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舒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舒财发〔202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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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吉林市 | 采购单位 | 舒兰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市铭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吉林市铭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178DXY2L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中海国际社区J期J9#住宅(含JS5#商业)0单元1层004号
二、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及《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26〕516号)的工作部署,舒兰市财政局对你公司2025年度代理的3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1、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不合规,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违反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2、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早于开标截止时间。违反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规定。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
经审查,你单位专职从业人员仅4人,违反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规定。
2、评审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不完整。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舒兰市天德乡徐家村、官厅村多功能文化广场建设工程项目”3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你单位所提供的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违反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11月2日
当事人:吉林市铭坤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0MA178DXY2L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中海国际社区J期J9#住宅(含JS5#商业)0单元1层004号
二、基本情况
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及《吉林省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财采购〔2026〕516号)的工作部署,舒兰市财政局对你公司2025年度代理的3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1、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不合规,采购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违反了“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规定。
2、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2个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早于开标截止时间。违反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的规定。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
经审查,你单位专职从业人员仅4人,违反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具备“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的规定。
2、评审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不完整。
在“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一标段)”“舒兰市平安镇金星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升工程(二标段)”“舒兰市天德乡徐家村、官厅村多功能文化广场建设工程项目”3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你单位所提供的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违反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认真组织整改,确保在以后的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舒兰市财政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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