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社会代理]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社会代理]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二、项目名称: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亚莉,薛婷婷,王金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98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地 址: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603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候振宇
电 话:***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最终稿】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doc
537.7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63.4K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农安
县开安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
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5
人,营业收入为16547.763181万元,资产总额为4228.2204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签章):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7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
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我公司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我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
水泥路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采购人: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4
第六章图纸45
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46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5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1.2项目名称: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1,498,443.00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1.5最高限价:1,498,443.00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1.6采购需求: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施工;
1.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完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8施工地点:开安镇得胜村;
1.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相关规定。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2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操作的,后果自负。
五、开启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室开标室1-21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2.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信息
名称: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农安县开安镇鸿福家园西侧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603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4.监督部门信息
监督部门:农安县财政局
电话:0431-83220543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总则
1.1.1.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3.1.3采购需求、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4.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1.1.5.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1.6.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1.7.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9.1.9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10.1.10磋商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1.11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12.1.12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2.磋商文件
1.1.2.1.2.1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政采云平台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1.1.2.3.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在政采云平台发布。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1.1.3.3.响应文件
1.1.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磋商保证金
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1.3.2.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3报价次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2.4最高限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3.3.3.3响应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1.3.4.3.4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3.5.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1.1.3.6.3.6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3.7.3.7响应文件的编制(本项目不适用)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4.4.投标
1.1.4.1.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开包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或“磋商报价函”字样。
4.1.3未按本章第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4.2.4.2响应文件的递交
1.1.5.中标成交供应商纸质版响应文件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5.开标
1.1.6.1.5.1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1.1.6.2.5.2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响应文件解密
(5)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
(6)会议结束。
1.1.7.6.评审
1.1.7.1.6.1磋商小组
6.1.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7.2.6.2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1.7.3.6.3评审工作
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7.合同授予
1.1.8.1.7.1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1.8.2.7.2成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1.1.8.3.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单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成交单位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8.4.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成交单位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单位。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单位,也可以重新招标。
1.1.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9.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9.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1.10.9.纪律和监督
1.1.10.1.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10.2.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工作。
1.1.10.3.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
1.1.10.4.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
1.1.10.5.9.5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1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一条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是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办法和本评标办法的具体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否决投标、中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充通知及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条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标结束后,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只有当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本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评审采用百分制。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采购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不得拒绝。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审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由高至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结果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7、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评审完成后,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并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六条评标委员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九条评标表格。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映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
三、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
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初步评审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
附件:
1.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以采购人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0.0.1
2.0.0.2
2.0.0.3
2.0.0.4
第5章工程量清单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另附)
3.第六章图纸
4.(另册)
5.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
1、本工程及使用的材料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及标准。
2、实际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供应商除按照以上规定施工外,还应该按采购人要求施工。
6
7.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格式自拟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首次报价一览表
(一)磋商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磋商函附录
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三)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2、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4、磋商保证金
注: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后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1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2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注解: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一、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二、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技术因素(暗标部分)得0分。
1.技术标页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00页。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注: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均须填入此表。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1.后附项目经理证书和管理过的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3.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注:1.上述证书及相关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附件1
