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吉林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吉林 长春市 | 采购单位 | 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项目编号: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二、项目名称: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2.废标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鹏巍,刘红霞,薛岷,杨明举,房晓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764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我的家园小区4栋2单元204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1
初审: ***
复审: 胡继红
终审: ***
附件信息: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终稿.doc
457.5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41.2K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采购人: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8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9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6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61
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2、项目名称: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3、预算金额:250万元
4、最高限价:250万元
5、采购需求:为满足学校教学实训需要,对现有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拟采购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轮足机器人、虚拟仿真系统及配套实训平台等实训设备1批(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3.3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4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1开标室。
3.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4.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5.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6.办理联系方式: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93号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我的家园小区4栋2单元204室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2.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二供应商须知
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2.1.A说明
2.2.1.1.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2.1.2.2.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1.3.3.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买方”系指采购单位,合同一方当事人;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2.2.1.4.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应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2.2.2.B.招标文件说明
2.2.2.1.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2.2.2.7.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按供应商须知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2.2.2.3.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2.2.3.C投标文件的编写
2.2.3.1.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
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2.3.2.10.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2.3.3.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并胶装成册。
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2.2.3.4.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2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
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3.投标保证金(如有)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6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按25.2条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3.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
1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2.3.5.14.投标有效期
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2.3.6.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
15.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二份(U盘形式)(纸质文件由中标人中标之后递交),政采云系统上传1份。
15.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5.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5.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5.8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2.4.D投标文件的递交
2.2.4.1.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6.2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6.3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电子标不适用)
16.4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5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标不适用)
16.6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2.4.2.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
17.2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招标拒绝接收。
2.2.4.3.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销
18.1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8.2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8.3撤销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销投标的正式文件。撤销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5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2.5.E开标及评标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电子标不适用)
19.2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解密唱标。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
19.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9.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
(1)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2.2.5.1.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从政采云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
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2)开标一览表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
(4)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
(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
(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2.5.2.21.投标的澄清
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2.2.5.3.22.评标
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2.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按评审后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2.2.5.4.23.评标过程保密
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5.5.24.最终审查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
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
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2.2.5.6.25.中标通知
