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公告

所属地区:吉林通化市 发布日期: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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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吉林 通化市 采购单位 辉南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合同编号:11NMB189986320266001
二、合同名称: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
三、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15号-03
四、项目名称: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地 址:天河宾馆对过人社综合办公楼5楼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
地 址:东辽县安恕镇车道村四组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3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3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辉南县,无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10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6年施肥1标-合同.pdf
2026年施肥1标-中标通知书.pdf
合同编号:JLHNHBZX-2026-36
合同书
项目名称: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
买方:辉南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
卖方: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1日
合同书
辉南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买方)就辉南县2026年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文件中所需有机
肥采购经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采购计划
-[2025]-00115号采购编号实施公开招投标。经评定,东辽县日月星
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供应商。鉴于买方为获得以
下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其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
合同。
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
货物名称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吨)总计金额(元)
颗粒有机肥(含6944.55亩施肥作业服务)符合农业部NY/T525-2021标准吨2083.365768***.32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佰陆拾万零贰拾肆元叁角贰分人民币(¥
***.32元人民币)。
合同金额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
成本、利润、税金等。
三、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1、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2、交货时间:2027年4月30日前完成供货和施肥作业服务。
3、卖方应在不迟于每批标的备妥待运前三日通知买方。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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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应随合同标的一同交付给买方。
4、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交货,卖方应按每天
以迟交货物金额百分之一(1%)的比率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金额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卖方实际
交付迟交货物的义务。
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十日内仍未能交付全部或部
分标的,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
书面违约通知从而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5、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后经买方
验收合格。
四、验收
1、抽取样品:合同标的到达交货目的地2日内,买、卖双方共
同组织验收。如买方对货物品种、规格、外观质量无异议,买方进行
抽检,抽样时每1000吨货物同时抽两份样,一份送检样,一份备份
样。
2、送检样品:从有机肥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化验,如
果送检样品检验不合格,因影响化验结果的因素较多(例如温度、药
品、化验员操作水平等),原则上允许卖方提请复检备份样,备份样
品检测合格,才算通过检验,送检样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
方负责。
3、买方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产品
合格,买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如果产品不合
格,则没收全部货物及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4、验收通过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
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证书等文件并与买方共同在《验收报
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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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
第一次:承包人提供工程预付款申请、合同、施工设备进场报验
单、设备进场照片等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出具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预付款(合同金额的30%);
第二次:施肥全部完成后并由发包人自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申
请、发包人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款至97%;预留3%项目质量保证金,
待竣工验收一年后,未出现质量缺陷问题,拨付项目质量保证金。
2、按供、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由招标方支付货款。
六、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
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
发生此类问题,卖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2、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伴随服务
1、在合同标的产品应附有下列单据:
A.质量合格证;
B.相关合同标的技术资料一份。
2、卖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原料
组成、生产工艺、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
3、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装卸、施肥。
4、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八、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卖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
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
对买方有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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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上述八.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为从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3、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根据评标过程中或
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九、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投标产品上标记的制造厂商生产
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质量、数量等要求。在货物最终
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
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
卖方提出质量保证索赔。
3、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
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4、如果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
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
由卖方负担,并且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驶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十、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
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如果卖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
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因有机肥对农作物所产生的肥害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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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全部承担。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
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
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十.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
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卖方
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
赔的权利。
十一、卖方履约延误
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
证金、加收误期赔偿、终止合同。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
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
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
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
止合同。
十二、误期赔偿
1、除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
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
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2、误期赔偿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买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
权利。
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买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十三、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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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2、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提供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银行出具履约保函)。
3、当卖方违约时,履约保证金归买方所有,卖方无权要求返还。
十四、不可抗力
1、如果买、卖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
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
的事件,但不包括买、卖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卖双方商定的事件
(买、卖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约合同义
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
议。
十五、税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
卖方负担。
十六、争端的解决
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
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2、如果调解不成,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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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
应继续执行。
十七、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买方因卖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
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
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
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
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
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
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
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
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十七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
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卖方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将被作为买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卖
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八、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
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
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买方和采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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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十、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
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
二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并且采购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卖方二份,买方二份。
二十三、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2、卖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
诺书;
3、产品说明书;
4、中标通知书;
5、产品检验报告;
6、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买方有利的
为准。
二十四、合同修改
除买、卖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十五、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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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
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买、卖双方。
买方:辉南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盖章)卖方: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地址:辉南县朝阳镇站前路88号(签章)地址:东辽县安怒镇车道村四组
电话:0435-8224621电话:0437-317788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辉南县支行开户银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东辽支行
账号:20322052300100000241291账号:031001100000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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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6]-00115号-0301
建设单位辉南县黑土地保护监测中心
工程名称辉南县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肥一标段
建设地点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
开标日期2026年9月8日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成交供应商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
采购需求采购及撒施颗粒有机肥2083.365吨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成交金额***.32元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完成。
请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采购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6年9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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