项目经理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出现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
3、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严重违约及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记录;
4、项目经理提供的所有证件、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5、中标后,项目经理将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要求,按时到岗,在岗履职,全力配合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项目管理机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成员。
如中标后,我公司保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工作,并与响应文件中所列的人员一致,保证本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安全。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开户行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
7.2.1.资格条件承诺函
7.2.2.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7.2.3.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7.2.4.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2.5.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7.2.6.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7.2.7.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7.2.8.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9.特此承诺。
7.2.10
7.2.11.盖章:
7.2.12.签字:
7.2.13.日期:
7.2.14
7.2.15.符合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公司)现承诺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7.2.16.1.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7.2.17.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7.2.18.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7.2.19.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20.特此承诺。
7.2.21
7.2.22.盖章:
7.2.23.签字:
7.2.24.日期: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后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自拟。
(六)信誉要求
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注: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格式自拟的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承诺书
格式自拟。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附表: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具体格式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二、项目名称: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 | 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工业园区 2-47 号 | 磋商报价:***(元) | 92.33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 1 |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施工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完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史耀强 | 二级建造师;豫241151690702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朱亚莉,薛婷婷,王金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984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地 址: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603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候振宇
电 话:***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最终稿】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doc
537.7K
中小企业声明函
263.4K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农安
县开安镇人民政府(单位名称)的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
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
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
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5
人,营业收入为16547.763181万元,资产总额为4228.22042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
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签章):河南铭洋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7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
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
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
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
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我公司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我公司不属于监狱企业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
水泥路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采购人: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8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4
第六章图纸45
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46
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58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1.2项目名称: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
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预算金额:1,498,443.00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1.5最高限价:1,498,443.00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
1.6采购需求: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施工;
1.7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完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8施工地点:开安镇得胜村;
1.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1.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
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相关规定。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21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操作的,后果自负。
五、开启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室开标室1-215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2.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信息
名称: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农安县开安镇鸿福家园西侧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603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4.监督部门信息
监督部门:农安县财政局
电话:0431-83220543
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农安县开安镇人民政府地址:农安县开安镇鸿福家园西侧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4栋603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
| 1.1.4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2026年开安镇得胜村村内水泥路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6]-00413号-CGXM2026220122000261 |
| 1.1.5 | 施工地点 | 开安镇得胜村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施工。 |
| 1.3.2 |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完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3.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3.4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3.7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埠企业入吉备案相关规定。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投标疑问的提交:书面形式。接受通过“政采云”及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同时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 |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 1.12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图纸、补充文件、更正公告等(如有)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响应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响应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 |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评标办法中要求的资料 |
| 3.2.3 | 报价的次数 | 2次(响应文件中为首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1,498,443.00 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无效。 |
| 3.3.1 | 磋商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3.4.1 | 磋商保证金 | 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须附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按以下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包括转账、电汇,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等。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收款人全称: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第一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账 号:07198901040014111电 话:13689822572(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且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保证金在银行之间划转所需要的时间,确保磋商保证金在上述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到帐均视为无效)。供应商若未按此要求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汇款信息注明: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磋商编号、项目名称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名称可适当缩略,但应保证财务人员得以区分)(3)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转款凭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装订入响应文件相应位置。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在投标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3年1月1日-至今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3年1月1日-至今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签字或盖章 |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一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2.磋商现场无须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 |
| 3.7.5 | 装订要求 |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电子版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室开标室1-215 |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组成。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否注: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分方式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人。 |
| 7.2 | 中标公示媒介 | 与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同步媒介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合同形式 |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 10.2 | 付款方式 | 按工程进度付款 |