25.1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25.2采购代理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2.5.7.26.签定合同
26.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格式自拟。
26.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6.3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步网络媒介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
2.2.5.8.27.履约保证金
2.2.5.9.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中标人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与合同款一并支付,不计利息,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存在质量问题扣除合同约定金额后返还剩余部分金额。
2.2.5.10.28.保密和披露
28.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8.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2.5.11.29、质疑和投诉
29.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只接受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
29.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标委员会共有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
(二)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包括资格审查表中信用查询部分)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
(三)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报价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二、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查
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
(2)上述审查内容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
(二)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
(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除此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本次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三)详细评审
(1)根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说明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
产品总成本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第4部分采购需求
核心产品:人形机器人1、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
第5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参考格式,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1.目录
供应商自行编制
3.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2.1.(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愿意以万元价格,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2.2.(二)投标函附录
3.3.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明细表
1、报价方式
本采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
2、报价说明
投标报价应是货物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供应商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投标货物的总价计入投标总价。
供应商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本表包括标准件和专用工具。
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所有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3.没有填报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的,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成交后按照无偏离订立采购合同。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5.(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3.6.(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说明:
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方式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3.如“是否偏离”填写是,需在备注栏须明确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是否偏离”填否,备注栏填写无。
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3.7.五、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
注:
1、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技术标准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若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填写“完全响应”即可,无需填写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的条文。对于招标文件“▲”条款,需在此表中进行点对点应答,进行逐条逐项应答,并提供相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软件界面截图,否则对应项视为不满足。
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8.六、资格审查资料
3.8.1.(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注:1.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3.8.2.(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注:1、供应商应将近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
(三)近年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名称)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盖章:
签字:
日期:
备注:以下情形不适用信用承诺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3.8.3.(四)投标保证金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保证金元;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
1、不能或拒绝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证明。
2、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投标保证金,但须在此处提供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五)信誉承诺书
3.9.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3.10.九、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注:本节所述均为供应商编制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提示内容,编制技术文件时无须提供此节内容。
3.11.十、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所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
注: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
注: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
长春赛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
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
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人形机器人1【G1edu-U2】、人形机器人2【R1Edu专业版C】、四足机器
人【A2标准版】、四轮足机器人【Go2-W智能版】、四足仿生机器人实验台
【SXT-LK-G02-1】、机械臂【Z1Air】、课程资源【定制】)1,生产厂为(宇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厂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东流路88号1幢306
室)。(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
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
内完成。
2.(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Swift20AW】),生产厂为(北京元客视界科技有限
公司),厂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9层909-92)。(产品
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
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长春赛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
