
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6.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4.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4.1.一、项目概况与总体要求
(提示:本部分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现状分析、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等)
(一)项目概况
长春市交通信号配时工作持续受到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城市交通精细化治理的核心抓手,在治堵保畅、安全管控、民生服务等领域被寄予更高期待。长春交警持续深化信号配时在交通拥堵综合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在2025年路口配时滚动优化、信号设施运维保障、交通组织协同提升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拓展优化边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当前长春市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路网交通流量稳步攀升,市民出行需求呈现多元化、高品质特征,叠加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重大赛事交通保障的刚性要求,全市道路交通运行保通保畅、提质增效的压力依然突出。信号配时优化工作迫切需要通过体系化完善、精细化打磨、智慧化升级,持续提升科学化、规范化、全周期管控水平,深度挖掘道路通行潜能、提升路口通行效率、筑牢交通安全防线、优化路网交通流组织、提升城市治理形象,在交通治堵保畅与重大赛事保障工作中,充分发挥信号配时“投资少、见效快、感受强”的核心优势,持续推动道路交通运行品质和市民出行体验双提升。
本项目计划围绕长春市交通长效治理与重大赛事保障核心目标,全面开展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同步实施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系统制定车道动态管理方案,专项落实大冬会全周期信号精细化管控与赛事保障,同时配备专职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全流程负责方案落地执行、日常配时维护。助力长春市构建安全、高效、智慧、便民的道路交通运行体系,实现道路交通平稳有序运行、赛事交通保障万无一失、市民出行满意度持续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项目背景
1.信号配时优化是提高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2025年长春市交通拥堵形势虽然有所缓解,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机动化出行总量的逐年提高,长春市交通拥堵形势依然严峻。交通信号控制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调配路口时空资源,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手段,在城市交通提效治堵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微观层面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的关键突破口。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通过交通信号配时改善可以显著减少车辆行程延误和停车次数,提高行车安全性、节约能耗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其投入效益比超过1:40,是城市交通综合治理中短平快、低成本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的重要手段。
2.在全市信控路口联网联控基础上,统筹开展信号灯规范化、精细化管控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的通知》(简称“两化”)(2016年)和四部委《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皆对交通组织提升、信号管控标准化、绿波覆盖率等提出了要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提升信号管控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进一步要求通过制定信号控制策略方案,完善信号控制设施,推进信号联网联控,加强技术团队建设等措施,推进信号控制精细化,实现信号控制提质升级。在上述政策文件指导下,深圳、广州、天津、苏州、贵阳、海口、东莞等城市相继启动了信号配时社会化招标,虽然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周期不尽相同,但各地都认识到信号控制精细化管理在交通治理中的重要性,也表明了交通信号管控专业化、社会化已是大势所趋。
(三)总体要求
中标供应商负责协助交警支队对全市信号配时进行统筹管理,项目整体工作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开展过程需要做到一方面基于交通信号控制视角强化与交通治堵工作的协同;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对长春交通信号问题的深度调研剖析,开展信号配时精细化治理,来保障路口配时方案规范、合理、高效运行。最终实现支撑交通长效治理、多维协同管控,促进道路交通平稳、有序运行,提升市民整体满意度的目标。
1.中标供应商负责信号优化及配时方案调整,主要工作包含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及交通流量调查,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配时优化,进行信号机配时方案的设计和调整,信号子区的设置调整及自适应方案的设置,绿波带的设置及优化。中标供应商阶段配时维护工作成果须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情报指挥大队考核确认。
2.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交通调查、拥堵分析、提出优化意见,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3.中标供应商应负责在安装了雷视一体机或其他流量检测器的路口,提供自适应控制相关的参数设置建议。
4.中标供应商应配合长春市交警支队采集完善路面交通信号配时相关信息。
5.中标供应商应自行准备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充足设备、配时维护软件、绿波带优化软件和信号调优辅助工具。
6.中标供应商要以保证系统数据安全、系统运行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保密协定,尊重用户利益,外场工作以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为前提,做好防护措施。
7.完成采购人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
4.2.二、采购需求一览表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要求/备注 | 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 | 长春市公安局2026年度信号灯配时服务项目 | 1 | 套 | 项目整体工作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4.3.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强制标准、规范
《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2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GA/T1049.2-2024)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GA/T-527系列标准)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920)
《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25)
《道路交通拥堵度评价方法》(GA/T115-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与国家最新标准相抵触或未能罗列完全时,应以国家最新标准为依据。
4.4.四、技术服务要求
4.5.说明: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
1、服务内容
项目整体工作内容包括交通信号优化提升专项服务、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规划配置、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配备驻场专业技术人员。在全市交通信号联网联控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强化支队对辖区配时工作的统筹指导,协助支队对全市信号配时工作进行统筹和分区差异化管理,面向交通治理聚焦核心区热点难点开展信号配时专题提升,促进全市配时业务统一策略、统一标准、统一步调、科学开展、见到实效。
2、相关技术要求
2.1工作内容
2.1.1基于互联网数据的信号配时优化提升专项
本项工作旨在利用互联网等多源数据监测路口交通运行规律,对全市范围内不同空间维度的交通信号问题开展动态优化工作。在已有的信号配时方案基础上,打造时段更多、精细化程度更高的信号配时方案。同时针对异常拥堵、溢流或空放等问题路口,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及评价工作,根据预警及评价结果进行优化,提升信号配时和交通需求的匹配程度。
2.1.2路口智慧交通设施排查与配置规划专项
本项工作旨在针对长春车路云改造路口或有智慧化升级改造计划路口开展设施排查与配置规划工作。通过数据驱动的分析方法,依据交通出行规律、用地属性、流量规律等特征分类制定特征化控制策略,并以此为导向,科学规划前端感知设备的精准配置方案,最终实现从控制策略到设备部署的闭环设计。
2.1.3车道动态管理方案制定
本项工作主要面向长春市拥堵点段及常态化拥堵区域,以数据分析为导向的系统性的诊断交通拥堵问题,并聚焦信号控制、动态调优与智能化提升,制定车道动态管理方案,旨在将宏观治堵转换成动态的、智慧的、可感知的通行体验提升。
2.1.4大冬会信号精细化及保障
为应对2027年长吉大冬会对城市路网的交通挑战,提前谋划,建立与赛事协同的动态信号控制体系,重点围绕各比赛场馆周边街路,开展配时精细提升专项、赛事保障提升、交通安全提升和交通接驳提升四个专项,保障赛时交通高效可靠,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市民日常出行的影响。
2.1.5驻场信号控制专业技术人员