| 10.3 | 质保金 | 质保期:一年质保金:3% |
| 10.4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须到现场。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 10.6 | “暗标”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R采用,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双盲”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技术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技术部分。 |
| 10.7 | 低于成本报价 | 依据财政部第财库〔2026〕2号文【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
| 10.7.1 | 异常低价审查 | 1、出现下列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 (响应) 报价 低于 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 (响应) 报价平均值65%(2)投标(响应)报价 低于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情形的,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在30分钟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4、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
| 10.8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划分标准见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1.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处,以磋商文件为准。 | ||
1.1.1.1.总则
1.1.1.1.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3.1.3采购需求、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4.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1.1.5.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1.6.1.6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1.7.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1.8.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9.1.9踏勘现场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10.1.10磋商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1.11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1.12.1.12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2.磋商文件
1.1.2.1.2.1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2.2.2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政采云平台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1.1.2.3.2.3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在政采云平台发布。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平台信息,所有有磋商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1.1.3.3.响应文件
1.1.3.1.3.1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磋商保证金
五、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1.1.3.2.3.2磋商报价
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3报价次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2.4最高限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3.3.3.3响应有效期
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1.3.4.3.4磋商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3.5.3.5资格审查资料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1.1.3.6.3.6备选投标方案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3.7.3.7响应文件的编制(本项目不适用)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1.4.4.投标
1.1.4.1.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开包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或“磋商报价函”字样。
4.1.3未按本章第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4.2.4.2响应文件的递交
1.1.5.中标成交供应商纸质版响应文件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6.5.开标
1.1.6.1.5.1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1.1.6.2.5.2磋商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会议纪律;
(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响应文件解密
(5)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
(6)会议结束。
1.1.7.6.评审
1.1.7.1.6.1磋商小组
6.1.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7.2.6.2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1.7.3.6.3评审工作
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8.7.合同授予
1.1.8.1.7.1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1.8.2.7.2成交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1.1.8.3.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单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成交单位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1.8.4.7.4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成交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成交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成交单位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成交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单位。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单位,也可以重新招标。
1.1.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9.1.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9.2.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1.10.9.纪律和监督
1.1.10.1.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10.2.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工作。
1.1.10.3.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
1.1.10.4.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
1.1.10.5.9.5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1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1.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一条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条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是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办法和本评标办法的具体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否决投标、中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充通知及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五条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开标结束后,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只有当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本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评审采用百分制。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采购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不得拒绝。
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审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由高至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结果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7、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评审完成后,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并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六条评标委员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九条评标表格。以下附表是办法的组成部分。
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将所有响应文件内容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使用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二、电子响应文件中反映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
三、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
四、若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响应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采购人可以拒绝该供应商投标。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初步评审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 1.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资质证书 | 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注:响应文件内附资质证书复印件。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 | ||
| 资格条件承诺函 | 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内按格式附资格条件承诺函。 | ||
| 信誉要求 | 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注: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格式自拟的承诺书。 | ||
| 项目经理 | 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需具备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无在建工程。注:响应文件内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无在建承诺书。 | ||
| 联合体要求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 ||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附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其他要求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注: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 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期评审。 | |||
| 1.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磋商报价函签字盖章 | 报价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政府采购云平台格式的要求。 | ||
| 暗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要求。 | ||
| 报价唯一 | 每个环节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完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 |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按相关法律规定,加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印章并签字,如不是本单位造价师编制,则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书中附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同一单位的注册造价师在本招标项目中不能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 ||