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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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1 | 长春赛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三期7幢2501号房 | 投标报价:2488000.00(元) | 99.7 |
2.废标结果:
|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 1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人形机器人1 | 宇树科技 | G1edu-U2 | 3套 | 209000 |
| 2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 | 元客视界 | Swift20AW | 1套 | 333800 |
| 3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人形机器人 2 | 宇树科技 | R1 Edu 专业版 C | 2套 | 129900 |
| 4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四足机器人 | 宇树科技 | A2 标准版 | 2套 | 129900 |
| 5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四轮足机器人 | 宇树科技 | Go2-W 智能版 | 2套 | 69900 |
| 6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四足仿生机器人实验台 | 宇树科技 | SXT-LK-G02-1 | 6套 | 100000 |
| 7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机械臂 | 宇树科技 | Z1 Air | 4套 | 50750 |
| 8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课程资源 | 宇树科技 | 定制 | 2门 | 324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丁鹏巍,刘红霞,薛岷,杨明举,房晓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37641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9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我的家园小区4栋2单元204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1
初审: ***
复审: 胡继红
终审: ***
附件信息: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终稿.doc
457.5K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141.2K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采购人: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8月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9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6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46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61
1.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6年9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2、项目名称: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3、预算金额:250万元
4、最高限价:250万元
5、采购需求:为满足学校教学实训需要,对现有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拟采购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轮足机器人、虚拟仿真系统及配套实训平台等实训设备1批(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3.3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4日,上午0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6年9月29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市政务中心2楼215-1开标室。
3.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4.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5.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6.办理联系方式: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93号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我的家园小区4栋2单元204室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2.1.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采购人 | 名 称: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293号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我的家园小区4栋2单元204室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
| 3 | 项目名称 | 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更新项目 |
| 4 | 采购编号 | JM-2026-07-06133-CGXM2026220199005802 |
| 5 | 采购预算 | 250万元 |
| 6 | 交货地点 | 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指定地点。 |
| 7 | 采购内容 | 为满足学校教学实训需要,对现有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基础实训室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拟采购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轮足机器人、虚拟仿真系统及配套实训平台等实训设备1批(详见招标文件)。 |
| 8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
| 9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
| 10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次采购货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2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3.3信誉要求:(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招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接受☑否,不接受 |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 |
| 14 | 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5 | 分包、转包 | 不允许。 |
| 16 | 偏离 | ☑不允许负偏离□不接受任何偏离 |
| 17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18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 19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20 | 投标保证金 | 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合法形式,投标保证金应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2.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1)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存款凭证,过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2)供应商应在转账或电汇凭证上简写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并把转账或电汇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清晰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441772148@qq.com;采用纸质保函形式递交的,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至或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核验。(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5000元户 名:吉林省锐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账 号:221000603013000034610行 号:301241000027联系电话:13341429178(缴费、开具发票等财务事宜均咨询此号码) |
| 21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无须到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备注:1.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开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
| 22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 2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24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共有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25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26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 27 | 付款方式 |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97%(具体以合同实际签订为准)。 |
| 28 |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下发30天内签订采购合同。 |
| 29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 |
| 30 | 质保期 | 原厂售后质保1年 |