在支队派驻8名工程师。工程师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高峰时段值守调控。每日早、晚高峰期间,在岗值守,通过信号控制平台实时监测路口运行状态。针对出现的短时拥堵、溢出、空放等问题,立即进行信号参数的微观调整(如周期、绿信比微调),确保高峰通行效率;二是平峰时段信号调优。结合大队需求、民意反馈修改、写入信号配时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停车延误与能源消耗;三是电子档案建立专项工作。电子档案全面收集路口静态数据(道路等级、灯具类型与布局、联网状态、信号机品牌与型号等),信号配时数据(配时运行方案,包括相位方案、配时参数、时段划分等);四是交通管理政策研究。对全市交通管控策略、交通信号自适应控制、交通前端感应设施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前瞻性和系统性的政策研究,为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以及促进区域交通一体化提供决策依据;五是解析各类国标规范、因地制宜的制定全市的信号管理细则;六是结合国资委“信号机国产化全面替代”要求,提供信号机更新、信号机配置方面的各类咨询工作;七是应急指挥与决策支持。在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期间,担任市级交通信号应急指挥的技术核心,制定全市性或区域性的临时信号控制预案,并指导大队协同执行,同时安排至少1名成员于1小时内赶往指挥中心开展保障工作;八是全市交通信号配时效果监测与评估。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综合运用多元交通数据(如流量、延误、停车次数、排队长度等),对全市信号配时方案的整体运行效果进行动态跟踪与定量分析,编制信号配时效果评估报告,客观反映优化成效,识别问题节点,为配时策略调整、资源配置及决策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2.2工作要求
标供应商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招标文件提出的服务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长春市交通信号优化服务总报告》及其他业主要求的报告。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的工作成果经采购人验收的视为合格完成,如未通过采购人验收,应补充修改。
2.3服务时限
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4项目人员要求
2.4.1本项目工作涉及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规划设计等多项专业服务内容,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提供服务,配置专职项目负责人。
2.4.2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工作进行紧密跟踪和管理,协调与甲方之间的重大问题。要求有较强的协调、管理、沟通能力。
2.4.3项目组须为行业专家领衔的多专业复合型专业技术团队,要求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以效果为导向,开展交通管控综合提升以及日常技术咨询等工作。
2.4.4如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工作要求,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更换人员、调整岗位等要求,中标供应商应在一周内完成更换或调整。
5.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实际合同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采购人名称)以(政府采购方式)对(同前页项目名称)项目进行了采购。经(相关评定主体名称)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标的
1.2.1标的名称:;
1.2.2标的数量:;
1.2.3标的质量:。
1.3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总价 | ||
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1.4.2发票开具方式:。
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履行期限:;
1.5.2履行地点:;
1.5.3履行方式:。
1.6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人民法院起诉。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通知和送达
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履约保证金
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6.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目录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资格审查资料
6、商务偏离表
7、技术偏离表
8、信誉承诺
9、其他承诺
10、服务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写)
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开标时间:
| 供应商名称 | 总投标报价(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服务标准 |
注:1、本表只作唱标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投标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超过为无效报价。本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投标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方式,以的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上述采购项目。
在此,我方声明如下:
1、同意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
2、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90天,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
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5、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中标资格。
7、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 供应商地址: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项目联系人: | 手机: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 |
| 日 期: 年 月 日 | |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四、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网 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 | ||||||
| 营业执照号 | |||||||
| 注册资金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三)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盖章:
签字:
日期: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服务期 | |
| 服务内容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五)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服务期 | |
| 服务内容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相关证书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附1:人员简历表
| 岗位名称 | |||
| 姓名 | 年龄 |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
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
六、商务偏离表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明:
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
| 日 期: 年 月 日 |
七、技术偏离表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
|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明:
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全面响应。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 |
| 日期: 年 月 日 |
八、信誉承诺
我公司承诺:
1、我公司不是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不存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
6.0.0.1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相关网站截图:
九、其他承诺
我公司承诺: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十、服务方案(暗标)
供应商自行编写,格式不限。
十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填写,不作统一格式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合 体 形 式 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 “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 | (精确到万元) | 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
日期: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6.0.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2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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