| 响应报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1,498,443.00 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捌仟肆佰肆拾叁元整。超出竞争性磋商控制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 农民工工资保证承诺书 | 响应文件中按格式附“农民工工资保证承诺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 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符合性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期评审。 | |||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55分 项目管理机构:5分磋商报价:30分 其他评分因素:10分 |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1)施工组织设计(暗标)5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施工方案与技术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内容2.施工方案3.技术措施4.施工工艺及流程5.施工组织管理6.施工人员管理7.施工机械设备管理8.施工材料管理9.施工重点难点分析10.施工过程中风险预估方案本项满分10分,每缺一项减1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9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管理目标 2.质量管理体系 3.质量管理措施 4.质量保证体系 5.质量保证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 7.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措施 8.施工质量通病防治措施9.检验检测标准本项满分9分,每缺一项减1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目标 2.安全管理体系 3.安全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职责 6.安全管理应急救援预案 7.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人员交底措施 8.安全设施配备方案 本项满分8分,每缺一项减1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2.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3.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本项满分6分,每缺一项减2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8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进度计划目标 2.总体工程计划 3.工程进度计划组织管理体系 4.工程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本项满分8分,每缺一项减2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资源配备计划(6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资源配备计划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力配备计划 2.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3.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 本项满分6分,每缺一项减2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1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4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及突发性事故处理措施 2.施工期间潜在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处置措施 3.针对潜在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预案 4.抵抗潜在风险的措施 本项满分4分,每缺一项减1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4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编制的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有施工期间对其他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措施;2.有对已完工部分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3.结合项目招标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4.提供关于在工期、保修期、办理工程相关手续或其他对采购人及项目有利的保修承诺;本项满分4分,每缺一项减1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上量化因素每出现一处相对缺陷扣0.5分,扣完为止,如缺项则该项不得分。缺陷是指:方案内容不切合行业实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或方案内容生编硬造、套用其他项目方案、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存在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方案内容过于简略、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文字内容,或内容不适用本项目实际情况、前后内容不一致,或内容逻辑漏洞、原理错误、地点区域错误或只有标题没有实质性内容等。 | |
| (2)项目管理机构5分 | 其他人员(5分)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有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要求。配备5种及以上人员,得5分;配备4种人员,得3分;配备3种人员,得2分;配备2种及以下人员,得1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启用电子证书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复印件及有效查询网址,信息真伪由磋商小组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
| (3)磋商报价30分 | 磋商报价得分(30分)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第二次)最低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
| (4)其他因素10分 | 类似项目业绩(3分) | 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与本项目相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1.5分,满分3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必须为真实有效,若存在弄虚作假将按否决响应处理。 |
| 项目经理业绩(2分) | 项目经理2023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与本项目相类似的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2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须体现项目经理姓名)复印件加盖公章。 | |
| 优惠条件(2分) | 每有一项实质性的优惠条件得1分,最多得2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 |
| 服务承诺(3分) | 每有一项实质性的服务承诺得1分,最多得3分,没有不得分。响应文件内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 |
附件:
1.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调整。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以采购人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0.0.1
2.0.0.2
2.0.0.3
2.0.0.4
第5章工程量清单
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另附)
3.第六章图纸
4.(另册)
5.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
1、本工程及使用的材料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及标准。
2、实际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执行。供应商除按照以上规定施工外,还应该按采购人要求施工。
6
7.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格式自拟
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首次报价一览表
(一)磋商报价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磋商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 2 |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 | ||
| 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 4 | 磋商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
| 5 | 技术标准与要求 | 满足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 | |
| …… | …… | …… |
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三)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
| 磋商报价 | 元 |
| 项目经理 | |
| 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 | |
| 质量要求 | |
| 服务承诺(有/无) | |
| 备 注 |
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2、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4、磋商保证金
注: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后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1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2
6、施工组织设计(暗标)
注解: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一、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二、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技术因素(暗标部分)得0分。
1.技术标页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00页。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注: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均须填入此表。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1.后附项目经理证书和管理过的业绩(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3.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 岗位名称 | |||
| 姓名 | 年龄 |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注:1.上述证书及相关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附件1
项目经理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出现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行为;
3、项目经理近三年没有严重违约及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记录;
4、项目经理提供的所有证件、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5、中标后,项目经理将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要求,按时到岗,在岗履职,全力配合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项目管理机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成员。
如中标后,我公司保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其他管理人员)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工作,并与响应文件中所列的人员一致,保证本项目的施工质量及安全。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网 址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开户行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
7.2.1.资格条件承诺函
7.2.2.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7.2.3.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7.2.4.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2.5.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7.2.6.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7.2.7.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7.2.8.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9.特此承诺。
7.2.10
7.2.11.盖章:
7.2.12.签字:
7.2.13.日期:
7.2.14
7.2.15.符合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信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公司)现承诺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7.2.16.1.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7.2.17.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7.2.18.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7.2.19.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2.20.特此承诺。
7.2.21
7.2.22.盖章:
7.2.23.签字:
7.2.24.日期: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开工日期 | |
| 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注: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等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发包人名称 | |
| 发包人地址 | |
| 发包人电话 | |
| 签约合同价 | |
| 开工日期 |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承担的工作 | |
| 工程质量 | |
| 项目经理 | |
| 技术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后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自拟。
(六)信誉要求
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②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③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④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注: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格式自拟的承诺书。
九、其他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承诺书
格式自拟。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附表: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具体格式以“政采云”系统填报为准。
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