| 31 | 最高限价及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 25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采购人不予接受。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
| 32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执行政策 | (1)本项目中小企业采购类别: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项目类别为:货物类。(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的,其报价不予扣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7)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同等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提供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8)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 33 |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34 | 其他要求 |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时所报资料真实有效,采购人保留对资料的核查权力,一旦发现资料有虚假现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只接受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 |
2.2.二供应商须知
本项目招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2.2.1.A说明
2.2.1.1.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
2.2.1.2.2.法律适用
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1.3.3.定义
“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
“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买方”系指采购单位,合同一方当事人;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
“日”、“天”系指日历日;
“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2.2.1.4.4.合格的供应商
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相应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5.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
2.2.2.B.招标文件说明
2.2.2.1.6.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2.2.2.7.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澄清,但应在距投标截止日15日前,按供应商须知注明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2.2.2.3.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
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供应商。
2.2.3.C投标文件的编写
2.2.3.1.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
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2.3.2.10.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2.3.3.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
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并胶装成册。
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2.2.3.4.12.投标报价
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报价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2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
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3.投标保证金(如有)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0项;
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3.6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按25.2条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3.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
13.8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2.3.5.14.投标有效期
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2.3.6.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
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
15.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二份(U盘形式)(纸质文件由中标人中标之后递交),政采云系统上传1份。
15.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5.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5.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5.8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
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2.4.D投标文件的递交
2.2.4.1.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6.2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16.3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封口骑缝处应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电子标不适用)
16.4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5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文件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标不适用)
16.6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2.4.2.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7.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
17.2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招标拒绝接收。
2.2.4.3.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销
18.1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8.2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8.3撤销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销投标的正式文件。撤销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18.5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
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
2.2.5.E开标及评标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电子标不适用)
19.2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解密唱标。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
19.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9.6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本项目招标失败:
(1)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2.2.5.1.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从政采云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
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2)开标一览表内如果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
(4)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该行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
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
(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
(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
(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2.2.5.2.21.投标的澄清
21.1招标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招标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2.2.5.3.22.评标
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2.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将按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按评审后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2.2.5.4.23.评标过程保密
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招标方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确定中标
2.2.5.5.24.最终审查
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
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
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评出中标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2.2.5.6.25.中标通知
25.1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以传真的形式发出,但需要随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25.2采购代理机构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2.5.7.26.签定合同
26.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承诺书,承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绝不推诿,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完全响应合同作出承诺,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格式自拟。
26.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6.3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步网络媒介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
2.2.5.8.27.履约保证金
2.2.5.9.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中标人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与合同款一并支付,不计利息,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存在质量问题扣除合同约定金额后返还剩余部分金额。
2.2.5.10.28.保密和披露
28.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8.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2.5.11.29、质疑和投诉
29.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只接受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质疑。
29.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标委员会共有经济、技术专家5人组成。
(二)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包括资格审查表中信用查询部分)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
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
(三)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报价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则所投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者优先;若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且所投产品同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产品的,则采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二、评标办法
(一)资格审查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财务状况 |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依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规定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 |
| 信誉要求 |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
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
(2)上述审查内容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
(二)符合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报价 | 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及调试。 |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技术规格及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其他 |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
(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
除此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本次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三)详细评审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 投标报价 |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30 | |
| 商务部分 | 类似业绩 | 2023年至今完成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 售后服务方案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计划及咨询技术指导;2.提供专业全面的设备维护保养清单;3.提供回访制度及措施,了解设备使用状态;4.产品保修及配件供应。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0.5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 | 4 | |
| 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技术功能响应程度 | 采购需求“▲”条款(共15项)的响应程度:完全满足招标要求得30分;每有1项不满足要求扣2分,扣至0分为止。注:需在《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进行点对点应答,进行逐条逐项应答,并提供相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软件界面截图,否则对应项视为不满足。 | 30 | |
| 人形机器人1技术参数 | 1.膝关节最大扭矩不小于120N.m。2.开放全向运动控制接口(前后左右、斜45度角)。注:每满足1项得3分,满分6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以投标文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为评分依据。 | 6 | |
| 四足机器人 | 1.关节最大扭矩不低于180N.m。2.空载可持续行走不低于5h。3.防护等级不低于IP56。注:每满足1项得3分,满分9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以投标文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产品检测报告或彩页为评分依据。 | 9 | |
| 技术部分(暗标) | 总体实施服务方案 | 对本项目提供完整详细的总体实施服务方案,内容包含:①供货管理组织、供货人员配备计划; ②供货资源配备方案; ③供货流程; ④整体供货进度安排; 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0.5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 | 4 |
| 技术培训服务组织方案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组织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培训计划及培训讲义(须包含产品相关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人员分类培训;3.培训计划周期安排;4.维护指南;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0.5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 | 4 | |
| 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相应的安装调试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装人员组织及进度排期;2.安装安全管理措施3.设备设施的安装;4.设备调试与验收;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0.5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 | 4 | |
| 故障管理及应急处理方案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状况,制定相应的故障管理及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故障及突发应急事件分类2.预防措施3.处理流程4.保障措施评审要求:以上内容完整、考虑全面具体,完全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每项得1分(满分4分);每缺少1项扣1分;每有1项针对性不足或过于简略扣0.5分;每有1项有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扣0.5分。(1)针对性不足是指: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符合项目特点、不适用于本项目或与本项目采购要求不相符、存在与采购情况无关的内容、抄袭照搬其他地区及项目的内容;(2)过于简略是指:内容过于简单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3)瑕疵或有明显错误是指:文字表述、数据错误、名称错误、专业术语错误、技术描述、引用、图表制作有明显错误,而不能对采购需求做出足够响应。 | 4 | |
(1)根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说明
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时间为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规定比例
产品总成本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一)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争议处理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事项予以核实。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产品的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财政部门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记录等材料予以证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一般按照其二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产品的一级组件进行成本核算能够满足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判定需求的,可以按照一级组件的相关成本进行核算。
一、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第4部分采购需求
| 序号 | 品目(货物或服务)名称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 1 | 人形机器人1 | 高宽厚(站立)≥1320x450x200mm高宽厚(折叠)≥690x450x300mm带电池重量:约35kg总自由度(关节电机)≥29单腿自由度:6个 腰部自由度:3个 单手臂自由度:7个单手自由度:可选配灵巧手和双自由度手腕手臂最大负载为3kg小腿+大腿长度≥0.6m手臂臂展:约0.45m标配:4麦克风阵列、5w扬声器超大关节运动空间腰部Z轴关节:±155°膝关节≥0~165°髋关节≥P+154°、R-30~+170°、Y+158°全关节中空内走线:有关节编码器:双编码器散热系统:局部风冷散热基础算力:8核高性能CPU具备100Tops超大算力的拓展坞,含AI算法及技术支持感知传感器:深度相机+3D激光雷达智能OTA升级:支持支持高层和低层的二次开发提供卓越技术支持服务,完善的开发手册及生态支持整机1年质保 | 套 | 3 |
| 2 | 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 | 光学红外定位摄像机1、分辨率:≥2048x1088;2、帧速:≥310FPS3、延迟:≤2ms▲4、视场角:≥95°x56°5、捕捉距离:≥16m6、接口:具有PoE+功能的GigE数据接口,网线直接插入相机即可,无需其他配件▲7、机身显示:数字LED显示摄像机编号,相机具备全彩色LED显示摄像机工作状态▲8、对焦辅助:相机机身后部具备一键辅助调节按钮;动捕软件1、软件支持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新旧不同版本相机程序的相机混搭使用;2、系统实施前,可自定义摄像机配置,规划自定义动捕空间的摄像机布局;3、精确的点云重建,标定重建精度高达0.1mm,最优可达0.02mm,支持实时自动优化标定质量,整个过程无需人为介入;▲4、系统角度精度优于0.1°;▲5、具备自标定功能,自标定功能可维持系统在30天内免于二次标定;6、高精度骨骼解算:稳定可靠的骨骼解算器,即使标记点被遮挡,软件实时分析解算保证骨骼保持稳定的动作和完整性;7、可一键自动遮蔽场地内所有干扰噪点(即具备自动噪点遮蔽功能);8、支持SDK开发自定义数据接口,通过SDK可实时获取到标记点(Marker)坐标,刚体的名称、坐标、四元数、欧拉角、速度、加速度、角速度、角加速度,模拟通道数据,绝对时间戳等。9、支持VRPN、TCP、UDP协议完成实时数据流传输;▲10、支持动捕数据直接接入dewesoft平台,数据可在Math、Polygen、Measure等模块读取,利用动捕数据可在Polygen模块驱动仿真车辆;目标物位置信息转换为经纬度形式输入;11、支持实时输出速度、加速度、角速度、角加速度参数数据,支持显示目标物运动轨迹路线▲12、支持SLAM对比工具,可自动对齐SLAM定位数据与光学定位数据,统一坐标系评价;可输出APE、RPE、ATE、RTE结果;可自动对齐动捕系统数据与头显自身定位数据时间戳;可视化动捕数据轨迹及头显定位数据轨迹;可输出轨迹对比后的偏差热力图13、支持通过快捷方式和按钮的形式,对刚体的质心进行位置调整和角度调整;▲14、支持接入≥3台场监相机,分辨率≥3840×2160@30FPS,或≥1920×1080@60FPS;15、系统支持针对单独的相机进行快速校准标定;16、系统支持DTrack、MAVLink、Livelink及各平台插件等多种协议,可与MATLAB、ROS、HAPTION、CRAZYSWARM、SIMULINK、等各类应用平台对接提供数据;▲17、系统支持相机分组,可以将不同相机的功能做到不同功能的分组内统一管理,或用于不同应用的预配制;▲18、支持通过光学动捕来遥操作机器人,支持品牌数量≥2种,实现低延迟高动态肢体动作,并实现肢体和灵巧手同时运动;▲19、动捕数据支持接入到NVIDIA Isaac sim平台中,并实现多个机器人模型的在线仿真;配套大模型1、动作覆盖全动态平衡步态、大范围肢体运动,如行走、奔跑、跳跃、蹲下、跳舞、太极、抬腿跳、单腿跳、投蓝、转圈等任意运动动作2、操作者范围支持身高1.2米至1.8米的操作者控制▲3、可适应不同机器人本体(需适配)▲4、可支持手柄、键盘控制,可适配5种及以上动捕设备操控5、通信受阻后,自动调整策略保持稳定姿态6、地形适应:平地、斜坡、草地、碎石路面7、静态状态下,可在承受外力后,2秒内恢复稳定平衡,可承受多方向外力8、动态状态下,承受外力后,调整策略抵抗干扰同时保持持续运动平衡恢复策略,包含“主动平衡”与捕获步机制,最大干扰角速度,承受外力干扰时,可以实时补偿最大角速度偏转9、跌倒恢复:在意外跌倒后实现稳定的起身恢复10、关键节点平均位置误差≤10cm平均旋转误差上限≤0.15 rad11、人机动作同步:端到端延迟≤200ms,人机动作高度同步12、动作预测位置误差≤0.05m13、智能补偿:网络卡顿下自动平滑动作,防止抖动▲14、超视矩控制:支持超视距远程沉浸式控制,实现第一人称视角操作的“临场感”▲15、动作库:支持动作形态下载、录制、播放,并通过机器人执行播放动作海量动作库样式,一机录制,多机通用。 | 套 | 1 |
| 3 | 人形机器人2 | 高宽厚(站立)≥1210x357x190mm带电池重量:约25kg整机总自由度(关节电机)≥38:单腿自由度:6;腰部自由度:2;单手臂自由度:5;头部自由度:2单机械手自由度≥6;关节数:11,重量383g,整手握力50N,单指捏力15N,重复控制精度:0.1°,高度(中指指尖到手掌根部)为160mm(备注:配置2只仿生灵巧手,不包含触觉传感器)手臂最大负载≥2kg小腿+大腿长度≥0.675m;手臂臂展:约0.435m;超大关节运动空间:腰部关节:Y±150°、R±30°;膝关节:-10~+148°;髋关节:Y±157°、P-168~+146°、R-60~+100°全关节中空内走线:有关节编码器:双+单编码器散热系统:局部风冷散热供电方式:锂电池基础算力:8核高性能CPU标配声扬声器和麦克风阵列、WiFi 6 、蓝牙 5.2感知传感器:仿人双目相机充电器1台,智能电池(快拆)1块手持式遥控器1台续航时间:约1h智能OTA升级:支持二次开发:支持高层和低层的二次开发,提供机器人模型和仿真接口,支持 Issac sim 等仿真环境,提供卓越技术支持服务,完善的开发手册及生态支持。内置100Tops算力的拓展坞,可二次开发,含AI算法技术支持。保修期:12个月机器人配件:1.遥控器2.充电器3.机器人运输箱4.保护支架 | 套 | 2 |
| 4 | 四足机器人 | 站立尺寸≥820mm x 440mm x 570mm折叠尺寸≥720mm x 550mm x 220mm重量:约31kg(不带电池),约37kg(带双电池)有效负载能力≥25kg;有效负载25kg可持续行走3h,里程约12.5km电池容量≥单节电池 9000mAh(453.6Wh);双节电池≥18000mAh(907.2Wh)供电方式为双仓位双电池,单电池充电时长约1h工作温度-20℃~55℃运动速度0~3.7m/s (极限约5m/s)楼梯行走能力(最大连续楼梯高度)≥30cm;最大攀爬高度(最大单级台阶高度)≥100cm最大斜坡坡度:45°控制和算力:8核高性能CPU(平台功能)+ Intel Core i7(用户开发),即内置算力为2个感知传感器:激光雷达 ×1;广角相机 ×1(可拓展至2个)超大关节运动空间:机身:-58~58°;大腿:-134°~180°/-89°~225°;小腿:-158°~-30°采用低惯量高速内转子永磁同步电机,关节编码器为双编码器标配:WiFi6、蓝牙5.2;扬声器;麦克风;照明灯外置接口:RS485x2;CANx2;千兆以太网x2;USB3.0-TypeC(8核高性能CPU)x2;USB3.0-TypeC (Intel Core i7)x2;电源输出能力:12V; 24V; BAT;支持高层和低层的二次开发,提供机器人模型和仿真接口,支持 Issac sim 等仿真环境支持智能OTA升级具备功能:稳定避障,点云环视,照明灯,高清图传,自主充电。提供专家级卓越技术支持服务,完善的开发手册及生态支持整机质保1年 | 套 | 2 |
| 5 | 四轮足机器人 | 站立尺寸≥70cmx43cmx50cm重量(带电池):约18kg运动速度:0~2.5m/s轮胎:7寸充气胎最大攀爬落差高度:约70cm关节电机≥16个电池种类:长续航(15000mAh),续航时间2-4h质保:整机1年具备40Tops超大算力的拓展坞(Orin nano).含AI算法及技术支持具备深度相机 | 套 | 2 |
| 6 | 四足仿生机器人实验台 | 一、实训平台1.整体配置:长宽高≥1450*800*1300mm,采用铝型材搭配钢木为主体结构,桌面为防火、防水、耐磨高密度板,键盘托*1、抽屉*1;2.实训台侧面接口:XT60 接口*1,以太网*1,电源供电口*1;3.交流电源模块:2P 漏电保护器*1,运行指示*1,启动按钮*1,停止按钮*1,急停按钮*1;4.电气配置:输入电压220v,最大功率1800W;5.多模态感知与控制模块:相机接口*1,音响接口*1,麦克风音响阵列模块*1;6.一体机显示器模块:一体机配置:21.5寸一体机/DDR4 8G内存/256G 固态硬盘/i5-1140 CPU,电脑开关*1,USB 扩展( USB2.0 *3、 Type-c3.0 *1),外部供电220V*2,XT30 2+2拓展,以太网*1;7.电机控制模块:电压电流监控*1,电机控制测试*1;8.电机展示模块:行星减速齿轮*1,前盖板和电机定子绕组*1,输出法兰轴*1,转子组件*1,背盖板和驱动板*1;9.拓展模块:拓展模块*2。二、调试架1.整体配置:1)长宽高:≥890×590×566mm;2)支持电动升降:有;3)升降行程:≥400mm;4)升降速度:≥25mm/s;5)升降精度:±2.5mm;6)支持一键升降:有;7)承重能力≥30kg。三、实训项目1.本体电机类:四足机器人结构认知实验,电机基础控制实验;2.运动控制类:悬挂单腿运动控制实验,悬挂多腿运动控制实验;3.感知传感类:视觉信号读取实验,IMU 数据读取实验,激光雷达数据读取实验,声音信号读取识别播放实验;4.项目实训类:机器狗运动控制实验,UWB 控制综合实验,语音模块综合实验,视觉识别综合实验,四足多模态感知自主巡检系统实验。四、实训手册1.四足仿生机器人实验指导手册:实训项目硬件指导,实训项目软件指导,实训项目示例代码。五、配套四足机器人1.产品尺寸≥70cmx31cmx40cm;整机重量≥15kg(含电池);载荷约8kg(极限~10kg);运动速度:0~3.7m/s2.最大攀爬落差高度:约16cm;最大攀爬斜坡角度:40°3.膝关节内走线,关节热管辅助散热4.超大关节运动空间:机身:-48~48°;大腿:-200~90°;小腿:-156~-48°5.超广角3D激光雷达具备探物避障功能,广角高清相机6.配备4G通信,内置eSIM;配备智能OTA升级7.APP高清图传、遥控、所有数据查看;APP图形化编程8.WIFI6双频无线802.11ax;蓝牙 5.2/4.2/2.19.电池种类:长续航(15000mAh),续航时间2-4h10.标配手持式遥控器及快充充电器(33.6V/9A)11.支持足端传感器,支持二次开发,支持充电桩12.配备无线矢量定位及控制系统,实现伴随13.具备月球步(即太空步)、侧边步、交叉步、向上跳、向前跳、前空翻、开心、握手、扑人、坐下、伸懒腰、作揖、多种创意舞蹈等14.配备麦克风、扬声器、照明灯(3W),具备系统状态指示功能,实时反馈机器人状态,并可为机器人演示动作搭配音乐和灯光15.内置语音识别模块,具备语音交互功能,毫秒级语音交互响应,采用行业先进的语音识别技术,识别准确率高,识字速度快16.具备40Tops算力的拓展坞,含AI算法及技术支持,具备深度相机六、质保1.质保期:整机12个月质保。 | 套 | 6 |
| 7 | 机械臂 | 重量;不低于4kg,不高于5kg机械臂本体自由度:6负载≥2kg重复定位精度:~0.1mm最大臂展≥740mm具备灵敏碰撞检测功能支持手动拖拽示教功能支持位置控制和力控制大臂外侧主动散热系统 | 套 | 4 |
| 8 | 课程资源 | 根据专业要求任选专业课 | 门 | 2 |
核心产品:人形机器人1、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
第5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参考格式,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
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乙方1(全称):(供应商)
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
品牌: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
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
标的名称: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关键部件:品牌:型号:
(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
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
□否
(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
(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
(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
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
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
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
(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
分包主要内容: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
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
(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
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
□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
国别:品牌:规格型号:
□否
(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
□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
□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是否涉及绿色产品:
□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
□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否
(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是□否□不涉及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分包金额(如有)小写:
大写:
(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
(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
(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
(2)履约地点:
(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
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
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担保期限:
(4)分期履行要求:
(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4.合同验收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
验收主体: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
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
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
(4)履约验收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
(6)履约验收标准:
(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成交)通知书
(5)投标(响应)文件
(6)采购文件
(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
| 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 | 乙方(供应商) | ||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住 所 | 住 所 |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通信地址 | 通信地址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开户名称 |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 | |||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
(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标的及金额
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
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
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
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6.合同履行
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
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
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
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质量标准和保证
8.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8.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权利瑕疵担保
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
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知识产权保护
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11.保密义务
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
14.售后服务
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
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
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16.1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6.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6.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分包
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9.解决争议的方法
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20.政府采购政策
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1.法律适用
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
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
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第二节第 1.2(6)项 | 联合体具体要求 | |
| 第二节第 1.2(7)项 | 其他术语解释 | |
| 第二节第 4.4 款 | 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 | |
| 第二节第 4.6 款 | 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 5.4 款 | 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
| 第二节第 6.1 款 | 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 | |
| 第二节第 7.1 款 | 包装特殊要求 | |
| 指定现场 | ||
| 第二节第 7.2 款 | 运输特殊要求 | |
| 第二节第 7.3 款 | 保险要求 | |
| 第二节第 8.2(1)项 | 质量保证期 | |
| 第二节第 8.2(3)项 | 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 | |
| 第二节第11.1款 | 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 |
| 第二节第 12.2 款 |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
| 第二节第 13.2 款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
| 第二节第 13.3 款 |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 | |
| 第二节第 14.1(3)项 | 运行监督、维修期限 |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3.1.目录
供应商自行编制
3.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2.1.(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公司愿意以万元价格,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2.2.(二)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 1 | 合同履行期限 | ||
| 2 | 投标有效期 | ||
| 3 | 权利义务 | ||
| 4 | 履约保证金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3.3.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
| 投标报价 | 万元 |
| 质量标准 | |
| 合同履行期限 | |
| 备注 | 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
|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 |
报价明细表
1、报价方式
本采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
2、报价说明
投标报价应是货物生产检测、运输、卸货(业主指定地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部门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装卸费(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办理相关手续、抽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如果有)、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调试费和质保期内保修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的错误皆由供应商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投标货物的总价计入投标总价。
供应商名称:
货币单位:人民币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主要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 | 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万元) | 合计(万元) | 质保期 |
| 总价(万元) | ||||||||||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本表包括标准件和专用工具。
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所有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3.没有填报功能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的,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成交后按照无偏离订立采购合同。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4.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5.(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3.6.(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 序号 | 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 | 是否偏离 | 备注 |
说明:
1.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可填写付款条件、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方式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3.如“是否偏离”填写是,需在备注栏须明确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是否偏离”填否,备注栏填写无。
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3.7.五、投标货物及技术规格偏离表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响应的内容 | 偏离情况 | 备注 |
注:
1、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技术标准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若供应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填写“完全响应”即可,无需填写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的条文。对于招标文件“▲”条款,需在此表中进行点对点应答,进行逐条逐项应答,并提供相对应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软件界面截图,否则对应项视为不满足。
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3.8.六、资格审查资料
3.8.1.(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供应商名称 |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 网址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电话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1.供应商应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3.8.2.(二)供应商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 序号 | 起止时间 | 项目概况 | 业主单位 | 完成情况 | 备注 |
注:1、供应商应将近年内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
3、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
(三)近年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名称)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盖章:
签字:
日期:
备注:以下情形不适用信用承诺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
3.8.3.(四)投标保证金
致:(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保证金元;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
1、不能或拒绝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2、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 附:银行进账回单 |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1、依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对于诚信良好的供应商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证明。
2、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无须递交投标保证金,但须在此处提供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存在行政处罚信息截图。
(五)信誉承诺书
3.9.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如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工业。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3.10.九、技术部分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一、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二、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三、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四、排版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封面、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
五、图、表要求:图内的字体、字号不作要求。表内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表内文字设为上下居中、左对齐,特殊格式(首行缩进)为无。图、表整体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不得将表格以图片格式插入技术标(暗标)文件。
六、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注:本节所述均为供应商编制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提示内容,编制技术文件时无须提供此节内容。
3.11.十、其他材料
供应商认为所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者(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证书到期日期 | 发证机构 |
| 1 | ||||||||
| 2 | ||||||||
| 3 | ||||||||
| ... |
注: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认证证书一览表(如有)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目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者(制造商) | 证书编号 | 证书到期日期 | 发证机构 |
| 1 | ||||||||
| 2 | ||||||||
| 3 | ||||||||
| ... |
注:请在本表后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扫描件,本表信息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认证证书载明信息为准。
长春赛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
八、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
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
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人形机器人1【G1edu-U2】、人形机器人2【R1Edu专业版C】、四足机器
人【A2标准版】、四轮足机器人【Go2-W智能版】、四足仿生机器人实验台
【SXT-LK-G02-1】、机械臂【Z1Air】、课程资源【定制】)1,生产厂为(宇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厂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东流路88号1幢306
室)。(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
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
内完成。
2.(人形机器人动捕场地【Swift20AW】),生产厂为(北京元客视界科技有限
公司),厂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9层909-92)。(产品
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
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长春赛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
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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